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对象与案例:环境史基础问题再探讨
2015-02-13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环境史作为一门兼具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的历史学新兴分支学科,受到了学术界及现实社会的极大关注。因其研究对象与内涵、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研究范式均迥异于传统史学,对其定义、研究对象等基础问题的探讨就长期处于争议但依旧模糊、混乱的状态中,这与学科蓬勃发展的态势及其学术、现实使命的需求极不相符。重新思考及厘定环境史的定义及研究对象,对进一步推动学科的发展及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义彰远:环境史研究定义与对象的再思考
环境史定义及研究对象的准确界定是个长期困扰着环境史学者的主要问题,学界的观点纷繁复杂,很难统一。美国著名环境史学者唐纳德·沃斯特认为,“在环境史领域,有多少学者就有多少环境史的定义”①包茂红:《解释中国历史的新思维:环境史》,《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年第3期。。事实确实如此。西方学者从不同学科及视角出发作出了类型及内涵各异的界定,部分观点经侯文惠、包茂宏、梅雪芹、高国荣、雷洪德等学者翻译介绍到中国,对中国环境史学的产生及理论思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中国环境史研究起步阶段重要的理论源泉。但历史及文化、制度及思想差异极大的中国与西方,在具体问题及其内涵的思考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同,环境史定义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就是较突出的实例。
1.确立环境史定义及研究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综观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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