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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贫困治理

2015-02-13郑慧文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土地

郑慧文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贫困治理

郑慧文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本文研究如何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以文献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借助相关科学理论,在了解失地农民贫困现状的基础上,对造成失地农民贫困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贫困问题。

失地农民;城市化进程;贫困问题;贫困治理

一、城市化进程对失地农民的影响

首先,对失地农民而言,由于土地的被征用,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失去土地以后没有转移到其他行业的想法,又或者没有能力和机会去进行其他非农业的劳动生产活动,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征地补偿金,并且他们对将来的生活没有合理的规划,长此以往,就会坐吃山空,生活水平自然下降。

其次,在一些老旧思想的引导下,农民对作为城市市民,并以市民身份在城市里生活有着美好的憧憬,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农民,他们愿意甚至急切地想要离开农村去大城市生活,觉得在大城市里能够获得更多的财富和资源。但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现实状况与他们当初的愿望相差甚远,他们在城市里的经济状况反而开始恶化,社会地位也没有改善。在这样的情况下,失地农民从主观意识上失去了向上努力的动力,他们自暴自弃,不求上进,出现了所谓的“宿命论”。

再次,据调查,现有的政策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水平并不高,没有达到失地农民自身的期望。因为土地的低价征用,农民受到了绝对剥夺,统计结果显示,失地农民群体的经济损失至少为近2万亿元。并且进入城市生活后,失地农民在衣食住行以及子女的教育费和家庭医疗费等方面的支出都增加了,以他们现有的能力无法承载剧增的生存、生活成本。

最后,失地农民一开始对补偿政策和社区管理服务表现出极高的期望,但现实的政策和管理服务的实施让他们感受到了巨大的落差,从而心生不满。失地农民是被动城市化的,他们希望通过政府政策的补偿获得稳定的保障,希望通过社区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但不稳定的补偿政策、管理不善的社区服务都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受挫感。据调查,全国各地都曾出现过由于不满意土地征用政策而上访的案件。

二、失地农民的贫困现状

失地农民可以被看作社会上一个新的群体,据调查研究,目前中国失地农民总人数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以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同时,资料上说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生活水准明显下降,失地农民是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2003年九三学社的一个调查报告表明,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只占10%左右,维持征地前水平的占30%左右,而60%以上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或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乃一切财富的最初源泉。”所以,失地农民离开农村实际上是失去一个家庭收入保障,即失去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方式,进一步说是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一)失地农民的贫困类别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生存生活水平下降,趋于贫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贫困

经济贫困是失地农民最常见的贫困类型,也是最容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理解的贫困类型。农民离开了土地,也就不能以过去的生产手段获得生活资料,他们没有别的专业技能,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他们在城市中缺乏必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失地农民不太容易在城市中获得合适的就业机会,单单依赖土地补偿金生活,时间长了部分人可能会陷入经济贫困。

2.文化贫困

贫困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上的生活贫困,国内有学者认为,贫困除了包括因收入不足而达不到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外,还应包括人们在教育、健康、生活方式等社会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由于离开了熟悉的居住环境,缺少必要的经济条件,他们依然延续在农村时传统的娱乐方式和体育文化活动,表现出与城市精神文化生活的格格不入,这就是精神文化贫困的状态。

3.权利贫困

失地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在享有权利方面陷入贫困状态。他们在城市生活中无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医疗保障权,子女无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等等一系列生活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基本权利。除了贫困的权利外,失地农民还承受着能力的贫困,失地农民不具备或欠缺在城市创造收入的能力。贫困的真正含义是贫困人口创造收入能力和机会的贫困,贫困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

(二)造成失地农民贫困的原因

当前失地农民群体中存在着土地补偿金不高、在城市中无法就业、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社会福利不充分等大量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征地补偿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政府以土地征用前三年粮食的产出来确定征地补偿价格,造成征地补偿不足,致使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其次,政府的征地范围过于盲目,导致城市无法妥善安置过多的失地农民;再次,对于失地农民没有完善的就业政策,农民无法充分转业或就业,造成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生存发展机会;最后,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补偿金的敲定完全是由政府、村委会和用地单位共同商议的结果,失地农民缺乏知情权,被排除在外,对政府和村集体的不合法行为没有拒绝权,使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另外,目前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让失地农民真正享受城市化的收益,相反却切断了农民与土地的联系。

