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洛克与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

2014-12-20何良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宪政

摘 要 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主权在民,宪法的权力配置原则是三权分立与制衡,这种宪政思想闪烁着洛克的光辉。洛克认为,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必要工具,政府权力须受到限制。为了实现宪政,民主的价值观就必须通过公平选举、多数原则、言论自由以及合法抗议等重要方式融入到政治程序之中。

关键词 宪政 人民主权 分权制衡

作者简介:何良,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美国政治与外交。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47-03

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美国被公认是第一个以成文宪法为核心的、系统地建立起宪政的新型现代国家,既授予政府权力又加以必要的限制。王希先生在《原则与妥协》书中认为,“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 这套近代世界延续时间最长的宪政制度安排包括共和政体、联邦制度、制衡机制、权力分立、司法审查、公民权利等。美国的建国理念和政治制度主要来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等欧洲早期的民主和共和经历,以及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其中,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堪称西方自由民主的先驱,他在《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经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之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这是政治哲学史上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理念的第一次系统阐述。美国人极力推崇这种自由主义思潮,《独立宣言》中的宪政主义思想正是来源自洛克。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讨论了政治哲学的经典议题:我们为什么要在政府的统治下生活、我们如何在政府的统治下生活以及政府应该如何统治我们的生活。 他的理论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与之一脉相承,美国宪政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中也包含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两大方面,人民主权思想说明了宪法产生和宪政生成的原因、目的及合法性依据,而限权政府思想则构想了保障并实现人民主权这一目的的基本手段和制度模式。

一、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思想是美国1787年宪法产生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及其合理性的衡量标准。人民主权思想的基本特征是认定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赋予的权利,即人民的权利是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手段,而对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所谓天赋权利的保护,才是人民权利的要义。权利来源于某些基本假设,即依据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等理论而推定的自然权利。与卢梭的激进思想相反,洛克的思想更充满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色彩,更符合北美的历史传统和美国建国制宪时的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政人民主权原则的生成具有重大影响。从总体上看,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洛克的人民主权论是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为基础。与霍布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不同,洛克坚持人类原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和理性的指导下,独立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服从于任何人的意志,也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而这样的自然状态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存在共同法律尺度、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权力三大方面的缺失。“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其中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按照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所以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人民的同意才能给予政府以道德上和法理上的有效性。

其次,洛克政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整体概念上的个人权利。洛克在论述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时,使用的大多是“人类”或“每一个人”这样的统称,如“人类生来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经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其目的在于增强政治中个人权利对抗政府权力的合理性,因为只有人民的同意是一切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权力只有源自民意认同才是正当的。洛克将个人权利的内容归结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三部分,其中财产权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合乎自然法,因为“人民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最后,洛克的人民主权论属于政治范畴。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由此建立的国家须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在当时的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下,议会掌握和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尚不彻底。实际上,从政治上的主权意义上来看,这种社会契约论体现的正是人民才是最高权力的享有者,“政治权威来自于它统治的民众,而国家是一种带有功利性的社会现象,是人为创造出来以使他们从和平有序的市民社会中获益的” 。立法权来源于社会和个人的委托,是为实现人民的正当权利服务的。为了防止不受制约的权力诱发的暴政,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同时立法权和执行权二者也必须分立。“立法权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委托意愿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

独立战争前后,洛克的思想传入北美大陆并被那里的政治家广泛接受,与当地人民己经具有的共和、民主、限权理念相融合,给美国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独立宣言》与《政府论》下篇的密切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起草者杰斐逊表现出的宪政思想也是受洛克人民主权思想影响。洛克认为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地位来源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而《独立宣言》中“一个民族必须在世界列国中确认由自然法和上帝法所赋予的独立的平等地位”;洛克认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们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而《独立宣言》开篇就写明“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不但是北美革命的目的,也是美国宪法的意志;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出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和委托,即社会契约,而《 独立宣言》中“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成自己的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认为如果政府背弃人民所托而滥用权力,人民有反抗暴政和更换政府的权利,而《独立宣言》写道“在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危害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并应该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而另一位启蒙思想家托马斯·潘恩书写的小册子《常识》,更是将欧洲的自由民主思想在北美大陆作了一次系统的知识普及,大力宣传革命之后建立共和制政体的必要性。

