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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适用的实然标准— —以213个刑事指导案例为基础的实证分析

2015-08-29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立功被告人法官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成为潮流,而我国仍保留死刑。①蒋娜:《最严重的犯罪与死刑的严格限制——兼及死刑和解的误区矫正》,《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3期。但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很模糊,特别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更是朦胧不清,等于没有规定。②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跟进,对该问题讳莫如深。学者们在该问题上各抒己见,也是莫衷一是。但大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在各地法院层出不穷,复核法院也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我国法官掌握着死缓适用的权力,法官们对死缓适用的标准有着自己的理解。因此,本文探讨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分标准时,不是仅依赖以往的思辨研究,或是简单罗列审判经验,而是从具体的指导案例入手,对相关指导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死缓适用的实然标准,总结死缓适用规律。

一、样本及方法说明

(一)研究样本

本样本中相关案例所涉及的被告人共有213个③本研究以被告人为单位录入数据,而不是以案件。因为即便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也具有不同的情节,从而影响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其中被判处死缓的103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10个。本研究中所有的案例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和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这些案例都是被选编的刑事指导案例,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在这些案例中,有34个案例中所牵涉的42个被告人,其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分,这34个案例的裁判要旨经过了最高法院有关业务庭室的编写,更是代表了最高法院的观点,对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方法说明

本文的研究工具是社会科学统计软件SPSS,,其中主要使用交互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交互分析主要分析两个变量间的相互关系,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通过p值检验知晓。①刘大海、李宁、晁阳:《SPSS统计分析-从入门到精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4-86页。如可以通过交互分析得知累犯与死缓适用之间是否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关系。但交互分析毕竟只反映两两变量之间的关系,在现实案例中,被告人可能同时存在很多量刑情节,死缓适用受到很多情节的影响。这时就需要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该分析是在多个自变量的共同作用下,看哪个自变量还与因变量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并且可以观察各个自变量对因变量作用力的大小。②刘大海、李宁、晁阳:《SPSS统计分析-从入门到精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7-204页。

(三)理论假设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总结以往司法经验,结合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当指的是被告人在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时,还具有一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形,当然这些情节不包括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③黎宏:《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因此最高院也认为在被告人具有从宽情节时,一般应适用死缓。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1)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判处死缓的几率大于没有从宽情节的,当然更大于具有从严情节的被告人。

(2)具有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都有更大的可能被判处死缓,其中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判处死缓的概率应该更大。

(3)反映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情节都应该对死缓的适用产生影响。

(4)还可以通过案例发现目前法院死刑适用的常态是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即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无任何其他从宽或者从严情节时,应该适用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结果如何,有待于接下来的检验。

二、具体分析及其结果

(一)双变量交互分析及其结果

1.从宽情节与死缓适用的交互分析

(1)自首与死缓适用的交互分析。一般情况下,自首情节的存在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此一般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因此,自首情节的存在可能会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具体情况请看下表的分析:

表1 自首情节对死缓适用的影响

统计结果显示,P值小于0.05,因此该统计结果具有显著性。分析上表可知,在没有自首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为54.2%,高于被判处死缓的比例;在有自首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71.4%,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为28.6%。因此自首情节的存在更多地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在没有自首情节时,法官更多地选择适用立即执行。但在全部死缓案例中,具有自首情节的仅占14.6%,因此自首对于适用死缓的积极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

(2)立功与死缓适用。与上述自首情节一样,立功情节的存在一般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一般会被从轻、减轻处罚。因此,立功情节的存在可能会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

实际情况如何呢?经分析发现:在没有立功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为53.5%,略大于被判处死缓的比例;在有立功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81.8%,远大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而且P=0.021<0.05,具有显著性。因此立功情节的存在更多地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在没有立功情节时,法官更多地选择适用立即执行。但在全部死缓案例中,具有立功情节的仅占14.6%,不宜过高估计立功情节对适用死缓的促进作用。

(3)间接故意与死缓适用。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认为二者在意志程度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的差别。①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36页。因此,一般认为,间接故意应该能够影响死缓的适用。经检验后发现,在间接故意与死缓适用关系的交互分析中,P值为0.893,大于0.05,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具备显著性。因此,不能说间接故意对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产生显著影响。

