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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堂业务税收问题剖析

2014-12-03顾海祯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列支应付税务机关

■顾海祯

学术交流

企业食堂业务税收问题剖析

■顾海祯

在日常的授课过程中,学员询问关于企业食堂业务的一些税收问题的比较多见,故想借贵刊一角,把现行税收政策关于食堂业务的税收问题作一剖析,以满足广大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了解政策的需求。

一、关于企业食堂的开办形式介绍

企业食堂的开办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内部食堂,专供企业职工吃饭;另一种是企业办食堂同时对外部开放,即同时对社会照样提供餐饮服务;第三种情况是企业让外部餐饮企业同时为企业职工提供工间餐饮,即餐饮企业兼企业食堂。

凡企业内部食堂,即只对企业职工提供服务的食堂,不征收营业税。而企业对外部提供服务的,则对其取得的收入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企业食堂费用列支渠道问题

由于企业的经营形式的不同,故,企业食堂费用的列支渠道要有区别对待。

(一)企业内部食堂的费用列支渠道。

企业内部食堂与企业对外开放食堂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只消费,而无收入,另一个是有收入有消费。对企业内部食堂如果也采取收费服务的,则其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对外开放的食堂适用的政策相同。这里我们所指的企业内部食堂是指的,只向职工供给用餐,而不收取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况。

对企业职工内部食堂,它的性质是属于企业的福利机构,它的一切费用均从企业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它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属于是有限制的扣除(有人说食堂费用不可以在税前扣除,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应当说,食堂费用不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或者说是在税前有限制的扣除)。

企业内部食堂的费用项目包括食堂产品的原辅材料,包括食堂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包括食堂用房屋、设备、设施、用具的支出及折旧等费用。

企业内部食堂的收入(是指除餐饮服务收费之外的收入)用于冲减应付福利费。这些收入包括,企业内部食堂的材料转让收入,包括食堂房屋、设施、设备的出租收入、内部食堂的废旧物资处理收入,内部食堂技术人员的被外部借用取得的雇用收入,内部得到的相关奖励收入及其他一切收入均应作冲减“应付福利费”处理。但是对企业内部取得的出租收入,应按取得营业收入处理,即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后的余额,再冲减“应付福利费”。

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的限额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14%,凡企业当年实际支出(包括食堂的支出和企业的其他福利机构的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福利项目的支出总和)不超过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在税前按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只能在税后留利中扣除。

(二)企业对外开放食堂的费用列支渠道。

企业对外开放食堂的费用列支问题,其实要分二种情况,一种是由企业外部的餐饮企业兼顾为企业职工服务,这种情况,企业每月所发生的职工供餐费用,由该餐饮企业开具发票,由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该列支的数额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职工每人每天的支付限额,核定每月可在“应付福利费”开支的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项目列支。

另一种是企业自办的食堂,但为了提高食堂的利用率,实施对外也提供服务。这种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是:对食堂发生的费用按以上介绍的企业内部食堂的办法处理。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营业税条例规定的“服务业 饮食业”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缴纳后的余额作冲减“应付福利费”处理。企业取得了其他收入,亦按以上介绍的企业内部食堂的处理办法处理。

三、企业食堂购物票据问题的处理政策

关于企业食堂购货的列支票据问题,是所有企业食堂均要面临的一个财税处理的难点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在1984年的税制改革前,国家税务局曾经有文规定:对企业食堂向走街串巷的菜贩子所购买的蔬菜,可以凭经办人和相关证明人的签字的白条入账列支,对所购专业市场的蔬菜和其他在专业市场所购的荤食和农副产品,应由购买人向市场税管机构开具发票作为企业财务列支原始凭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购买食堂原辅材料的方式、地点均跟不一样了,所以在未来多次的税制改革后,税法均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而目前,一般在农贸市场已经没有税管机构存在,即企业在农贸市场买菜,并不能在农贸市场开到票据了,而有些食堂的配料,如油盐酱醋一般均在超市购买。故本人认为,税务机关对企业食堂的原辅材料的列支票据问题,应本着这样的处理办法:(1)对购买的超市产品,应要求购买者,必须向超市开具购货发票,企业凭有效的税务监制发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对购买的农贸市场的原辅材料,应凭购买人和相关的证明人签字的白条作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原始票据。如果税务机关需强化对其真实性的管理,可采取由企业定期提供其列支白条让税务管理人员查验,并加盖查验章印予以确认。

目前有些地方,为了所谓地强化税收的征管,不让企业食堂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主要是不让企业享受税前限额扣除)无发票的费用,或者要求企业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补缴增值税的做法均是不符合税法的原则精神的。虽然税法有明文规定,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具备有效的票据,但是,它所指的应当不包括纳税人不能正常取得发票的食堂所购小额农副产品的购进业务。如果让企业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而且要由企业补缴增值税那更是错误的。因为其一:农民个人或农业生产单位销售的初级农副产品是免税的;其二:个人销售的产品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因而,即使让企业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应当要企业补缴增值税。而且这种要求到税务机关事后补开发票的做法,只是个自欺欺人的做法,无非是起到让企业多增加点税负,而并没有其他的实际意义,而我国税收强调的是税负的公平性,而绝不是一味地为了多收纳税人的税,故让企业事后到税务机关替农业生产者多交一道农副产品的增值税,其做法是不足取的。

以上第二条中剖析的内容,所讲到的处理方法均有其税法依据,但限于篇幅,文中没有列出其文件内容。如有需要咨询者可与本人联系(电子邮箱:jsxhghz@163.com;taxnswt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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