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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治理与高校虚拟组织管理创新

2015-02-20钟惠英

长沙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软法柔性管理

龙 龙,钟惠英

(长沙大学,湖南 长沙 410022)



软法治理与高校虚拟组织管理创新

龙龙,钟惠英

(长沙大学,湖南 长沙 410022)

摘要:高校软法包括了现行有关高等教育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软法条款,大学章程是最具典型意义的软法。可从制定高校创新团队章程、高校动态联盟章程以及教师“网络群体”管理规范三个方面来创立高校虚拟组织的软法治理模式。

关键词:软法;软法治理模式;柔性管理;虚拟组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出了全面部署。《决定》提出要“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这对于高等学校内部组织结构的依法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联系高校内部组织机构特点,建立其依法治理模式,是全面实施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

一当下学校内部组织结构及其治理状况

(一)科层组织结构及其治理状况

高校现行内部组织结构实行校、院(系)、教研室三级治理结构;校部机关处(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基本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按照社会组织理论,高校现行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式的组织结构。这种科层组织结构,符合学科分类、专业分细、管理分层的内在逻辑性;它使高校内部治理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提高了工作效率;它使校内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级节制,提高了人员责任心,有利于完成工作任务。但科层组织结构,容易助长组织内的“官本位”意识,不利于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也不利于组织间的团队协作和个人潜能的发挥[1]。这些弊端是需要在深化内部结构治理中解决的。

高校内部科层组织的治理,党和国家有体制规定和系列制度。主要是: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它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制度,也是中国特色高校组织体制的基本特征。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明确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高校党委会设置和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及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程序等等。

委员会制。包括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如,2014年2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在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途径,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大学章程规范和指导着高校整体制度体系建设,明确了高校权力配置、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及程序,厘清了学校与院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师生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责任,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全面法律依据[2]。大学章程之于大学的治理如同宪法之于国家的治理。

(二)虚拟组织结构及其治理状况

高校虚拟组织,是指跨越时空界限,没有固定、严密的科层组织结构,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完成某项任务,以相互信任及网络和电子技术为主要联系手段,相互合作,协同工作的松散、灵活的组织形式[3]。一般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实体,具备开放性、非法人性、无固定组织层次和内部命令系统等特点。如,高校内部的教学团队、科研创新团队、动态联盟、文化沙龙、QQ群,微信群等。这些虚拟组织虽不具备固定、严密的科层组织结构,但都是由“学术文化人”组成的联合群体,是“有形”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结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高校职能实际,提出问题、探讨问题,深度交流,专项解决问题。这是高校进行综合教育教学改革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

高校虚拟组织的治理,目前还停留在“柔性管理模式”。这种柔性管理模式,不依赖于固定的组织结构,没有建立稳定的规章制度,而是在尊重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以非强制性的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是一种充分理性的人格化管理模式[4]。这种柔性管理模式,并不是法治意义上的“治理模式”。

可以看到,高校科层组织因为有国家层面、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自身制定的制度与规范而处于依法治理模式中,虚拟组织却由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而游离于依法治理模式之外,因此,切实转变其管理理念与方法,变其“柔性管理模式”为“法治治理模式”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二软法及软法治理模式

(一)“软法”及其特征

“软法”的概念起源于国际法领域,其最初的含义是“非条约”协议。此后,国外学者通过描述性定义界定软法的概念,认为软法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5]。国内学者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指不依赖或者不直接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主要依靠团体成员自我约束得以实现的某种规范文件或者机制”[6]。软法一般被认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有宣示性、鼓励性、指导性的法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的纲要、指南、标准、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各类政治组织创制的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等[7]。

软法作为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新视角,一般是与“硬法”相对而言的。后者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位阶和单向传达的命令——控制机制基础上,具有程序性、可诉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软法亦法,它具有制定主体的多样化,不依据国家强制力或者不直接依据国家强制力实现,实施方式具有弹性等自身特性。

(二)高校软法治理模式

高校软法治理模式包括:现行有关高等教育管理法律、法规等“硬法”中的软法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的软法条款;部门规章。例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是最具典型意义的软法治理模式。首先,它具有法的性质。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是通过设定调整对象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大学章程调整的是大学成员之间以及他们和大学之外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关系。大学章程通过内部民主协商的制定方式,体现了大学成员的公共意志,作出了大学成员的权利义务安排,并设立了保障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相应机制。

其次,它具有“软法”性质。其原因在于:一是大学章程的制定、实施和使用都是大学自身,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培养人才的目标,并实现在国家强制之外大学的柔性自治;二是大学章程的创制和修改是通过柔性的民主协商和说理说服的方式完成的,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三是大学章程调整对象范围是“软”的。大学章程只适用于大学内部成员,调整内部成员的行为;四是大学章程实施的机制是“软”的,一般不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大学章程效力的实现,虽然并不排斥司法机关或一些公共机构的裁判,但主要还是依靠大学成员将章程规范要求内部化。这种内部化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表现在精神层面,例如,通过对章程的认可,以及通过内部教育和文化感染、舆论压力、道德操守等,大学成员自愿自觉遵守章程。这就是章程的“软”约束力;其二是机制层面上的,为了确保章程实施,通过大学内设纪律监督机构,并通过内部激励与惩罚机制确保章程效力的实现,这属于“软”约束力的一种“制裁”[8]。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章程因其具备自主制定、共同认可,成员权利义务安排,以及不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效力等软法的核心特征而成为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成为大学依法治校的一种新的重要治理模式。

