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制度法律规制研究
2015-02-06孙希栋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孙希栋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一、著名商标制度概述
(一)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并非纯粹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地方色彩。根据学者观点,所谓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的商标。从商标保护体系上而言,我国已形成了“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商标保护体系。可见,著名商标是介于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之间的概念,相对于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标,仅在本省内具有行政认定效力的荣誉称号。相对而言,著名商标的概念规定于各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之中,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由于著名商标制度由各省自行规定、自行评选并只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各省著名商标制度虽总体框架一致,然而又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
(二)著名商标制度
自2007年以来,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颁行了本行政区划内的著名商标实施办法,如:《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这也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至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著名商标评定与保护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评定标准与评定程序、著名商标所有人包括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著名商标制度是对现有商标法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填补了一些商标使用和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促进了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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