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数额”对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性
2015-02-13张宇,张强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银行
张 宇,张 强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135;2.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海 200071)
一、背景分析
2013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表明,银行卡发卡量保持增长,人均持卡量平稳上升;信贷规模不断上升,信用卡授信使用率进一步上升。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8.33亿张,同比增长18.86%,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3.64亿张,同比增长20.33%。银行卡的人均持卡量为2.82张,信用卡的人均持卡量为0.27张。信用卡授信总额为3.98万亿元,同比增长32.93%,卡均授信额度1.09万元,信用卡授信使用率达到38.5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196.21亿元,较上季度末增长 15.00%。[1]
伴随着信用卡发卡量和信贷总额的迅猛增长,持卡人逾期还贷的数额也在持续攀升,当然也避免不了给各大银行造成经营风险。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固然是惊人的,但在司法实务中,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直接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案件并不多见,除非这些案件有相对特别、比较严重的情节,也即持卡人在恶意透支数额上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否则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直接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形不具有普适性。除极少数直接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外,其他信用卡民事案件若只是形式上初步符合入罪条件,一般也不会将该争议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涉及金额太大、情节恶劣,或有其他特别情形的,一般也多由银行撤诉结案。[2]136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相当高比例的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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