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定位的法律偏差与权能完善
2015-02-13刘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刘 艳
(安徽行政学院 政法社文教研部, 安徽 合肥 230059)
【法律学】
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定位的法律偏差与权能完善
刘 艳
(安徽行政学院 政法社文教研部, 安徽 合肥 230059)
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由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的核心转移,必须从立法上强化对农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实现农村土地财产权在公平交易、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下有序流转。我国当前的立法在农村土地财产的静态物权属性和动态债权属性的界定上都存在偏差,从而阻碍了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有效实现,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村土地产权保护被弱化、产权价值被低估和交易秩序被破坏,因此,必须在明晰主体、充实权能、强化保护和交易方式改革等方面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系统改革。
集体土地;财产权;法律偏差;权能;完善
中国过去几十年以土地城镇化为核心的旧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尽管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但同时带来的矛盾也愈加凸显,造成人地关系紧张,土地纠纷频发,社会和谐遭到破坏。这与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立法定位存在偏差不无关联。本质上,当前的法律制度设计中过分淡化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属性,甚至存在以所有制概念偷换所有权概念的嫌疑。农村集体土地兼具资源与资产两种属性,因此附着于农村土地之上的权利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在静态上的表现是一种物权,而动态上的反映则为一种债权,因此必须从静态存在的财产物权和动态流转的财产债权两个层面分析法律对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定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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