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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职工食堂伙食费该如何扣除

2014-12-03李雪梅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伙食费关联方

合用职工食堂伙食费该如何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个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还控股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两个公司在一个厂区内办公并合用一个职工食堂。职工食堂的房屋产权归属我公司,职工食堂的人员及管理由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每月我公司按照实际就餐人数向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伙食费,我公司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统计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2013年,我公司共支出伙食费13200元,职工食堂计提折旧250000元,都列入了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的账务处理正确吗?谢谢!

大连信德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李雪梅

答:不正确。你公司发生的职工就餐支出13200元,属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你公司没有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原始凭证,“双方签字确认的统计表”是企业内部统计报表,不是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公司职工食堂计提的折旧250000元,也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因为职工食堂房屋是由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无租使用,其业务实质是你公司对外房屋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构成关联方,因此,你公司和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无租使用你公司的职工食堂用房,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格确认房屋租赁收入,公允价格即地方税务局征收房产税时所确定的房屋租赁价格,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职工食堂用房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250000元,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新设立公司管理职工食堂,由新设立的公司向你公司缴纳房屋租赁费,新设立的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对外经营,开具发票,你公司和大连信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新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食堂支出。

这样进行税收筹划,并没有增加企业日常的工作量,只是将职工食堂由非独立核算变为独立核算,这样,不但解决了财务核算的难题,还有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定额、定率征收等方式带来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且,职工食堂独立核算对外经营以后,还有可能增加经营利润,所以此筹划方案可行。

韩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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