(4)悔罪态度。悔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一般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其人身危险性会降低。因此该情节的存在可能会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

经分析发现:在没有悔罪态度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为66.4%,大于被判处死缓的比例;在有悔罪态度时,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68.1%,大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同时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中,没有悔罪态度的所占比例为73.6%。而且 P=0.000 <0.05,具有显著性。因此悔罪态度情节的存在更多地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在没有悔罪态度情节时,法官更多地选择适用立即执行。因此悔罪态度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该情节的存在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死缓。

(5)被害人过错。与没有被害人过错的案件相比,在有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显示了被告人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改造好的可能。因此被害过错情节的存在可能会促使法官选择使用死缓。有学者甚至主张将被害人过错由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②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经检验发现,被害过错和死缓适用关系的P值为0.083,大于 0.05,不具备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因此不能肯定此二变量之间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关系,不能肯定被害过错的存在对死缓适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6)留有余地。留有余地是指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但证据上有瑕疵,基于慎重考虑而判处死缓。当然此时有充分确实的理由认定应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但具体应该判处死缓还是立即执行还存在疑问。否则,就不应该判处被告人死刑。该情节存在时,被告人应被判处死缓。

经分析发现:在不存在留有余地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是46.3%,立即执行的概率为53.7%。这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大体相当,法官具体怎样选择主要取决于证据外的其他情节;而在留有余地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概率为100%,没有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10个案例中,也不存在留有余地的情况。而P=0.022<0.05,具有显著性。这表明,留有余地确实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但在全部死缓案例中,具有该情节的仅占7.8%,因此,留有余地情节对死缓的适用的确有促进作用,但这作用还是比较小。

(7)其他从宽情节。其他从宽情节是指除上述列举的从宽情节之外的其他酌定情节。从本研究的案例来看,这些情节主要包括:为了逃跑而刺中被害人,故意杀人的手段并非十分残忍;故意杀人后立即抢救被害人;抢劫加重结果并未造成死亡,暴力有所节制;几百名群众签名信函请求被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规劝被告人自首,并主动报案将被告人抓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次要的主犯,所起的地位、作用较小;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贩卖炸药主要用于生产生活,炸药爆炸是在卖出后储存中发生的;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毒品大量掺假或者毒品未流入社会或自己吸食部分等。这些酌定情节的存在应该能够促进法官适用死缓。

经分析发现:在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案例中,死缓的适用比例高达82.1%,远大于立即执行的适用比率。而在被告人没有其他从宽情节时,有71.1%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中,有高达87.3%的没有其他从宽情节。而且 P=0.000<0.05,具有显著性。由此可见,其他从宽情节的存在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且在全部死缓判决中,有高达62.1%的被告人具有其他从宽情节,可见,相比于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其他从宽情节对于死缓适用的促进作用更大。

另外统计分析的结果表明,限制责任能力与死缓适用的关系也具备统计学上的显著性,且在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概率为100%,而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中,也没有被告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因此被告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促使法官选择适用死缓,但该类型的案例太少,只有四个,所以限制责任能力对死缓适用的积极作用很小。

2.其他从严情节与死缓适用的关系

(1)累犯与死缓适用。累犯情节的存在显示了被告人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法律规定具有累犯情节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情节的存在应该不利于法官选择适用死缓。然而从交互分析结果看,P 值为0.856,远大于0.05,因此累犯与死缓适用之间的关系不具备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因此不能认为累犯情节的存否对法官的选择有积极意义。

(2)共同犯罪与死缓适用。一般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互相配合、相互协调,相对于单独犯罪来说,更容易实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此共同犯罪人可能更容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体情形如何呢?在共同犯罪与死缓适用的交互分析中,P值为 0.348,远大于 0.05,此二变量之间的关系不具备显著性。因此,从统计学上,不能说该情节的存在对法官选择适用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3)客观危害。被告人若被判处死刑,首先其罪行必须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但有的犯罪人的罪行仅刚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下线,如故意杀人罪中,杀死一人,但有的被告人的罪行则更为严重,如有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共杀死三人。毫无疑问,就犯罪结果来说,杀死多人比杀死一人更为严重,因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就更大,因此客观危害可能是影响死缓适用的一个因素。

