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
2015-01-21朱晓喆
中外法学 2015年5期
朱晓喆
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
朱晓喆*
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瑕疵担保责任 不完全给付 加害给付 请求权竞合 规范目的
自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产生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之后,立法机关便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制定民法典各个部分,然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政策。时至今日,在各项民事单行法已初具规模的形势下,民法典制定的问题再度被提上议程。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权法以及债法总则,更是被瞩目的焦点问题。虽然在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看来,基于债法总则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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