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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2015-01-01陶羽

市场周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机构道德风险

陶羽

试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陶羽

2014年11月22日央行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放松扩大至基准的1.2倍,这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又发展了一大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坚定的向前迈进,加上金融市场不断的自由化创新化国际化,我国银行业利润空间将被大幅的压缩,银行由于自身的流动性管理问题将会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的保护伞的确立,是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备前提。然而,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中是不可忽视的存在,我们应当积极探索用完善的组织设计和良好的制度环境来规范道德风险。

利率市场化;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一)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

一直以来存款利率作为决定银行业利差、银行业利息收入最关键的变量,影响着银行的利润水平。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银行存贷利差逐步缩小,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侵蚀,我国银行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市场化的浪潮势必对商业银行定价能力和防范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这使得银行破产倒闭成为可能。为了防范银行挤兑风险的外溢,为了整个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在利率全面市场化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是大前提。

(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几年,打破金融垄断,放开民营资本,使得地下钱庄阳光化,新兴商业银行迅速成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存在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不高、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进行风险监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在为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业务的同时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能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银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还能在银行破产时对银行的负债予以妥善处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无疑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四)我国金融服务业已对外开放,竞争加剧,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外资银行利用其庞大的规模、雄厚的资金实力、优良的经营管理技术等优势将在市场份额、客户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给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冲击。我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各种风险将更加暴露。这就意味着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的破产是极其可能的,必须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我国的银行退出机制。

(五)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设计市场退出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减少政府压力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通过各个银行多年累积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对值得挽救的银行给予资金援助,对管理水平差的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兼并,使得资源有限配置,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分析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完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并且在利率市场化变革中,促进竞争;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存款保险制度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存款保险制度中不可消除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人、投保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和监督者为了自身利益,就会形成内生的道德风险。

(一)存款人道德风险

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来看,尽管50万限额赔付上限已覆盖了全国99.63%的储户,且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覆盖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和政府存款(不含金融同业存款),而对于高净值储户、企业存款等,甚至包括暂存在银行的产业投资资金都可能面临尴尬境地。对高净值客户要么将上亿资金平均分配到不同银行,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管理成本大幅上升,这样将大大的降低效率。而对于数量多的小额存款人来说,他们没有很大积极性去了解银行运营,在存款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有获得全额赔付的心理预期,他们趋于高利率的银行。很有可能风险大的银行用高利率吸引存款来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这会导致风险的累积,这必将对存款保险带来很大的损失。

(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会主动约束自身投资、控制经营风险,关注流动性,从而给予市场和存款人信心,使其良性经营发展。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为了利益最大化会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资产。通过高息揽存投放高风险领域,最后风险嫁接给存款保险机构。假如再实施统一保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大小不与保费高低挂钩,保守经营的银行将为激进的银行买单,渐渐的原本稳健的银行也会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这不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赔偿的义务责任,对投保银行有监督作用。相对于银行和存款人而言,掌握更多信息的存款保险机构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存在问题的银行监管上宽容,没有及时处理,如果银行自身经营解决了问题,就从中节省了一部分救助费用,进而降低了关闭银行的动力,从而使得银行风险不断累积,进而加剧了银行存款的道德风险。其次,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向银行隐瞒真实风险的情况,对高风险银行的实质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一味治标不治本的提供资金救助,不能够严格实行破产规则。一旦最后不堪重负银行倒闭,存款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甚至危及整个经济利益。

(四)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

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的稳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总成本是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目的。因此银行破产而导致的对银行业与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金融监管机构不愿见到的,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下,金融监管机构一是容易产生向存款人隐瞒银行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对国有银行和大银行提供过多的保护,这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风险的增加。二是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对承担高风险的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存在“宽容”监管现象,没有及时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发生损失的风险也就相对增加,对银行业的稳定性必定存在威胁。

三、防范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几点建议

发达国家实践说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存款人权益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良好的作用。结合我国国情,要让存款保险制度真正成为银行金融的保护伞,其组织形式设计至关重要,并且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成立公司合营的存款保险机构

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分为政府出资、银行出资和银行与政府共同出资公司合营。考虑到现在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和财政资金紧张,可能存在管理者不尽责的情况,并且会出现寻租行为的腐败行为,因此政府独立出资建立行不通。如果选择由银行业内部自行建立,不利于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最为现实的最佳选择是由政府和银行统一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二)实施强制投保

现如今我国金融体系复杂,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规模资产以及风险管理经营运作的能力参差不齐,风险意识较差,采用强制投保的存款保险制度更加符合我国。若使用自愿形式,风险大并且风险把控弱的银行更加愿意参保,反而会激励其从事风险更大利润更高的投资活动。而稳健经营竞争力强的国有银行凭借国家信用,大可不必缴纳保险费为其他小银行保驾护航。自愿存款保险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会使金融机构成本更高,削弱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存款人利益自然得不到保护。

(三)充足的保障资金来源

充足可靠的资金是存款保险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防范其道德风险的重要条件。在保障资金的条件下,保险机构不会因为监督的高成本而对投保银行监管宽容,同时不会因为资金的短缺而暂缓解决问题放任其恶化。保障资金来源有初始资金、保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由政府和央行出资以形成庞大稳定的初始资本,保费由投保银行按时缴纳,并积极投资安全系数高风险小的生息资产,使所获收益纳入保障资金。存款保险机构还可向央行或者通过企业融资来充实保障资金。

(四)实行限额保险

在受保存款人面临受损的可能性时,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受保存款人保险额范围内的存款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即为限额保险。限额保险过低不能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太高又会造成严重道德风险。一是会导致银行倾向高风险经营活动;二是存款人风险意识降低失去洞察市场选择安全金融机构的动力。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2012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中国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五)实行差别化费率

差别的保险费率将银行参保的费用与经营风险相联系,增加了相对脆弱的银行的保险成本,能够较好抑制其经营过程中不适当的风险偏好,降低其道德风险;也能为经营业绩好、相对稳健的参保机构创造相对公平的竞争氛围,促进银行系统效率的提高,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利率市场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下,金融更加国际化自由化,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道德风险是不可忽视规避的,它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危害显著。势必在组织制度设计上进行防范,主要包括实行差别保费、强制投保、实行限额保险等。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组织制度设计不应该一成不变,存款保险限额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防范是我们要长久研究的课题,如何更加有效维护金融的稳定是我们永恒的目标。

[1]吴杭静.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有关问题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42).

[2]张圣翠.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防治[J].法学论坛,2006,(03).

[3]范建军.利率市场化攻坚战已经打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3,27(2).

[4]李琼,管学步.深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探讨[J].湖湘论坛,2013,(01).

陶羽,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12级在职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

F832.22

A

1008-4428(2015)0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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