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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西方国家经济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2015-01-30罗斌飞

政法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案件

罗斌飞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略谈西方国家经济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罗斌飞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西方国家经济犯罪都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并形成了针对性较强的经验与对策,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犯罪各有特点,形成了不同的侦查经验与对策。

美国经济犯罪;德国经济犯罪;日本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伴随着经济活动而发生变化,在唯利是图思想意识驱使下,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犯罪的机会越多,这就是西方世界经济犯罪持续上升难以控制的基本原因。经济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具有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对社会造成的物质损失远远超过传统的财产犯罪(盗窃、抢劫、侵占等)给社会带来损害的总和。经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很大危害还表现在干扰和破坏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经济犯罪活动又反过来强化损人利己的观念,对精神领域的腐蚀作用也不可忽视。

一、西方国家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

经济犯罪是西方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西方国家经济犯罪的特点虽不尽相同,但不论从什么角度出发来定义经济犯罪,一般都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保护经济生活各种规范的可罚性行为。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在西方国家占据统治地位。国家在制定这些法律时,不是象制定一般私法那样,仅考虑保持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且还从发展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直接介入市场经济,体现出所谓的“法律社会化”。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西方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经济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它超越了地理、人为的限制,开辟广阔的市场,把人们的利益联为一体,使得国内市场、国际市场相互交融,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几个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里所说的整体经济利益作为一种抽象,不是传统刑法中所保护与维持的个人财产利益或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它们简单的相加。

(一)美国

美国经济犯罪的种类十分广泛,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洗钱犯罪、伪造货币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美国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经济犯罪蔓延趋势加快,造成损失严重。低风险、高回报使得经济犯罪不断蔓延,成为美国一大社会问题。据美国官方估计,仅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使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损失1万亿美元。1999年因支票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2.金融犯罪的国际化以及犯罪方式的高科技化和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由于金融行业和记录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金融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智能犯罪的特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美国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诈骗;二是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料诈骗金融机构;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诈骗。据2013年7月6日洛杉矶时报报道,一个新研究报告显示网络犯罪每年对美国经济造成最高1400亿美元和50万个工作岗位的损失,而之前的预测为每年1万亿美元。①http://www.leiphone.com/us-cybercrime-lost.html这些犯罪成本十分低廉,用700美元就可以在市场上毫无困难地购买到制作假身份证、假信用卡的机器设备。目前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情况十分严重,为遏制此类犯罪,美国将窃取个人身份资料的行为定为犯罪。

3.洗钱犯罪危害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将130多种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钱的范围,从重处罚。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缉毒局、邮政局、烟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对洗钱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其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并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将一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往来情况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表格,使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资金追踪,从而提高控制洗钱犯罪的能力。

4.假币犯罪突出。据统计,全球流通的美元,有万分之三是假币,给美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在假币犯罪中,集团犯罪尤为突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50个州。按美国宪法规定,一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行使,一部分由州行使,美国司法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各州有权并且有责任建立和管理本州的刑事司法体系,其中包括犯罪界定和惩罚犯罪行为。美国联邦调查局有2500名特工从事涉及金融诈骗、政府性诈骗、公务员贪污、洗钱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调查。金融诈骗调查主要针对联邦政府担保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与其相关的诈骗、贪污行为。政府性诈骗调查主要处理涉及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欺诈行为,包括违反环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犯罪行为。公务员贪污的调查则是处理联邦、州的地方官员的系统性贪污行为。其他经济犯罪调查则是指处理发生在国内外金融组织内的犯罪行为。违反国内税收法律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财产犯罪、洗钱犯罪、涉税犯罪均由美国国税局下属的刑事调查局负责。美国特工局主要负责假币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诈骗、伪造犯罪。美国海关总署下设刑事调查局,主要负责涉及海关监管区域内有关毒品、走私、洗钱等犯罪案件的调查。

