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完善
2014-11-24王志刚王刘章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王志刚+王刘章
摘 要: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对于保障网络犯罪案件处理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有别于传统的刑事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收集主体多元化、收集范围广泛化、收集方法科技化的特点。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当前可参照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第三方的技术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规定全面收集原则、确立快速保护机制、建立提交技术鉴定的标准这四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予以规范。
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收集;实践问题;规范思路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5.10
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1]。而与之相对应的是,2013年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案件频繁发生,仅在下半年,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的网民比例高达74.1%,影响总人数达到了4.38亿[2]。可以说,网络犯罪一直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互联网大国,当前应当继续加大对各类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面临特殊的证据收集要求,证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对于保证相关案件的处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认定网络犯罪的主要证据种类——电子数据的特殊性,笔者在本文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略陈管窥之见。
一、网络电子数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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