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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公众参与原则

2015-02-13任民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任 民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当代中国蓬勃兴起的参与式形式,正在催生一种新型的政府与公众关系。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到政府行政事务当中,逐渐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进而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必须尊重和重视公众参与问题,在确立和阐明公众参与基本原则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

基于行政法学的视角,公众参与原则主要指向的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益关联性和期待可能性或专注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要求行政机关保证社会公众能够通过依法获得的参与资格,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及时获得行政机关合理回应,协商决定行政政策和事务,协助执行行政决定的一种具有政治民主性的行政法原则。

公众参与范围的扩大、参与方式和程序的不断创新,是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涉及静态指标参与和动态运行参与两个方面,是要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构架建立和运行实施过程能够保证社会公众通过衡量指标、评价指标、动态指标、考评主体、考评过程、考评结果等要素和形式,对整个体系进行有效的参与、协商、协助和监督,进而承载公众参与理念,体现民主法治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体系公正透明的一种体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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