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重述
2014-11-24莫洪宪王登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莫洪宪+王登辉
摘 要: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两大“主力”的多元反腐败机制存在较多不足,以致实效欠佳,且一些普遍性做法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可依循激活存量的思路,理顺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措施。目前,我们应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适度拓展检察职能。如此,既有利于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国家,也有利于实现依法执政、建设现代化中国。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反腐倡廉;法治中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5.15
没有法治的反腐难言乐观。
——资中筠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除1983年修改过一次外,历经三十年社会变迁却一直未再修订完善。这并非由于该法已尽善尽美,相反,其在颁布后不久就已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早在1987年,就有卢盛和等3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近七年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数百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提案、议案,仅2013年就有一个代表团和402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这一问题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已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纳入计划,遗憾的是这一计划至今并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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