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
——从“药儿园”事件说起
2015-02-13袁爱华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邓 蕊,袁爱华
(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106)
【法律学】
论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
——从“药儿园”事件说起
邓 蕊,袁爱华
(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106)
教育机构对在其场所内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三,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2014年3月间,西安市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被曝出为提高幼儿出勤率,增加幼儿园收入,以吃药能预防幼儿生病为由,擅自购买处方药“病毒灵”,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给园内幼儿集体服用。[1]幼儿在长期服用该药品后,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症状。继西安“药儿园”事件曝光后,吉林、湖北等地也相继发现了幼儿“被服药”的情况。“药儿园”事件中涉事的药品为处方药,即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然而,幼儿园却为了一己私利,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并且使用处方药,这种违背道德和良知的行为引发了众多家长的不满,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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