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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医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2014-12-20陈瑶清李剑波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法医必要性

陈瑶清 李剑波

摘 要 近些年来,在刑事、民事如命案、非正常死亡、轻重伤鉴定等案(事)件的庭审过程中,为正确处理案(事)件,法医的出庭提供了科学证据保障,使得案件审理更具有科学性、透明性。特别是从2013初起我们国家颁布的新型法律中就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规定,法医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也是法医的责任,这就需要加强法医的法律意识,提高出庭作证率。这样才能够尽可能的提高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率,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奠定基础。本篇文章将会着重探讨法医出庭作证的相关概况,论述法医拒绝的不利影响,分析法医出庭作证的实际意义,为我们国家的司法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法医 出庭作证 必要性

作者简介:陈瑶清,湖南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李剑波,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06-02

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努力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但是在实际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等等,这就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些事情的发生需要法律的干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在涉及死亡、伤病等案件中,法医出庭作证才能提高证人证词的可信性,这样最终的案件审理结果才能够与现实情况相一致。我们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已经系统与完善的界定了法医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医会由于各种原因不出庭或者出庭之后达不到预期的作用,都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环节出问题甚至导致案件的败诉。因此,我们国家必须十分重视法医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积极转变当前的现状,为构建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一、 法医出庭作证现状以及现阶段庭审对法医出庭作证的需求

(一)当前法医出庭作证的现状

1.由于在某些方面上法医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使得许多法医的积极性不高,对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仅如此,法医也是从自己的安全角度出发,法医证人认为出庭作证只会得罪他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利益。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运输费用等等对于法医鉴定人来说是一笔不可忽视的费用,严重影响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有些还会耽误法医的正常工作进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些偏远地区的法院组织部会请一些发达城市的法医或者是经过国家认证的权威性鉴定机关来进行认证,这就会导致路途上的住宿、交通等方面的费用增加,严重降低了法医出庭的积极性。

2.我们国家在法医出庭作证等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医的利益和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这就法医会常常拒绝出庭作证。国家的法律在限定证人的职责方面不够齐全,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这样一来法医不远出庭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造成法医拒绝出庭作证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法医与证人的保护不够全面,尤其是事前和事中的保护始终不及时;虽然有一些法律对其实施保护措施,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例如受保护的人员不具体,这样会造成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二是保护主体的权利受到限制,仍然会出现许多方面的问题。

3.法医不愿出庭作证人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在宣传法律的权威性方面的力度不够,并且许多公民和法医的执法意识比较淡薄,使得法医拒绝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有的法医因为陈旧因素的影响经常摆出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自己没有必要得罪其他人。其中不乏一些法医担心事后受到抱负,为自身的安全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着想。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鉴定结论对最后的案件定夺有不可或缺的影响力时,法医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使自身及家人的安全受损。这种现象表明出庭作证会给自身和家庭带来威胁,造成法医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与自愿性大大降低。

(二)现阶段庭审对法医出庭作证的需求:

1.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从实质性确认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为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提供条件。按照证据查证属实的方法和规则,通过鉴定人的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科学解释,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以此消除异议,便于法官和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2.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是评价证据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鉴定意见往往会涉及一些复杂的专业问题,往往难以让非专业人士充分理解其中的科学含义,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势必有一些疑问产生,这些疑问的解决仅靠对书面审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鉴定人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才能消除疑问,鉴定人如不出庭质证,当事人的有关质疑也无人能够解释回答,鉴定意见的采信也就得不到当事人的信服,甚至法庭也无法审查和采证。

二、 法医鉴定人拒不出庭的不良影响

1. 法医拒不出庭降低了司法、执法工作的可信度。专业的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速度,还能够提高其质量,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出现法医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被告或者原告的辩护人就不能够精确的提出自己的疑问,导致自己所在一方的质证权利就会丧失,延误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2. 法医拒不出庭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在法庭中呈现的各项证据里面,见证者的言论是一项比较常用的证据,如果见证者不情愿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就不能听取证人的言词陈述或分析其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审理人员的审核精确性。在评判诉讼双方的证据的进程中,审判人员对陈述过程中不一致和矛盾的地方如果能够准确的抓住,就能够快速的诱使辩证对方论证自己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审理人员提问或者观察就能够得出证据的真伪性。然而,法官也不是无所不知的,对法医相关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如若法医鉴定人不出庭,就无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做出说明,审理人员只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决定案件最终结局,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准确性。

