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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2015-01-30王雪峰

政法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聚众群体性矛盾

王雪峰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

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王雪峰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

社会深刻转型,各种矛盾叠加共振,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价值观追求型和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极易引发聚众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深层次矛盾愈发尖锐、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失灵、政府公信力下降等社会因素与各种不良社会心态为主的个人因素的相互作用。在群体性事件视野下防控聚众犯罪,其根本方向是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其着眼点是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冲突程度,其关键点是建立规则和程序,开启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进程,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群体性事件;聚众犯罪;犯罪防控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绕不开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群体性事件的极端形式,聚众犯罪更是以其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犯罪发生的偶然性、行为方式的公然性和暴力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引发社会骚乱、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前群体性事件易发频发的态势下,如何防控群体性事件升级演变为聚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概况及动向

聚众犯罪是群体性事件的极端表现形式。要探讨聚众犯罪,就必然绕不开对群体性事件作一基本分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各种原因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相关人员以聚集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社会效果的社会事件。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政治概念。从形式上来看,群体性事件具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而应受处罚的特点。但从实质来说,群体性事件仍然属于一种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方式,只不过这是一种规范化程度很低而具有违法性的利益表达形式。之所以说它规范化程度很低,是因为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合理要求与非法行为相随,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转型的加速,近年来,基于各种社会矛盾基础上的群体性事件不仅在数量上呈快速上升的趋势,而且在规模、诱因和形式等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密集发生且呈现出新的特征与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益诉求更加复杂。从早期单一利益诉求向多种矛盾诉求,从合理诉求向非理性、不合理诉求,从具体利益诉求向抽象的不满情绪发展,并出现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层面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5.23事件、湖北利川“6.9”事件和广东陆丰乌坎事件都出现了诸如人权、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层面的诉求。二是网络助燃更加显著。网民和非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极大地催化了事件进程:在乌坎事件中,一些懂网用网的80后、90后村民娴熟运用社交媒体,将村民诉求主张、集会视频图片散播至境内外网站,使事件迅速成为国际舆论焦点。三是深层次矛盾更加突出。连续密集发生的广东潮州潮安“6.6”事件、广州增城6.11事件以及浙江湖州织里“10.26”事件深刻说明,当前农民工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而是外来农民工在迟迟不能融入城市之后,外地人与本地人因“身份鸿沟”积压的矛盾和不满情绪的集中爆发。四是连锁反应更加明显。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中非理性的因素逐渐增多,冲击性趋强,各种矛盾相互交错,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和示范效应。[1]加之境内外势力插手其中等多种原因,出现了从地方性向地区性,继而向多个地区扩展、蔓延的动向,并从中显示出了组织者、参与者较强的动员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

二、引发聚众犯罪的群体性事件基本类型

聚众犯罪与群体性事件,二者虽然各有所指,但紧密相连。从聚众犯罪演变的过程来看,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聚众犯罪的初始状态或其产生的孕育时期,而聚众犯罪是群体性事件的高级发展状态或极端表现。群体性事件往往伴有聚众犯罪,而且群体性事件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置,就会由普通的社会事件演化为聚众犯罪。

从引发的原因角度,一般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价值观追求型群体性事件。在我国,聚众犯罪大多发生在群体性事件中,特别是最易发生在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和价值观追求型群体性事件中。

(一)价值观追求型群体性事件常常相伴聚众犯罪

基于价值观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政治矛盾、意识形态矛盾、宗教矛盾、民族矛盾等抽象的矛盾引起的。这些矛盾一般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且具有某种不可调和性,一旦爆发,其冲突大多是非常剧烈甚至不惜诉诸暴力。

(二)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最易引发聚众犯罪。

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是最主要的群体性事件类型,也是最易引发聚众犯罪的群体性事件类型。究其原因,一是突发性极强,往往由某一偶然事件一点即燃,短时间很难防控到位。二是由于对社会长期不满,加上失实或错误信息的传播,事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而这些复杂群体心理最易导致群体行为失范。三是由于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事件没有直接关系,找不到磋商对象,他们转而针对不特定目标,实施以发泄为目的的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