(二)德国

1.经济犯罪种类多,范围广。在德国,经济犯罪包括许多不同的犯罪类型与形式,尤其是诈骗类经济犯罪。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有投资诈骗、酒类诈骗、信用证诈骗以及转让诈骗等。这类犯罪的种类多,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也相应地复杂,涉及实体和程序的联邦法律就约有200部。据德国电视二台2011年9月4日报道:德国的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正快速增长,经济犯罪呈上升态势。德国联邦罪案局(BKA)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经济犯罪共造成了47亿欧元的损失,比2009年增长了12亿。数据同时显示,去年犯罪案件达到了10300起,同比增长了1.5%。危害高居榜首的是诈骗,共造成了20亿欧元的损失,占到了总损失数的将近一半;不良信贷则以造成17亿欧元的损失位居第二位。另外,互联网对于经济犯罪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共有31000起案件涉及到了网络犯罪,比前一年增加了3倍。联邦罪案局还表示,这还不是全部的数据,某些地方财政司所属而警方并未介入的案子还未被纳入统计。②http://caijing.chinadaily.com.cn/zxqxb/2011-09-06/content_3702039.html

2.经济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有共融趋势。有组织犯罪除追求利益最大化外,还要求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强势地位。因此经济犯罪对有组织犯罪圈有很大的吸引力,现在有一种不断发展的趋势,即经济犯罪人员构成与有组织犯罪组织人员构成逐渐纠合在一起,逐步形成一张网。有组织犯罪人员意识到,在经济犯罪领域可以用相对简便的方式方法挣到钱,比如说,罪犯可以通过大笔非法金钱的国际汇付得回犯罪收益;这一犯罪风险小,而且刑罚也相对较轻。这类罪犯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断使用暴力。合法或非法的商业习惯与实践的结合对有组织犯罪与经济生活的联系起了推动作用,德国巴一符州刑警局估计,这种联系会使有组织犯罪成为特别危险且具有破坏性的犯罪形式。尽管有很多地方缺乏边境控制,但毕竟国家边界还存在,因此,有组织犯罪早已开始利用全球性的最新通讯技术,如因特网,自己的内部局域网、联网的电话技术,以及可运用的密码技术等等。

3.经济犯罪有大量“暗数”存在。联邦刑警局在1999年官方统计中郑重指出,在经济犯罪中有大量的“暗数”存在。造成高暗数的原因有很多:一是被害人还没有发觉或认识到犯罪(如在投资诈骗、中介诈骗中);二是被害人害怕若自己因轻信而犯下的错误曝光后,会损害自己的名誉;三是被害人自己也犯了罪(如投资来自于“黑钱”、逃税等);四是政府对委托、资助或救济的发放缺乏管理;五是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受刑罚处罚的危险(如交易所法第89条规定,诱使无经验的人从事交易所投机活动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要受刑罚处罚);六是民事法庭对有些案件进行了审理(如果民事诉讼更有利于求偿权的落实,那么可以以此来替代刑事起诉);七是案件的告发会影响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名誉。

(三)日本

根据日本警察厅历年所公布的《警察白书》,我们不难分析出日本经济犯罪的三大发展趋势:智能犯罪的比例增加;犯罪的隐蔽性增强;行贿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总数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犯罪走向全球化。主要表现在:

1.违反禁止垄断法的经济犯罪。日本《禁止垄断法》经2000年修改,是保证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违反该法情节比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构成经济犯罪,应受到刑事制裁。《禁止垄断法》的作用是防止市场垄断行为以及各种卡特尔①卡特尔是指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保护消费者的经济生活、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触犯该法实际上主要是卡特尔事件以及串通投标事件,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作为行政违法事件对待,给予行政处罚。极少数严重的违反该法的案件做为犯罪控告由法院给予刑事惩罚。自从禁止垄断法制定以来,仅有1974年的石油价格卡特尔事件、1999年的棉布价格卡特尔事件以及两起串通投标事件被检察机关检举,由法院对当事人作出了有罪裁决,95%以上的违反该法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给予了行政处分。

