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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何协调

2014-12-03严志国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财政补贴

政府补贴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何协调

问:近期,我公司得到了政府的专项储备(特准储备物资)费用补贴以及因借款而由政府提供给企业利息补贴。请问,对于政府补贴收入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有何差异,如何协调?

柯傲集团 严志国

答: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贴可分作三类:

1.企业接受的某些政策性补贴。

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达到某种社会效益的目的,要求企业牺牲某些特殊利益而给予的。例如,粮食价格补贴、蔬菜价格补贴、专项储备(特准储备物资)费用补贴以及企业借款而由政府提供给企业利息补贴等。

2.政府扶持性补贴。

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

3.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

国家根据某些政策给予某类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由于这种税收优惠直接涉及到了转移资金给企业,因此也是一种政府补助,应作为收入处理。

虽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的情形多种多样,补贴名目各不相同。但根据现行规定,对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国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未形成资产部分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缴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需上缴的,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情况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另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企业收到的上述政府补贴,企业应于收到时,直接记作收入。对于已经确定但尚未收到的其他政府补贴,可采用应记得方法,于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记作应收项目。尚未确定的政府补贴,不得记作收入。

【案例说明】广东新一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批准采取先征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减免增值税37万元,款项已到账。

【会计处理】广东新一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应于收到减免的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70000

贷:补贴收入—政府补贴 37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案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一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因此,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填报技巧】上述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填列。该栏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王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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