经分析发现:客观危害更严重的案例中,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为66.7%;而在客观危害刚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下线时,死缓的适用比例是53.1%。在全部判处死缓的案件中,客观危害并非更严重的案件所占比例为83.5%。而且 P=0.007<0.05,具有显著性。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客观危害刚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下线的被告人更易被判处死缓,而客观危害更严重的更易被判处立即执行。

(4)数罪与死缓适用。一个被告人实施数个犯罪,说明其有更深重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更大,法官可能对其科处较重刑罚,因此该情节的存在可能不利于法官选择适用死缓。

经分析发现:被告人犯数罪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高达71.4%。而犯一罪时死缓的适用比例是58%,大于死刑立执行的适用比率。在全部死缓案例中,具有数罪情节的比例为19.4%。而且P=0.000<0.05,具有显著性。两相对比可以看出,被告人犯一罪时更可能被判处死缓,犯数罪时更可能被判处立即执行。这说明数罪确实是适用死缓的消极因素。

(5)其他从严情节。其他从严情节是指除上述列举的从严情节之外的其他酌定情节,从本研究的案例来看,这些情节包括:被告人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实施犯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家属不谅解;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等。

经分析发现:在具有其他从严情节时,高达92.9%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全部死缓判决中,99%的被告人没有其他从严情节,有其他从严情节的占1%。而且P=0.001<0.05,具有显著性。这说明,其他从严情节的存在促使法官更多选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及其结果

上文所进行的交互分析是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分析两两变量之间的关系。但现实中,死缓适用可能同时受到诸多量刑情节的影响。如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杀害二人,又具有自首情节。在诸多量刑情节的综合作用下,哪些情节还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具有显著性呢?这时就需要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该分析是在多个自变量的共同作用下,看哪个自变量还与因变量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并且可以观察各个自变量对因变量作用力的大小。具体到本研究,请看下表所呈现的分析结果:

方程中的变量 B Sig. Exp(B)自首2.056 .006 7.818立功3.629 .001 37.669悔罪态度.939 .050 2.558数罪- .715 .154 .489客观危害-1.266 .019 .282留有余地22.762 .999 7.680E9其他从宽情节3.148 .000 23.291限制能力21.713 .999 2.691E9其他从严情节-2.730 .035 .065常量-1.092 .062 .336

该回归分析以前面交互分析中具有显著性的九个变量为自变量,以复核结果作为因变量。根据“Sig”一列的P值可知,在九个变量的共同作用之下,只有六个变量的P值小于0.05,也就是说,从统计学上看,只有这六个变量与死缓适用间的关系还具有意义。这六个变量为自首、立功、悔罪态度、客观危害、其他从宽情节、其他从严情节。其中客观危害和其他从严情节是死缓适用的消极因素,而自首、立功、悔罪态度和其他从宽情节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为了比较这四个情节对死缓适用影响力的大小,还需要计算这四个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该系数主要考察在影响因变量的所有自变量中,哪个自变量起主要作用,哪个起次要作用。①郭志刚:《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4-45页。经计算,这四个变量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分别为:0.34、0、44、0.26、0.84。因此这四个变量对死缓适用的促进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他从宽情节所起的作用大于其他三个情节,立功和自首所起的作用位列第二和第三,悔罪态度所起的作用最小。

另外观察上表中最后一列的Exp(B)值,本文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结论:

(1)比较而言,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可能性更大,其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比不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判处死缓的概率高6.818倍。

(2)比较而言,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可能性更大,其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比不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高36.669倍。

(3)悔罪态度的存在促使法官更多地选择适用死缓,具有悔罪态度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比不具有悔罪态度的高出1.558倍。

(4)其他从宽情节的存在促使法官更多地选择适用死缓,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比不具有该情节的高出22.292倍。

(5)相比于客观危害刚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下线的被告人,有着更严重的客观危害结果的被告人有着更小的可能被判处死缓,后者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是前者的0.282倍。

