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探析
2015-02-06陈岭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陈 岭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710061
一、诈骗罪的概述
(一)概述
我国刑法对诈骗公私财物做了相关的规定,对是否定罪的金额做了界限性的规定,规定只有达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时候才对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归罪,并处于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针对一般性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规定,对于特殊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卡诈骗,则属于该条规定的另有规定的叙述。目前对于如何界定金融犯罪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要件分析
1.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性的规定,对于是否应该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列为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必要性条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刑法关于诈骗等相关的经济型犯罪方面的理论通说认为,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我国的金融诈骗罪应该将“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到该罪的主观方面作为主观要件进行定罪的要件之一,并且对什么样的情况下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公私财产进行了列举似的规定,主要包括七种情况,在进行具体的分析时,要结合实践中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基本的原则,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言词就将其主观方面进行是与否的界定,同时要结合相关的间接证据进行佐证或是反驳,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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