(三)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不易发生聚众犯罪。

因为行为者诉求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寻求涉众性的矛盾得以解决,而不是挑战意识形态,也不是反对各级政府,其本身或者说刚开始时是与政治、意识形态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因而相较而言其形式也较为“温和”和“讲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加上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刺激,则容易转化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继而引发聚众犯罪。

三、群体性事件演化为聚众犯罪的成因

李斯特把导致犯罪的因素分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大类。他认为:“犯罪系有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性格所必然成立者”。[2]185据此,本文从社会和个人角度两方面来分析聚众犯罪的主要致罪因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增多和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发展的同时,利益分化也随之变得更加严重,农村、城市两大社会的分化加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原先的整体社会似乎出现了断裂。[3]480由于贫富悬殊、官员腐败、征地拆迁、失业下岗、劳工权益等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加,并日益尖锐复杂。毋庸质疑,当前日益积聚、增多的社会矛盾在中国不仅仅只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已经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其一旦被激活,便是一种爆发。特别是在一系列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叠加共振下,民众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反而居于其次,对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关注反而超过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其结果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扩散,导致本不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终发生,本不该扩大的事件发展为严重的聚众犯罪。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引起事件的事由往往是微小甚至琐碎的,但结果却形成众多人参与的、后果严重的大规模暴力事件,事由和结果之间高度不对称,其原因就在于此。

(二)利益表达与利益协商机制的缺失

大量实践表明,在诸多聚众犯罪的背后,是群众利益表达机制与利益协商机制的缺失。当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无法找到畅通、有效的表达机制和协商机制,他们往往有苦难诉,有怨难平。当他们寻求不到其认为恰当的表达机制和协商机制,认为利益诉求得不到正常表达和协商时,他们便会脱离法律的轨道而通过非法渠道实现其利益的诉求。而事情一旦发生,我们在“源头”上化解矛盾的方法不多,而总是在“控”上做文章,“稳定”变成了一种 “社会控制”,成了 “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 ,无事就是本事 ,妥协就是和谐”。表现在现实中,常见的思路和方式就是严防死守,努力将利益表达消灭在萌芽状态,甚至暴力压服。但当我们严防死守,将这些利益表达消灭在萌芽状态时,能及早暴露社会问题的机制被消灭了。不是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而是力图将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虽然有时表面上看是风平浪静了,但其实“底下暗流汹涌”,怨气在不断积累,矛盾在不断加深,为诱发更剧烈的聚众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警方处置失当,政府公信力下降

台湾学者刘世林认为聚众活动之易演变为暴力事件,乃是基于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敌对的意图,另则是具有敌对的感觉。[4]警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失范行为,易造成敌对意图和感觉,这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向聚众犯罪演变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出警失据。在群体性事件中,什么情形下公安机关应予出警,当前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在警力使用的问题上缺乏合法性,在一些不该涉足的领域各级党委政府往往随意动用警力。[5]动辄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体性事件的最前面,这样往往引起民众的不安和对抗。他们将公安机关出面看成是“镇压”,不少参与者因此把原来对具体对象的不满情绪转移到公安机关,继而把民警当成“出气筒”,对民警发泄不满,甚至产生暴力行为。“躲猫猫”、“喝水死”和袭击警察、冲击国家机关事件之间,看似毫无相关,实际上两种暴力行为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6]二是处置迟缓。潮州潮安古巷事件中讨薪者被砍是6月1日,事件发生是6月6日。这本是一桩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因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一些公安机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应对多点同时爆发的突发事件方面往往顾此失彼。三是现场执法不规范。对“三个慎用”原则缺乏具体规定,“慎”与“不慎”之间没有一条清楚的法定界限,导致民警在现场难免“擦枪走火”。尤其是一些民警粗暴、简单的执法方式,更是成为引发聚众犯罪的火药桶。

