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入: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重构
2015-01-21李成
中外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李 成
社会融入: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重构
李 成*
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决定职业歧视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构。围绕这一问题先后出现了抵消先天优势的平衡自然抽签理论,确保合理关联的维护市场理性理论以及禁止侮辱贬损的尊重人格尊严理论等作为禁止职业歧视价值基石的主张。但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的考察表明,推进社会融入是真正支撑禁止职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这体现在法律保护的对象是社会融入程度不足的被排斥群体,法律措施演进的动力源于解构妨碍社会融入障碍的需要,司法救济模式调整的目的是提升被排斥群体社会融入水平等各个方面。
职业歧视 价值基础 自然抽签 市场理性 人格尊严 社会融入
一、导论: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问题及其研究意义
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到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再到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等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定,〔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规定:“严禁职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职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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