2.涉及大众投资方面的犯罪。涉及大众投资方面的犯罪主要是违反《出资法》、《限制连锁交易的上门推销法》、《有价证券投资顾问行业法》、《特定商品委托交易合同法》、《抵押证券行业法》、《商品投资行业规制法》等法律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至泡沫经济破灭的过程中,不了解经济问题、不懂投资风险的人,很容易受到恶劣企业诈骗性食利投资销售方法的欺骗,从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关于大众经济犯罪最典型案件是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期货交易诈骗事件以及1981年至1985年的丰田商事案件。这种食利性推销方法所造成的损害每次均引起社会问题,但是这些恶劣公司人员很少作为违反行业法的刑事犯罪被检举,当大多数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失时,才以诈骗罪被检举由法院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3.侵犯消费者利益以及生活的犯罪。侵犯消费者生活以及利益的犯罪主要是违反了《分期付款法》、《上门推销法》、《贷款业法》等法律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日本经济进人了高速增长时期,国民的消费水平也迅速提高,这样在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以及贷款者和借贷者之间出现了许多纠纷。威胁消费者生活的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十分严重并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本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行业法。随着制定和修改的一系列的行业法,高利贷、未登记贷款人以及违反上门推销法的犯罪行为逐渐减少。1984年到1989年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每年平均192件,1990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减少到106件。

4.侵害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有专利权犯罪、侵害商标权的犯罪、侵害著作权法的犯罪、对半导体线路配置权进行侵犯的犯罪、对“周知商标”以及“周知商号”进行侵犯的犯罪等。在多种多样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中,居于首位的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其次是侵犯商标权的经济犯罪。

5.贪污贿赂的经济犯罪。由于经济界、政治界、官僚界三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导致了大量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发生。自1948年以来经济贪污案件就陆续发生,其中大约20件成为政治性社会性问题。“昭和电工事件”和“里库路特事件”分别使芦田内阁和竹下内阁下台,“洛克希德事件”使位于总理大臣的人受到起诉,被法院判为有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6.有关公司经营的犯罪。有关公司经营的犯罪有特别背信罪、危及公司财产的犯罪、伪装汇人股款及向股东会痞子提供利益罪、逃税罪等。

7.金融犯罪以及与金融犯罪相邻接的犯罪。该类犯罪包括不法贷款罪、违反《银行法》、《取缔导人存款法》的犯罪以及洗钱罪、电磁卡犯罪等。

8.证券犯罪。该类犯罪包括提交虚假有价证券报告书罪、操纵股票价格罪、内幕交易罪、不法交易罪、保证损失罪、补偿损失罪等。

二、西方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和经验——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

(一)美国

1.美国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他们强调,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在于情报,因而十分重视情报的搜集、汇总、积累、分析和使用。一是联邦调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网络,该系统目前拥有的成员遍及全美50个州及特区、并与加拿大刑事执法机构联网。全天候满足执法机构对重要信息的需要。该系统主要提供失踪人员和罪犯信息计算机检索,包括通缉、失踪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记情况。被盗或犯罪车辆及零部件等。失窃牌照,追缴枪支,被盗船只、证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记录及指纹档案、票据档案等。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联邦调查局、州和地方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密切合作。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用户可通过地方和州级的计算机系统进入该中心,可在数秒钟内得到答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据统计,该信息系统每天的查询数量达100万次。二是美国财政部所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一个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它与全美各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数据库、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该信息库由金融信息库、商业信息库、执法部门信息库三部分组成。金融信息库资料来源于《银行保密法》要求填写的各种金融交易的报告,包括现金交易报告、国际现金与货币汇款报告、赌场交易报告、外国银行转汇款报告。商业信息库是由各类零售商建立的有关购买资产所有人的信息资料。FINCEN并与各个联邦、地方执法机构达成信息共享协议,能够互相进行信息间的沟通与交换。通过该网络,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内找到某个人的金融机构、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信息。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就可以勾画出被调查对象所进行的金融和商业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调查提供线索。另外相关的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国税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储存了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构检索。海关、特工局以及其他州、地方执法机构也都有自己的情报信息系统。这些不同的信息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但是,执法机构在信息共享与交流方面的合作十分密切,因此十分高效。

