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新解
2015-02-13卢文捷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卢文捷
(天津师范大学 津沽学院, 天津 300387)
我国民间自古便有父债子偿之说。为此,有学者曾针对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选择北京、重庆、山东和武汉四地展开深入调查研究。调查资料显示,赞同父债子偿者,北京的1 00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达52.2%,重庆的1 059份有效调查问卷中为46.5%,山东的924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41.2%,武汉的 1 028 份有效调查问卷中占 34.4%。[1]65-66诚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该调查所选择的地区十分有限,调查结果无法全面反映我国民众对父债子偿的整体看法,但至少可以看到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在民间的较大影响力。然而,人们普遍认为,父债子偿是从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陈规陋习,根本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笔者对该看法不以为然。我们并不否认民间世代相传的父债子偿观念难免掺杂一些封建因素,但其之所以历经千百年来在民众的思想中依然根深蒂固,并非没有任何道理,其中至少存在一定的合理成分。何况,我国《继承法》从来就没有对父债子偿予以根本否认,反倒可觅其踪,此即《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此,很有必要重新解读父债子偿这一传统观念,积极探求其所蕴含的合理成分,以正视听。
一、重新审视父债子偿的重要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重新审视父债子偿并非与时代精神背道而驰,而是有其重要意义。
一方面,从权益保护立场出发,意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就债权人而言,欲实现其债权,离不开债务人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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