3. 法医拒绝出庭作证造成不公平和不真实的事件发生。在发达科技还未成熟应用于司法鉴定的阶段,法庭案件审理人员及事件当事人会因为自身的原因产生一些不同的观点,会根据自己在实际生活中的经验进行审理工作。因此,法律的审判者和被告、原告在案件审理处于迷茫期时,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有效的促进案件结束,帮助法官与当事人准确地理解鉴定意见,弥补法官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那些拒绝出庭的法医会因为没有参与审理工作,就不能够直接的回应当事人的疑问,两者之间的沟通不充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不符合实际的结论无法得到澄清,会造成悲剧和不公平事件的发生。虽然当事人对案件的审定结果不赞同,他也能够向法院请求再一次的鉴定,如果其程序与国家规定的相关准则不一致,那么发挥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三、法医出庭作证的意义

1.法医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司法与执法的公正性,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法医的作证质量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论。如果在法庭内部,一旦出现答辩人不能够接受来自当事人、案件审理者以及代理律师等的质疑,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对其的信心,甚至会造成法庭对其当事人的质疑。法医提供的一些专业性指导意见有利于提高当事人以及法官的案件清晰度,也就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公正性。法医如果愿意出庭的话就可以对相关人员的提问进行专业解答,这样当事人的态度与观点就会容易被接受,提高鉴定机关对当事人的信任度,有利于树立一种权威性与民主性的司法机关,有利于今后的法律工作开展,提高人们对法律的执行度。

2.法医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的客观度、科学度、可靠度有极强的促进作用。法庭上的最终鉴定结果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主要有:法庭上证据的审定人员的审理水平、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设备、机器、方式等,这就造成鉴定结果会与实际的结果出现误差,不利于最终的案件审理。如果法医愿意参加开庭,并且凭借自身的专业性给出具体的建议和证词,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检定结果质量以及其信心,同时还可以准确的找出自己的不足,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变当前的现状,提高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认证度。法医作证能够提高诉讼中证据的可信度,同时也是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法庭正确的审核案件。法医出庭能够将一些比较专业和理性的知识用比较清晰的方式向审理人员解释,这就提高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实际公平性,为法庭的案件审理提供比较准确的参考数据。

3.法医出庭作证对鉴定人起到很好的管理与控制作用,能够尽可能降低虚假率。由于社会上的事情比较错综复杂,一些法医在金钱和事物的诱惑面前不能够镇定自若或者是当事人对法医发出威胁,这就需要法医坚守职业道德,坚守职业底线。目前,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许多虚伪证词的现象,这不利于提高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且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的会造成案件审理结果与实际结果不符合的现象。法医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决定着有着很好的参考与提醒作用,有利于规避不公平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与法治型的社会主义社会。

4.法医自愿作证能够有效的节约时间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源。由于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说明,需要一些特定人员、专业人员提供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因此对法医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法医在法庭上的证词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整个法律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审理的质量,但是有时候法庭上的成员会因为知识能力水平有限不能够充分的认识证词的含义,这就需要法医给出一些详细并且比较通俗的解释,以此来促进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了错审事件率。这在某些方面上能够保证案件合理解决,减少审理环节的重复率,降低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四、总结

伴随着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型社会进度的加快,专业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能够有效的提高法律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其工作职责就是保证法律能够充分的行使,同时法医作证也是法医道德意识的体现。法医的出庭作证,不仅仅为法律所牵制,法医工作者们对于这样一项严肃任务更是责无旁贷。同时法医出庭作证也满足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它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所以,新时代,在相关案(事)件的审理中,法医当面出庭作证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张杰.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2013(1).

[2]窦国宴,张开乔.法医出庭作证现状及对策探讨.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

[3]徐华,陈莉,刘光林.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的法医鉴定人出庭之探析.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

[4]刘敏.证人出庭之必要性.陕西教育.2013(8).

[5]哈森高娃.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今日中国论坛.2013(6).

[6]张杰.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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