2.美国的金融防范新体系较为完善。美国80年代储贷危机爆发后,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加大了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1987年颁布的《联邦量刑指南》,使联邦法官在适用法律、决定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地加以限制,量刑的决定因素是犯罪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多少。1989年又颁布了著名的《金融机构恢复和执行法案》。这一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活动,各个执法和监管部门认识到仅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是不够的,逐步从事后惩罚转到事前预防上来。1996年,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由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汇总,然后它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但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那些银行内部人员的欺诈和犯罪活动。为此,美国货币管理局设计并实施了“迅速执行计划”,如果某一行为是因银行内部的职员、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实施,并确有大量材料表明该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那么货币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员归还不法财产;或者,如果上述人员承认对某一犯罪负有责任,银行遭受的损失在5000美元以上,而检察官又没有提起指控,美国货币管制局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同时,执法机构还重视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这些机构举办防诈骗培训班,经常与大学、研究机构、学者、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查人员共同举办专业研讨会,共同研究探索打击和预防犯罪措施。完善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3.执法协调工作十分顺畅,有关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美国的司法体制分散,联邦与州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各不隶属但却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有效合作,不但约定执法合作项目,对追缴赃款的分享也有明确规定。美国警察机构也是非常分散,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业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对于跨州的案件,要经过联邦执法机构协调。执法部门在办理大要案件时,也采取类似我国的专案组的方式,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联合办案,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种复杂分散的执法体制比较适合美国的特点,对一些经济犯罪,比如洗钱、信用卡犯罪,金融欺诈等由多个执法部门管辖,互有交叉,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垄断和腐败的发生。

4.美国有统一的犯罪报告。美国统一的犯罪报告是一项全国性的犯罪数据统计报告,它包括全美17000个各级执法机构的报案情况。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执法机构掌握的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所有的执法部门有责任每月向联邦调查局写出统一犯罪报告。由联邦调查局汇总,并予以公布。这一报告的宗旨是做一份可靠的犯罪统计以供美国执法机构的运作管理。多年来,其数据已成为美国国内主要的社会参考数据。这个统一的报告,较准确反映出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趋势,对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二)德国

1.以警方为主,多部门共同协作打击经济犯罪。由于德国经济犯罪的管辖涉及多个部门,但都须与警方合作,或由警方独立承担。税务与海关侦查部门负责大部分的救济金诈骗案件。有一部分税收犯罪的刑事追诉与违反卡特尔法的违反秩序追诉是同时由警方进行侦查的。但是,给刑事司法机关带来困难的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多样性,即刑法与违反秩序法,以及经济规定的平行性,有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对办案人员来说,反复辛苦地翻阅法律解释,或对某个法条追根溯源是家常便饭。经济犯罪领域的侦查越来越复杂,需要集中大量人力与时间。

2.降格处理也是提高打击经济犯罪效率的途径。企业领导层与员工之间的依存关系会给侦查活动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果某企业中的知情人为侦查部门提供了关于该企业违法犯罪的情报的话,他们的经济状况就会受到威胁。企业在形势危急时还会找一只替罪羊,以便继续掩盖幕后的真实情况。鉴于这种在公共行为中取证的复杂性,诉讼参加人(刑事司法机关)多次提出诉讼程序应该更加实用、简易,具有可操作性。在不少案件中,司法机构经常出于“效率”原因与被告方达成“交易”,结果只好减轻罪名起诉被告。

3.联邦情势图是强化经济犯罪基础工作的有效措施。由于经济犯罪不只是在国界内或在某个联邦州内进行。特别是大规模且较为复杂的侦查活动,例如对投资诈骗的侦查,不仅要跨州,还需要跨国进行。各州刑警局与联邦刑警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也试图总结经验,通过制定一个战略计划来推动跨州合作进程(打击经济犯罪草案于1997年3月18一19日,由经济犯罪委员会第7次会议签订,但至今未公布),2000年有关部门还首次制作了联邦情势图。不能否认的是,这一举措重新沟通了警察间的信息交流,形成了一个较好的工作基础。

4.通过侦查学知识和专业领域知识的培训和进修打造专业化团队。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的人员,除了要掌握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知识外,还要掌握专业领域的知识,以达到有关经济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的复杂要求。这样才能将专业化、高质量的侦查人员与内勤人员投入到打击经济犯罪行动中去,使之在打击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从中也才能预见到打击经济犯罪努力的有效性。

(三)日本

日本对于经济犯罪国际化不仅对日本国内法进行完善,在国际租税回避方面,采取了黑名单方式,使纳税义务人很容易完成纳税义务。1992年又采纳了申告方式。同时,日本为了建立一支具有能战胜现代经济犯罪的高度智力结构的经侦警察队伍,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其中一项就是逐年提高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经侦警察的比例,在日本经侦警察队伍中,大学生的比例20世纪六十年代为2%,七十年代为12%,现在已经打到二分之一。在日本,经侦警察系统中中级警官必须是本科毕业,在高级警官中硕士、博士也不乏其人,所有新警员都要经过县、市警察学校的培训。日本经侦警察在预防和侦破经济犯罪的同时,又尽一切能力为市民解决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警民双方建立起了一种良好的关系。日本对经济犯罪的侦查主要体现在:

