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
2015-02-13王颖欣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王颖欣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侦查系, 山西 太原 030032)
【法律学】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
王颖欣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侦查系, 山西 太原 030032)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分析理解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基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与该罪的特征密切相关。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具备财产性内容,并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性内容应当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认可口头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与合同法、民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国际惯例及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中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担保合同与劳动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是相一致的;行政合同的双方不具备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且体现行政管理关系而非市场经济关系,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要求。
合同;合同法;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自1997年《刑法》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罪名后,相关理论与实务便成为学界研讨的热点。关于此罪的诸多争议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对相同行为作出不同定性,造成同案不同判。
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典型特征。“合同”作为构成该罪的重要因素,对其进行准确界定是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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