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
2015-01-21宁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保险合同现代化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研究15BFX176的成果
中外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投保人
马 宁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保险合同现代化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研究”(15BFX176)的成果。
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
马 宁**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保险合同现代化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研究”(15BFX176)的成果。
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在保险背景下因成本过高而未能有效实现保障意思自治的目标,因而亟待转向以内容控制为主的模式。后者以维持给付均衡为价值取向。但是,保险的技术性与团体性也赋予了给付均衡更丰富的含义。据此而建构的内容控制规范应主要作用于背离任意性规范的非核心给付条款,特别是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条款。在控制范式上,宜采取抽象表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保险特质与我国实务,构建具有开放性的多层次不公平条款判断标准。
格式条款 信息规制 内容控制 核心条款 判断标准
一、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从信息规制向内容控制的转向
格式条款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私法世界的原有面貌。自由选择和双方合意的契约自由之应有内涵时常面临缺失的尴尬,以程序正义实现实质公平的契约自由之目标凸显实现不能之虞。对此,传统契约法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救济措施力有未逮,各国遂开始以信息规制或内容控制的方法应对。前者侧重于从程序控制的角度消弭格式条款相对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对条款制定方课加信息提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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