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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12-03宋嘉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财政拨款所得额

企业取得财政拨款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请问,税务处理上应如何操作,应如何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一问题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矛盾?如何进行调整?

东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宋嘉

答: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之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在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递延收益—××建设项目

(2)分配递延收益时,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29号)规定,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得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按照本条规定,财政拨款需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鉴于条例的上述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的计税与否和该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或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内容如下:

1.对企业字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一集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得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算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再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在汇缴清算时,应根据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将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属于税收规定财政拨款予以减除处理。

【填报技巧】上述财政拨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中填列。本栏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尤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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