美国的宪法之父们也将人民主权论当作不证自明的公理,《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经常重申人民主权作为宪政政府的前提这一基本观点。如汉密尔顿在的首篇就站在整个人类的高度探讨人类社会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源泉。 ”麦迪逊在解释什么是共和政体时也是以人民主权作为基础的,“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宪法必须以美国人民为此特殊目的而选出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为基础。 ”美国宪法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备的联盟,树立正义,维护国内治安,建立共同防卫,增进公共福利,并且保证我们自己以及后代的自由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根据宪法的设计,合众国政府的产生均直接或间接地出自人民的选举,人民自己治理自己,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相对薄弱,并且要受到人民监督,体现了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原则。

以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为内核的民主形式对西方社会的宪政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许多国家都以人民主权作为立宪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因而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性和启发意义。但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自诞生时起就不断遇到严峻的挑战,宪法虽然形式上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杰斐逊等人主张政府的产生应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而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可能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只存在于政治含义上,也从来就没有实现过一致的同意。其次,随着民主和宪政的发展,资产阶级宪法即使能够克服人民主权原则方面的法律在贯彻上的不彻底性,也终究无法克服法律上的平等与“人民”物质生活条件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 美国独立后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矛盾取代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的矛盾,1787年宪法当时保留了奴隶制,就是对洛克人民主权思想的一种背叛和反动。

二、限权政府

如果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法和宪政所追求的终极目标,限权政府则是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基本手段。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有限政府理论最早出现在英国,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为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背景下,在寻求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平衡的努力中,洛克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同时,第一次将有限政府理论提炼为一套知识体系。美国的邦联制失败和联邦制成功的经验证明: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政府,就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所赖以实现的社会秩序、效率和平等等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合而为一,则人民的权利就面临着专制的威胁,因而为了实现人民主权的目的,“政府”和“限权”二者都是必要的。 宪政意味着政府应该受制于宪法,同时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也要分权和制约。

第一,政府权力边界的有限性。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论证了君权神授、皇权世袭的荒谬,排除了教权和君权作为政府权力起源的合法性。如前文人民主权思想所述,赋于政府的权力实质上是实现人民权利的一种手段,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人们的授权是政府权力行使的边界。个人只交出了裁断和处罚权,而不是其所有的自然权利,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如果被委托权力的人违反人民的委托滥用职权专断独行,人们“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以强力对付强力” 。宗主国英国未经北美殖民地人民同意征课赋税,引发了北美资产阶级革命,正是洛克限权政府思想的鲜明体现。而根据美国宪政的设计,宪法的至上性是天经地义的,这一点有赖于自然法具有永恒不变的“超验正义”,将高级法完全融入个人的自然权利,成为从外部限制政府权力的道义基础。

第二,分权与制衡原则。美国人民建国伊始就对统一的全国性政府持不信任的态度,“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人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分权与制衡之所以必要,是基于一种人性恶的悲观假设,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通过分权和制衡才能控制人性的弱点,甚至使人性中的自私、贪婪等缺陷变成彼此制约的有效机制,私人利益可以转变成公众权利的保护者。因此,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国王行使执行权,自身不能立法,但对立法拥有同意权;国会行使立法权,自身不能执行法律,但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经过孟德斯鸠的丰富和完善,基本上确定了现代意义上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其中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致力于将法律实施执行,司法机关负责监督法律。政府权力被局限在各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并在宪法的统辖下协同运作,避免了政府权力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可能造成的侵犯,这种巧妙构思美国的制宪先贤们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洛克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基础上,汉密尔顿强调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权力,并提出了司法审查的思想,将司法权提升到三权制衡体系中同等重要的地位。美国政府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国会负责制定法律,但在两院制的结构下,参众两院互有否决对方立法的权力,首先在议案的通过上就形成相互制约;立法必须经过两院同时批准又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当然总统也有一票否决权;总统负责实施法律,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经费预算要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命高级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须经参议院批准;国会有权监督行政过程,显然可以拒绝以上拨款、提名等行为,必要时甚至可以弹劾总统;法院拥有司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宣布法律违宪来制约总统和国会,而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官又是由总统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的。这种复杂的权力分配只为了达到一个目的:防止政府渎职滥权。为了确保各个部门在政治上相互独立,彼此都能制约其他部门的行动,制宪者们有意将政府的巨大权力划分成若干小部分并设置种种障碍,各个部门都需要通力合作才能使整个政府运转起来,但这是以牺牲部分工作效率为代价的。