1.经济犯罪的发现。在日本对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有时警察也可以做为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关,但是这种案件占的比例比较少。侦查机关发现经济犯罪有以下三种情况:1)控告和检举是发现经济犯罪的主要来源。控告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申述犯罪事实,表示要追究犯罪人的意思。检举是被害人以外的人向侦查机关表达要追究犯罪人的意思;2)侦查机关在侦查其他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3)某些公司内部人员举报信以及内部的揭发材料也是侦查机关发现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

2.经济犯罪的侦查过程。侦查机关发现经济犯罪以后,就开始进行侦查,在日本侦查分为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任意侦查即所谓的秘密侦查,是指从掌握了侦查线索之后到强制侦查之前,在被侦查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强制侦查是在被侦查人已经知道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而进行的侦查。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包括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3)勘验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和书证。6)鉴定。7)通缉。通过以上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处理和提出处理意见,这时侦查活动终结。

三、其他西方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和经验

(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各国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机关不尽相同,因而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也各具特色。在英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和严重欺诈侦查局分别管辖,二者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制度是不相同的。警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单个警察进行侦查。对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单个警察可以进行侦查,包括专门的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经法官批准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警察可以做出中止案件、正式警告和移送起诉三种书面意见,然后报警察局长审查决定是否移送检察官。二是由警察小组进行侦查。侦查的程序与单一警察侦查程序相同。严重欺诈侦查局在侦查有关经济犯罪过程中,享有比警察更多的权力,既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任何被调查人或有合理根据相信其掌握相关信息的任何其他人回答提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该局在侦查过程中遇到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证据或线索时,还可以使用秘密监听、电话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严重欺诈侦查局的侦查工作制度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每个案件是否受理都由局长决定;二是跨学科合作,每个案件都根据案件需要由检察官、会计师、警察、网络专家等专业人才和普通侦查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侦查中还可以要求普通警察力量配合以及临时聘用必要的专家参加;三是案件的侦查由将来负责起诉的检察官直接指挥。以上三个特点保证了该局侦查、起诉的高速有效进行。

(二)大陆法系各国的经济犯罪侦查制度也不完全一样。在法国,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司法警察、预审法官和检察官,其侦查工作制度主要由两种:

一是由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的模式。即对于不需要正式侦查的轻罪案件由检察官指挥其辖区的司法警察进行侦查。具体来说,司法警察负责案件的初步侦查,即司法警察在知悉或发现犯罪后,可以进行必要的询问,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必须立即通知检察官,由检察官接管案件并决定如何进行侦查。检察官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委派任何司法警察完成侦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自行侦查时,除有权决定拘留措施外,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侦辑、勘验检查、搜查或扣押、拘传、讯问或询问等;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时,司法警察必须接受检察官的侦查指挥。法国的检察官归属司法部领导,但是司法部长没有权力强迫检察官执行命令,也不能因为检察官拒绝执行命令而解除其职务。这样就保证了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由预审法官主导的侦查模式。即对于必须进行正式侦查的重罪案件和选择正式侦查的轻罪案件,由预审法官指挥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进行侦查。具体来说,司法警察负责案件的初步侦查或者在检察官指挥下完成对案件的初步侦查后,将案件移送预审法官进行正式侦查。在正式侦查过程中,预审法官可以亲自进行侦查,也可以指令司法警察进行侦查。

[1]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学总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

[2]任克勤.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其对策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马 睿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Countermeasures

Luo Bin-fei

(Jianxi Police College, Nanchang 330103, China)

The economic crimes in west countries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elevant experience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dealing with economic crimes in west countries have form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s in America, Germany and Japan and summarizes the investigative experiences and countermeasures.

American economic crime; German economic crime; Japanese economic crime

2014-12-10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JD1389)

罗斌飞(1976-),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副教授,从事经济刑法,公安管理研究。

DF793

A

1009-3745(2015)01-0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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