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的诉讼地位
2016-09-06杨晶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存款人以何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本文认为,考量存款人的诉讼地位,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关键词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存款人 诉讼地位 被害人
作者简介:杨晶,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34-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近几年来出现较多的一类经济案件,该类案件往往由于存款人众多、涉及面广而变得非常棘手。对于该案的存款人到底在刑事诉讼享有何种地位,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对此问题的明确,却恰好是能否公正处理的必要条件,它不仅涉及到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社会危害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定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这样的表述来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这样的定义犯了“定义解释定义”的逻辑性错误,导致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认识和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产生了诸多争议。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规定了构成本罪的四个条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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