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制
2015-02-13黄晟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监督
黄 晟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或者载体。互联网的影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断加大,并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成为了公众了解信息、发表见解和交流互动的重要渠道。这其中,公民凭借互联网这个有效平台行使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权已经成为当前公民监督权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使民主法治的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的监督权行使又有着失控的倾向,并对我国的执法、司法以及个人隐私、名誉等方面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就必须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必要的规制,对其范围和边界进行规范,这既能充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又能够确保公民监督权在正确、合理的轨道上行使。
一、互联网公民监督权之界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享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从这几个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已经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一项根本性的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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