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光大证券事件”中的期货内幕交易
2014-11-24刘东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摘 要:光大证券在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值得深究。从解释论的角度看,证监会的处罚没有说明为何光大证券属于内幕知情人,通过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2项的解释,应当认为光大证券作为期货投资者,不属于期货内幕知情人,因而不构成期货内幕交易;从英、美两国的规定看,无论是通过对期货内幕人范围的限定还是规定相应的抗辩事由,比较法上的经验都说明了并非利用重大非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内幕交易;分析期货市场的特殊性,可以发现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而套期保值者相比于投机者具有不可避免的市场信息优势,为了实现套期保值与市场的流动性,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期货交易属于期货市场的惯常做法;“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给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在我国期货监管机构以及交易所对该种异常情形缺乏规定的情况下,其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套期保值,仍然属于该惯常做法的范围内;若监管机构拟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应该事先制定例外规则,对特定类型的做空交易进行限制。
关键词:“光大证券事件”;期货内幕交易;内幕知情人;套期保值;信息优势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5.13
引言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即Exchange Traded Fund)申赎套利交易时当一揽子股票的净值低于ETF的市场价格时,即可通过买进股票申购ETF,然后在ETF市场卖出的方式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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