但光靠政府内部限权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联邦制也是一种有效的分权方式。宪法规定,中央政府与组成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互不隶属各有各的权力范围。中央政府有权决定宣战、缔约、铸币、外贸等,但现实中国家的政策往往需要与州密切合作才能完成。联邦和州统治合法性来源的前提都是人民同意,人民首先是归属于各州的,各州的权力是有保证的,联邦不能越权干预各州自身权力范围之内的国家事务,并且联邦的能力来自各州及人民的支持。在确立政府结构后,为了使政府官员遵守宪法对权力的限制,通过自由而公平的选举,滥权的腐败官员随时会被强大的民意赶下台。选举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途径,美国的选举职位之多、选举之频繁都局西方国家之首。虽然选出的代表并不总是完全反映选民的意志,但这种代议制民主是现行体现人民政府愿望和利益关切的最合适方法。美国总统由所有州的选举人团选举诞生,参议员由各州的选民选举,众议员由各选区内的选民选出,而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通过,一经任命遍实行终身制。在宪政民主政体中,所有政府官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强制性的约束,领导者在制定法律之前要倾听民众的意见、与公众协商并向公众做出解释,这样才能对手中的权力承担起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总结

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套理想的政府模式。在宪法的原则基础上,美国建立了一个既受限制又能发挥作用的政府,一个代表多数人利益但又能保护少数人利益的政府,这就是美国人认为的民治政府。美国的立宪政体包括四个显著的要素:联邦制,在国家和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分权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制衡机制,每个部门都被赋予宪法工具、政治独立和制约其他部门权力的动机;司法上可强制执行的、书面的、明确而详尽的权利法案,以保障个人自由和合法的诉讼程序。 美利坚合众国已经存在和繁荣了247年之久,期间共经历了44任总统,国家最高权力无数次从一个政党和平移交至另一个政党手中。对代议制民主的信仰不但成为美国信仰和文化的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拥有的普遍信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情的改变,美国宪法也在更新变换,但其中所蕴涵的个人自由、人类尊严、机会平等和人民意志等理念确是历经久远。协调好原则与妥协的关系,使不同的群体都可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资源,而不必走暴力推翻宪政的极端道路,从而保证了宪法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现实挑战,适应不断发展前行的社会。

注释: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第59页.第77页.第89页.第95页.第89页.

燕继荣.西方政治学名著导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钱福臣.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第37页.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3页.第193页.第117页.

钱福臣.西方宪政思想中的人民主权与限权政府.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2).第7页.

詹姆斯·伯恩斯,等.民治政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1.

[2]亨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

[3]李稻葵.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猜你喜欢

宪政
国民国家与近代日本宪政之路——以自由民权运动为中心
中共在国统区掀起的两次宪政运动高潮
政党在政治活动中发挥的支撑作用对宪政国家造成的改变
博林布鲁克宪政思想研究——以18世纪英国宪政史为背景
论晚清宪政运动与民治精神
宪政思潮
近代中日出洋考察宪政的差异性解析:法文化的视角
立法者的局限——柏克与英帝国的宪政危机
宪政视野中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宪政经济理论下的中国税收立法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