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剖析
2015-01-07赵国栋齐小曦
卷宗 2015年12期
赵国栋 齐小曦
摘 要:自2006年以来,在我国各级检查机关都实施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2012年,《新刑讯法》的颁布,增加了对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其从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上,从而解决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应该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本文对当前检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完善策略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类影音资料开始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被应用到各类案件的的侦查中,促进案件的尽早侦破,在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步录音录像是针对案件侦查过程的记录,不仅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还包括了检察人员的行为以及案件侦查的环境等,其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的一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1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1.1 全程性问题
在《新刑讯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该确保录音录像的全程性,保证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和客观性。这里的“全程”,将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空间限定为讯问室,时间限定为单次讯问的整个过程。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几种影响全程性的情况,一是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院协助调查,通过讯问证人的方式,规避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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