(四)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挑拨煽动

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三个缺陷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一是参与群体本身不具备严密的组织;二是参与群体往往带有负面情绪;三是参与群体对于信息的获得滞后,对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能力不足,容易被误导。针对此,境内外敌对势力往往打着维权的旗号,以人权、民族、宗教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培植意见领袖等形式,鼓动社会公众的积怨心理,一旦出现可能进行政治操作的事态和机会,又煽风点火,大肆炒作,力图将个体利益诉求转变为对现行政策不满的社会情绪,并致力将其发酵成“侵犯人权论”、“宗教压迫论”等政治话题。

(五)网络媒体的渗透影响

网络本身的匿名性、交互性、低成本操作以及参与的平等性等特性也越来越成为网络是公众表达意见、参与协商、谋求权利的广阔空间的理由。[7]近年来我国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发展迅猛,一个“虚拟社会”正在中国日益壮大,各种“自媒体”、“众媒体”、“自组织”和网络群体正在形成,网络的渗透力、动员力、影响力和组织力越来越不能忽视,以致各种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体都能借助互联网的巨大威力挑战政府、削弱传统社会中政府主导的国家模式。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评论员”的网络舆论场中,网络舆论在缺乏引导下,极易出现偏激和非理性的盲从起哄言论,进而形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产生比个人行为更冒险、更极端的行为。同时,从虚拟过度到现实,从言论发展到行动,从网上热议炒作到网上策动联动,再到网下聚集行动,由网上发端的网络舆论事件与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相互交织,在社会舆论上形成共振,使民众潜隐的愤懑情绪被激活、激化,甚至无限放大。可以说,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策源地和催化剂。

(六)不良社会心态的推波助澜

从重庆万州事件、邓玉娇事件到马鞍山花山事件,一个单纯的个案能演化为涉及聚众犯罪的群体性事件,只不过是仇富仇官心理的具体反应。以重庆万州事件为例,一名自称公务员的人在街上殴打了一名搬运工人,点燃了民众对整个公务员群体的不满情绪,最终酿成了一场聚众打砸政府办公楼,烧毁公务车的暴力事件。而事后证明,打人者并非公务员。在众多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聚众犯罪中,群众的愤怒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针对具体行为和言语,而是把对政府和官员这一群体的不满、反感转移到了具体的案件和当事人身上。这种不满、反感如果长期得不到化解,就必然积累和浓缩成集体愤怒,继而演变成为聚众犯罪的动力。

在个体犯罪中,每个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法推卸,罪责自负。但是在聚众犯罪中,参与者往往感到行为是以整体出现的,责任落在群体身上,个人不会因此招致惩罚。即使惩罚,他们认为由于责任分散在每个人身上,因而也不会对参加的每个人都处罚。正是这种法不责众心理,使群体中各成员减轻或解除了对个人行为的责任感,大大增强了犯罪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当前维稳压力下,一些地方息事宁人的维稳方式必然导致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初期可以畅通无阻地进行,并且大部分得不到应有惩治。这种对群体性事件控制的弱化,既对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激发作用,又为聚众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当前,在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一些人往往通过闹事来表达诉求。那么为什么人们会闹呢?这是因为他们深谙“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管治逻辑,深知制造“麻烦”,特别是在特殊时期、敏感地域制造“麻烦”极有可能收获“麻烦利润”,所以才闹。如何借助群体性事件进行利益博弈,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利益,也许是隐藏在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一个真实的认知逻辑。

四、群体性事件演化为聚众犯罪的防控对策

聚众犯罪蔓延折射了群体性事件的复杂和尖锐。但群体性事件是否必然导致聚众犯罪,关键在于疏通和管治能力,在于能否堵塞聚众犯罪以上各种致罪因素的作用渠道,阻截各种致罪因素的传播和聚集。

