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2015-02-13刘鑫健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刘鑫健
(苏州大学 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法律学】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刘鑫健
(苏州大学 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困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在全国各省市逐步推行,既是行政裁量治理技术的创新,同时也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要求,对统一法律适用、强化说理制度起着重要作用。辽宁、河南、湖南三省基于当地行政执法的特征进行法律规制,但在制定主体、遴选标准、效力定位上存在差异和疏漏,针对这些问题,在未来制度设计中应注重制定主体的层次化、遴选标准的明确化、案例适用的标准化。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设计
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维度对行政裁量进行规范的综合治理模式,一直都是行政法学界应对裁量权急剧扩张的最佳选择。随着“福利社会”和“行政国家”的兴起,反应迟缓的立法机关和事后审查的司法机关面对复杂多元、不可预测的社会环境,很难发挥积极作用。为恰当回应社会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需求,诉诸行政系统内部成为普遍共识,即裁量权内控机制。当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欢迎,作为“规则控制模式”的典型代表,其通过细化法律规则的方式,为行政裁量划分情境,成为规范行政裁量的核心技术。[1]181然而行政裁量基准仅仅聚焦于行政规则的制定环节,并易导致行政裁量陷入僵化困境,故引入本文的研究对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