三创立高校虚拟组织的软法治理模式

(一)高校虚拟组织实施软法治理的意义

第一,弥补了高校虚拟组织依法治理的缺失。谈到对高校虚拟组织治理,大多潜意识中就是指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制定的规范文件对其进行管理。但由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针对高校科层组织而制定的,对于科层组织体制外的虚拟组织,若依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其管理则缺乏针对性,即不被虚拟组织及其成员承认、认可及接受,造成依法治理的缺失。如果根据高校虚拟组织特点,制定其组织及其成员行为规范,按照软法治理概念,只要虚拟组织及其成员承认和接受并按行为规范行事,这就使高校虚拟组织及其成员由原来的无规章制度的柔性化管理转变为有章可循的依法治理,从而弥补了高校虚拟组织依法治理的缺失。

第二,有助于树立科学的高校虚拟组织法治理念。由于高校虚拟组织一直处于柔性管理模式之中,其成员对柔性管理理念是认同的。在本质上,柔性管理表现为柔软性。所谓柔软性,包括柔性和软性,柔性是指柔性管理的“柔和”原则,软性是指柔性管理的“软”控制。柔性管理作为管理的一种高级形式,在其本质特征上,既要体现一般管理的本质——控制,以及一般管理的核心——协调,又要体现柔性管理的本质特征——“柔和”原则与“软”控制[9]。与柔性管理的本质特征一样,软法治理作为依法治理的一种模式,既要体现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的本质特质,又要体现软法是一种柔性规则。软法的最大的特点在于“软”:通过协商一致的“软”制定和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软”实施来实现法的功能。软法治理不能采取强制性,主要依靠融入软法制度之中的激励机制,借助利益诱导力量,因势利导,就本质而言是柔性治理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法治理念,符合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规律,因而是科学的。

第三,有利于推动法治化在高校的全面实现。法治化在高校的全面实现,必须有三个前提:一是对校内所有组织都有规章制度可循;二是校内所有组织制定的自治性规范对其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三是校内所有组织及其成员都必须形成普遍信法守法的法治理念。高校虚拟组织制定自治性规范,有利于推动良法对校内组织的“全覆盖”,将高校虚拟组织制定的规范提升到“软法”层面,有利于增强自治性规范的约束力;制定了高校虚拟组织自治规则,有利于保障虚拟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虚拟组织成员信法守法习惯的养成。

(二)创立高校虚拟组织软法治理模式

第一,制定高校创新团队规程。创新团队规程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创新团队内部成员的权利义务展开的,一般可以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内容包括:制定本规程的目的与法律依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创新团队的作用与宗旨等。分则内容包括:创新团队组成规则、创新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创新团队遴选程序、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创新团队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创新团队运行制度等。例如某大学创新团队的规程中规定:创新团队成员享有专项经费资助权利;享有购置和使用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设备的权利;享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权利等。同时规定,创新团队成员必须履行教育教改;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教学改革任务和科研创新目标;接受教学与科研业绩考核与评估;接受项目经费审计等义务。

第二,制定高校动态联盟章程。高校动态联盟一般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记载联盟的名称、住所、联盟的性质和宗旨;联盟的理事长单位等。分则包括联盟成员的资格条件;成员的权利义务范围;联盟内部组织结构和议事规程;联盟章程修改程序;联盟成员的退出和联盟的终止以及附则等。例如某高校与企业、科技协会组成的动态联盟的章程中规定:联盟成员有共享智库资源的权利;享有联盟提供的教育培训的权利;有对联盟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同时规定联盟成员有履行共建高端智力人才资源库;建立高端智力人才合作机制;加强高端人才项目合作等义务。

第三,制定教师“网络群体”管理规范。高校教师“网络群体”包括QQ群,博客群、微信群等。教师网络群体管理规范内容应包括:制定管理规范的目的、管理规范适用范围、准入及请出机制、回复及信息发布规范、群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群管理员的职责和义务、公告及更改群名片等操作规程等。例如某大学教师网络群体管理规范中规定其群体成员享有的权利:在群体有自由发言权;共享信息资料权;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保护个人隐私权等。同时规定教师网络群体及其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应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等“七条底线”,不得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群内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在群内发布黄色淫秽、暴力、低级趣味的表情、信息、图片、网址链接等。

参考文献:

[1][3]钟惠英,龙龙.虚拟组织与学习型高校组织模式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1,(4).

[2]刘川生.依法治校有大学问[N].人民日报,2014-11-27.

[4]郑其绪.柔性管理[M].东营:石油大学出版社,1998.

[5]Francis, Snyder.Sofe law an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M].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6]罗豪才.软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兰捷.软法视角下的社团章程研究[J].学术论坛,2013,(4).

[9]钟惠英.高校教师柔性管理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本人校对)

Soft Law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 in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Virtual Organizations

LONG Long,ZHONG Huiying

(Changsha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022,China)

Abstract:University soft laws include “soft articles” in current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university charter is the most typical soft law. There are three approaches to establishing the governance mode by soft law regarding university virtual organizations: making statutes as to university innovation teams, making statutes with regard to university dynamic alliance, and making regulations on teachers’ cyber groups.

Key Words:soft law; governance mode by soft law; soft management; virtual organization

作者简介:龙龙(1982— ),男,湖南湘潭人,长沙大学政法系副教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网络法方向)。钟惠英(1951— ),女,江西萍乡人,长沙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柔性管理。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基地委托项目“学习型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大学虚拟组织管理”,项目编号:09JD03。

收稿日期:XX

中图分类号:D920.1;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3-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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