(一)建立矛盾化解机制,减少聚众犯罪发生的基本社会条件

群体性事件和聚众犯罪均因社会矛盾而产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也就为预防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也就从源头上限制了聚众犯罪发生的基本社会条件。而“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8]12。要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当前必须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整合诉求、协商诉求、仲裁诉求在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形成公民以协商谈判进行利益博弈,以合法行动与各方进行沟通的良好局面。

1.建立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性机制,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有序。 在不毁坏社会结构的前提下使社会情绪释放出来有利于维护社会整合。[9]解决社会矛盾,必须要有一个整合利益诉求的机制。只有经过提炼和整合的利益诉求才能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而建立利益整合机制的关键在于形成整合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形式。但是,当前不少社会组织实际上处于隐性状态,甚至异化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笔者认为,与其让这些社会组织隐性、无序地存在,不如正面引导之,一方面坚决取缔未经登记和从事违法犯罪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在华进行非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积极培育和引导,从登记、审批、准入、管理等环节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要规范好以地籍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商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凝聚民众意见、缓冲各种矛盾、隔离政府与社会冲突的积极作用,筑成一道防止群体矛盾向群体性事件及其聚众犯罪转化的“防火墙”。

2.建立和完善利益协商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的自我调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建立充分合理的沟通与表达机制,提高政府对于社会危机的感知能力,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便已将社会危机的苗头解决掉。[10]当前,8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属于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 这些事件往往可以用市场经济规则和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让谈判的大门敞开,暴力就不会发生。矛盾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利益博弈,以对话代替对抗,已被证明是避免社会矛盾升级为对抗性冲突的一条有效途径。在2007年6月厦门PX事件和2009年11月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官民良性互动中,这种新型社会管理模式雏形开始出现。特别是2010年5月佛山南海本田停工事件由劳资矛盾的激烈冲突方式转化为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为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之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板。在此基础上,应在进一步完善利益协商机制,推动其法制化、程序化的同时,着力搭建协商谈判平台,使其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渠道。

3.完善并大力推行群体诉讼制度,增强司法机关“吸收矛盾”的功能。在矛盾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一个法治国家,发生纠纷的利益双方一般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各级政府长期充当着全能政府的角色,老百姓往往只信政府而不信司法,一出问题就找政府,希望政府介入,以致我国现有法律虽然对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判例。对此笔者认为,司法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在于为纠纷各方提供一个通过用事实和证据说服对方从而理性地倾泄不满、平息冲突的“战场”。要提高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使司法机关能够承担起定纷止争的社会责任。[11]因此,研究完善并大力推行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已刻不容缓。

(二)开启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进程,减少利益表达的“非理性”和暴力

在解决利益表达渠道这一问题上,目前我们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继续当前做法,即原则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群众仍然通过群体性事件这一非法的方式进行表达;二是引导群体性事件向可控的、合法的表达转变。前者是无序的、非制度性的、体制外的表达,后者是有序的、合法的、体制内的维权。我们认为,与其乱哄哄地任由前者“无序释放”,还不如认真考虑开启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进程,促使群体性事件“转型”。

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减少群体性事件和聚众犯罪发生的角度,在充分兼顾政府和社会综合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制度、体制层面的诉求方式和诉求途径,让公民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能够合法、有效、顺畅、便捷地表达诉求。这样,一是有利于减少公民表达诉求的“非理性”和暴力,让无序状态转为有序状态,让对抗状态转为对话状态,让聚众犯罪的“突发性”、“偶然性”和“情绪性”逐渐衰减。二是有利于社会矛盾和诉求能得到及时的反应和暴露,避免社会矛盾长期积累而得不到解决,避免民众的不满情绪长期聚合演变为对社会有杀伤力的聚众犯罪。三是既使公民表达诉求有章可循,也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分别扮好自己的角色,和平登场,平安落幕,各自解脱,从而避免双方的尴尬和失措,最大限度地避免过去双方死抗到头,最后不得不总体爆发的严重后果。