(6)相比于没有其他从严情节的被告人,具有其他从严情节的被告人有更小的可能被判处死缓,后者被判处死缓的概率是前者的0.065倍。

三、最后总结

1.从总体上来说,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比不具有从宽情节的有更大的可能性被判处死缓。本文主要考察了八个从宽情节对死缓适用的影响。在这八个从宽情节中,间接故意和被害人过错与死缓适用的关系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剩下的六个情节,即自首、立功、悔罪态度、留有余地和其他从宽情节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具有显著性。且由上文分析可知,这几个情节都促进了死缓的适用。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在多个变量的作用下,从统计学上看,有六个变量与死缓适用间的关系还具有意义,这六个变量为自首、立功、悔罪态度、客观危害、其他从宽情节、其他从严情节。而在这六个变量中,自首、立功、悔罪态度、其他从宽情节这四个都是从宽情节。可见,死缓的适用也主要是受到从宽情节的影响。

2.从总体上来说,具有从严情节的被告人比不具有从严情节的有更大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文主要考察了五个从严情节对死缓适用的影响,这其中累犯、共同犯罪与死缓适用的关系不具有显著性。客观危害、数罪、其他从严情节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具有显著性。从上文的分析可知,这三个情节都促进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不利于死缓的适用。

3.法定从宽情节不一定优先于酌定从宽情节。由上文的交互分析可知,共有六个从宽情节与死缓的适用关系具有显著性。其中自首和立功是法定从宽情节,而悔罪态度、留有余地、其他从宽情节则是酌定从宽情节。可见,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都可能促进死缓适用,且在这六个情节中,四个是酌定从宽情节,只有两个是法定从宽情节。而且其他从宽情节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大于自首和立功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因此,在死缓适用中,其他从宽情节所起的作用大于自首和立功的作用。

4.社会危害情节和人身危险性情节都影响了死缓适用,但影响力不同。根据上文的交互分析可知,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具有显著性的量刑情节共有九个,其中自首、立功、悔罪态度、数罪和限制责任能力属于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客观危害属于反映社会危害性的情节。而证据有瑕疵,判决时需要留有余地的,既不属于社会危害性情节也不属于人身危险性情节。根据上文所述,其他从宽情节和其他从严情节中,既有反映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情节也有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但总体上看,这九个情节中,更多的是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反映社会危害性的情节较少。经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我们发现,在多个变量的共同作用下,仍有六个变量与死缓适用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性。其中属于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和悔罪态度三个,属于反映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只有客观危害。而其他从宽情节和其他从严情节里面既有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也有反映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综上,在量刑情节中,主要由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情节影响着死缓的适用。

5.从分析结果看,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可靠的死缓适用标准。由上文可知,在与死缓适用具有显著性的情节中,只有留有余地和限制责任能力存在时,被告人都被判处死缓。然而二元Logistic分析发现,当存在多种量刑情节时,这两个情节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已经不再具有显著性。从二元Logistic分析可见,自首、悔罪态度和其他从宽情节与死缓适用还具有显著性,但前文的交互分析表明,在具有这三个情节时,被告人并非一律被判处死缓,只是有更大的可能被判处死缓。因此也不能将这三个情节作为一个明确、可靠的死缓适用标准,认为只要被告人存在这三个情节之一时就应当判处死缓。

6.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就能发现,复核法院认为死刑适用的常态为死刑立即执行,例外才是死缓。即在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无任何其他从宽或者从严情节时,一般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本样本中,共有五个案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但被告人既无从宽情节也无从严情节,而这五个案例无一例外,全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①这五个案例分别为最高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的第105号梁晓红故意杀人案、第599号杨淑敏故意杀人案、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第54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以及《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405页张春亭故意杀人案。以此为基准,在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又具有从严情节时,则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只具有从宽情节时,有更大的可能被判处死缓,在兼具从宽和从严情节时,则综合各种情节来决定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经过双变量交互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后发现,本文开头部分提出的假设大致可以被证实,但可以也看到,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仍未形成明确、可靠的死缓适用标准,死缓适用仍是扑朔迷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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