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15-02-06谭和平,向宇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失独老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衡阳市社科规划项目——衡阳市“失独家庭”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B(Ⅱ)018)。
谭和平1向宇2
1.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2;
2.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衡阳421002

摘要:“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三十多年后,不少家庭形成了“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多种因素导致独生子女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威胁,必将带来失独家庭数量增加的可能性。“失独老人”逐渐形成新的社会群体,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现阶段有关失独老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又处于滞后状态。基于失独家庭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并完善政府监护制度,确保失独老人最基本的生存权。
关键词:失独老人;政府监护;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作者简介:谭和平(1968-),男,汉族,湖南祁东人,法学博士,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与国际法研究;向宇,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法律系。

失独老人的通常解释是,因为家中唯一的子女不幸离世,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而家中的老人即被称为“失独老人”。那么何为老年人呢?按照国际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在中国,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那么是否可以结合上述理解,将失独老人定义为,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家庭唯一的子女失去、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呢?严格意义上讲,失独老人是指老年丧子、且丧失生育能力的人。因此,那些尽管年满60周岁以上,但依然有生育能力的人不是通常所说的失独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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