(三)规范公安执法权的行使,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聚众犯罪

公权力的不规范行使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群体性事件演变为聚众犯罪的催化剂。当公权力的行使偏离法治轨道,民与官的紧张关系就会出现,尤其是当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本身成为非正义的根源时,它会直接导致普通民众对公权力的基本信赖遭遇崩溃,诱发对公权力的不满,进而演化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危机。防控聚众犯罪,公安机关责无旁贷。因此,当前规范公权力首要的着力点是公安执法权及其行使者。

首先要正确定位公安机关角色。必须从法律层面具体明确地界定公安机关在事件中的职责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局势失控,明确公安机关的出警条件和程序,这样不仅防止公安机关被指派去直接参与强征、强拆等非警务活动,而且可以摆脱目前公安机关既不能听任事态扩大,又不能激化矛盾,以致于动静失措、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

其次要规范现场公安执法行为。必须规范民警现场执法动作和执法语言,特别是在现场对峙时,务必保持理性、平和, 切忌冲动与情绪化。

再次要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处置队伍。面对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处置难度也越来越大的现实,公安机关应该在现有防暴队的基础上,建立一支专门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专业队伍。在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使用执法辅助力量,严格治安员、协管员、联防队员等辅助力量的招聘、培训和管理,严禁其单独进行执法,避免因其执法主体不合格而引发新的问题。

(四)加强舆情引导,防止群体性事件发酵升级

当今信息时代 ,网络和媒介形式为人们提供了表达诉求、发泄紧张或不满情绪的重要平台,尤其是微博异军突起,使互联网改变群体性事件及聚众犯罪动员方式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是世界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国,加强互联网管理,净化网络环境更显迫切和必要。

一是要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在舆论博弈中赢得主动。这就要求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舆情应对中,必须和网民比信息发布速度,比议题设置水平,比话语权掌控能力。特别是面对谣言,一定要主动出击, 第一时间向社会真实、准确地公布事实,让“谣言止于真相”,及时防止敌对势力的挑拨煽动。唯有此,才能在舆论博弈中赢得主动。

二是善待意见领袖,充分发挥其正面影响力。从近期发生的增城事件、乌坎事件来看,在国内微博上携数十万、数百万粉丝的意见领袖已是左右舆论走向的重要力量,其受众数量和影响范围不亚于一份报纸乃至一个电视台。他们一旦发表不当言论或者在关键节点推波助澜,就会干扰舆论视线,助推舆情升级蔓延。因此,我们既要密切关注其动向和言论,又要善待善用他们,与之保持联系沟通,争取赢得其理解支持,使其在关键时刻为我顺利处置群体性事件发声助力。

三是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实名不实的问题。当前网民匿名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这一问题的存在,使网民的网络行为处于隐没状态及非评价状态,既大大降低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催生了网民的冒险行为,又增加了公安机关锁定网络违法犯罪目标的难度,客观上助长了网络攻击、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现象。正如学者埃瑟戴森所言“反对网络匿名最根本的理由是:那些犯下恶行的坏人可能会借助它逃避责任”[12]8。对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制,研究推行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发表的模式,全面实施微博用户“真实身份注册”制度,从源头上约束网民行为,预防网络违法犯罪。

