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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体系的重构

2014-12-20李理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重构

摘 要 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过于重视刑罚的惩罚功能,而轻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威慑功能,无法有效的遏制年轻人暴力犯罪的不利态势。我国刑法应对现有刑罚体系进行重构,将鞭刑这种刑罚方式纳入刑罚体系。

关键词 刑罚体系 重构 鞭刑

作者简介:李理宇,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07-02

笔者作为一名公诉人,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常常接触到年轻的犯人及其父母、祖父母,亲眼见到过许多年轻的犯人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看到过许多被告人父母掩面啜泣。此情此景,常使笔者扼腕叹息。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许多年轻的犯人被判处刑罚后,在监狱或看守所里不能很好的吸取教训,出狱后依然再犯,甚至变本加厉,报复社会。如此,刑罚的教育效果不能很好体现,社会的正义无法最终彰显,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甚至是全社会的重视。

据统计,近年来,年轻人犯罪尤其是年轻人暴力犯罪呈爆炸增长的态势。笔者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刑罚体系”过于重视刑罚的惩罚功能,而轻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威慑功能,无法有效的遏制年轻人犯罪。要遏制这种不利态势,我国应当对现有刑罚体系进行重构。

一、对现有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我国刑罚体系一直较为稳定。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的社会功能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体现在:

1.以拘役、有期徒刑等以剥夺被告人自由的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过于强调刑罚的惩罚性,忽视刑罚的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因而其实际取得教育效果非常有限:(1)年轻人暴力犯罪不断增长,而许多年青人因判刑被剥夺人身自由或因惧怕刑罚而外逃使得其不愿意再回到学校,丧失继续求学追求进步的机会,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极大危害社会的稳定。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7个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犯罪的案子,其中2人到案,5人在逃,这种情况下不单耽误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个年轻人的美好前程,也使得未到案的5人四处逃亡,造成了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2)许多犯人进入监狱的染缸后,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罪行,反而在监狱学得各种犯罪技巧和反侦察、反诉讼手段,出狱后具备更强的反侦查、反诉讼能力,成为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人。如盗窃罪的惯犯,首次被抓时往往有多少次犯罪事实交代多少,但是后来知道单有自己的供述司法机关并不能将其入罪,这时候就会只交代司法机关掌握充分证据的犯罪事实,这就加大了侦办难度。如贩毒罪的惯犯,多次入狱后其就知道每次尽量少携带低于10克的毒品,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这些都可以说是自己吸食的毒品,从而逃避刑法处罚。据统计,2013年,我县所有的刑事案件中约有3成犯人有前科或系累犯。这类惯犯因掌握反侦查和诉讼技巧,更易逃脱其应当受到的惩罚,甚至成为黑恶集团的首领,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却成倍大于初次犯罪的人。(3)许多犯人将坐牢经历成为的一种资历和辈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社会上的一些年轻人缺乏辨别能力,也认可这种资历,愿意跟着这样的人混在一起。这样,坐牢的经历不但没有让其吸取教训,反而使得部分犯人更加胆大枉为、春风得意。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3人非法持有毒品、盗窃案,被告人原系2010年退伍军人,当年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成为了一名犯人,本是初犯,如若能深刻反省断不会一错再错,料不想出狱后被六七个未成年人吹捧跟随并称其为“二哥”,于是他头脑发热继续干起盗窃的非法勾当,公安机关在抓获他时,又从其身上搜出毒品56克,结果这名曾经的“最可爱的人”因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其母亲在法院宣判时当场昏倒过去。此情此景,纵使男儿泪满襟也无法逃脱法律严厉的制裁。(4)牢头狱霸现象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许多看守所、监狱通过牢头狱霸管理监狱内部的情况屡禁不止。许多本性善良、一念之差走向犯罪道路的人,原本被司法机关公正判刑,最初是心服口服,但是在监狱里被牢头狱霸欺负,不知不觉就埋下仇恨社会的种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有刑罚体系无疑造成了一种悖论,犯罪的人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罚金刑、没收财产等剥夺被告人经济利益的刑罚和对犯人实行缓刑、免刑的教育效果也非常有限。其一,据笔者多年司法实践,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地方司法机关有争取经济利益的原始冲动,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家庭经济条件好的犯人通过高额赔偿被害人、多缴纳罚金这种方式在法院争取减轻刑罚、缓刑、免刑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实践中,笔者多次碰到在几乎相同的犯罪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缴纳较大额的罚金往往能取得较轻判决甚至是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其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讲同乡情、同学情、师生情、朋友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有钱、有权势的人由于交际广泛,朋友众多,其获取缓刑、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几率远远大于普通百姓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样,缓刑的实际教育效果实在相当有限。同罪不同刑、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普遍存在,给群众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二、将“鞭刑”纳入刑罚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针对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中刑罚的教育功能、威慑功能缺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恢复鞭刑这种有悠久历史的刑罚方式。

鞭刑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中国早在黄帝时代就已经存在这种刑罚,各个朝代也都基本沿用了这种刑罚方式,位列中国古代的十大刑罚之一。同样,鞭刑在世界史上也是最为广泛存在的刑种之一。由于鞭刑作为身体刑普遍被认为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人权,已被多数现代国家所摈弃,只有少数国家依然保留了这种刑罚。截至2013年,世界上还有16个国家还存有鞭刑,其中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最为广泛的是新加坡。在新加坡的法律中,一共有30种不同的罪行都适用鞭刑,其中包括绑架、抢劫、破坏公物、强奸、非法持有武器等罪行,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中,在新加坡每年有上千名男性被判处鞭刑。与此相对,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新加坡的社会秩序也是全世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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