2.非农收入能力低下

失地农民群体在失地之前是通过在土地劳作获得生活资料的,他们不具备在城市中获得生存资料所必须的一些技能和技术,因此他们无法担任城市中大部分对专业有一定要求的职位;再加上他们缺乏相关的技能培训,即使是某些对学历和专业要求不高的岗位,他们也不能胜任。失地农民现有的非物力资本无法支撑他们去适应城市生产活动,致使部分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在城市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很难找到新的工作,他们既失地又失业,生存局面尴尬。就业技能的低下,导致他们的工资水平也很低。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低,并不完全是因为其人力资本存量低,而是他们过去积累的经验和技能,包括体能优势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导致他们在非农产业领域就业能力不高。

3.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

失地农民还没有被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险体系中,他们现在由社区保障来保护。但是目前城市社区保障只是一种社区福利,对全社区内人口和单位进行平均分配,社区保障在调解公平待遇、缩小收入差距方面起不了太理想的作用。特别贫困的家庭,单单依赖社区保障很难维持生活,它还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给予扶持。失地农民离开土地,转变为城市居民,应该享有与现在城市市民一样的社会福利,这样才能够维持稳定的城市社会秩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

三、失地农民的贫困如何治理

城市化进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的贫困问题,政府必须重视并且妥善解决。如果失地农民的贫困问题找不到适宜的治理方法,不但对失地农民的心理、生活水平和社会权利带来消极影响,还会阻碍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并威胁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

1.宏观环境与政策保障

在一个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下,只有在国家的制度保障下,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下,才能够治理失地农民的贫困问题。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消除失地农民制度贫困解决经济贫困,制度贫困是失地农民经济贫困的重要原因。解决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前提就是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主体地位。然后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对补偿项目进行更深一步的细分,对补偿范围进行适宜的扩充,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土地补偿金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让补偿方式能够合理、持续地实施下去。最后,在现有的城市市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制度使失地农民同样适用。按照标准统一改善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失地农民居住的社区给予必要且合理的照顾。失地农民在城市中生存发展遇到问题时,政府必须在制度上给予保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行动上给予帮助,让失地农民感受到公平的对待。

2.失地农民个体能力的提升

首先,从失地农民自身能力来看,最根本的方式就是提升他们自身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从而扩大他们的就业范围。通过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成人职业教育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而提高他们在城市就业中的竞争力。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培养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识,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在其自主创业的过程中予以适度指导和政策优惠。政府应该把失地农民划为一个新的群体,将这个群体的发展作为政府任务进行思考,规划出利于失地农民发展的政策。其次,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在其社区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思想,在精神文化层面上让他们从保守的农民意识转变为市民意识,完成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转换。失地农民要了解作为城市市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维护城市卫生意识、法制意识、城市交通安全意识等等。最后,失地农民要正视自己所面临的贫困问题,在精神文化层面上不断学习和丰富自己,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不要眼高手低,看不上一些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更不能自暴自弃,甘于贫困。失地农民应该保留农民吃苦耐劳的精神,同时抱着积极上进的态度,努力奋斗,一起脱贫致富。

[1]潘卫华.失地农民经济贫困的原因及解决方案[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15-17.

[2]李晓峰.我国失地农民贫困现象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6):17-22.

[3]聂洪辉.失地农民经济贫困与治理路径[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5):34-3.

[4]刘华珍,雷洪.失地农民的社会权利贫困[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2):158-160.

[5]李世平,江美丽,孙寒冰.失地农民贫困现状缘于中国农民权利贫困[J].农村经济,2006(1):27-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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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敦福.城市相对贫困问题中的特殊群体:城市农民工[J].人口研究,1998(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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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0046(2015)2-0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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