(五)精确打击,理性甄别、防止因对聚众犯罪的处理而引发更为严重的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的酝酿、发生具有特殊性,我们既要强调对聚众犯罪的有效预防,也要强调对聚众犯罪的有效处置,防止因为对聚众犯罪的处理而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前,由于聚众犯罪本身的疑难性与复杂性,再加上有关聚众犯罪理论研究的薄弱,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理聚众犯罪时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有的地方采取高压政策,能多抓就多抓、能多捕就多捕,导致打击面过大;另一方面,在维稳的压力下,有的又无原则地迁就,只求尽快平息事端,得一时太平。这些做法尽管可取一时之功,却往往留下无穷后患,也无疑会进一步助长民众对“不闹不解决”的预期。聚众犯罪是一类较特殊的群体性犯罪,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广泛,且其产生又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因而在群体性事件视野下对聚众犯罪的处理必须根据其特殊性,牢固树立“化解优先、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惩罚并用”的综合防控理念,在果断出手,精确打击的同时,准确厘定,理性甄别,防止因打击犯罪分子而引发更为严重的打砸抢烧行为。

同时,必须理性甄别,妥善处置。通常意义上,聚众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聚众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按照其所起作用,聚众犯罪主体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参加者两类;参加者又可以细分为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大类。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聚众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处罚对象。这就要求我们执法时,在准确厘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基础上,首先必须根据不同的聚众犯罪行为,确定是只处罚首要分子还是同时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还是都予以处罚。其次,由于聚众犯罪都是聚集的人群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因此,惩治的重点应放在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上,对于一般参加者和罪行较轻的人,则应当从宽处理,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不明真相而参加的大学生、弱势群体等人员,要综合考虑其有无前科、是否成年等因素,慎用强制措施,能够通过说服教育的就尽量不要用刑法的方式处理。再次,必须坚持依法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人,应不分民族,不分本地人与外地人,不分穷人与富人,都要同等对待,切忌选择性执法。如果单方面处理一边,或者单方面严惩一边,都容易留下后遗症。最后,要高度重视善后工作,继续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及时兑现在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避免冲突再起。与此同时,必须密切关注群体动向,有针对性调整警力部署,严防事件反复。

结 语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由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聚众犯罪则是这些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其一旦实施, 给社会秩序、社会稳定乃至党的执政基础都将带来极大的破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不仅人心思稳的大趋势为防控群体性事件及其聚众犯罪奠定了思想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其提供了大量资源,而且社会政治的基本稳定也为其提供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基础。对此我们应该坚定信心,以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从社会的角度堵塞各种致罪因素的作用渠道为根本方向,以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冲突程度,阻截致罪因素的发展为着眼点,以建立规则和程序,开启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进程,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为关键点,推动群体性事件及其聚众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从而确保社会政治的和谐稳定。

[1]杨瑞清,余达宏.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治理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5,(10).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3]严强.公共政策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刘世林.处理聚众活动的理论和实践[R].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报告,1989,(6).

[5]赵新彬.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及解决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4):30.

[6]郑永年.保卫社会[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1.

[7]王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情引导[J].新闻爱好者,2013,(2):70.

[8]卢建平.社会防卫思想[A].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

[9]朱盼玲.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分析——基于马克思与勒庞的群体思想[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14):52.

[10]吴兴民.抗争、表达与秩序重构——论群体性事件的政府治理新思维[J].政法学刊,2009,(6):94.

[11]赵守东: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症结及解决思路[J].理论探讨,2007,(2).

[12]埃瑟·戴森.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林 衍

Study on Countermeasures of the mob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the context of mass incidents

Wang Xue-feng

(Law Schoo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s the profou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various contradictions superposition and resonance, mass incident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especially the value pursuit and social anger discharging type of mass incidents is extremely easy to cause the mob crime. The main reason is the interaction of deep-seated contradictions increasingly sharp, interest expression and negotiation mechanism failur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decreased social factors and the personal factors based of social unhealthy mentality. To prevent and control of the mob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ss incidents, its basic direction is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to resolve social contradictions, its starting point is to control the degree of conflict of mass incidents, the key point is to establish rules and procedures, open the “rule of law” process of group incidents ,standardizing the exercise of public power.

mass incidents; the mob crim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14-12-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FX10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2011XZYJS011)

王雪峰 (1972- ) ,男,重庆北碚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D924.36

A

1009-3745(2015)01-00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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