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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出庭公诉的特别要求

2014-10-31李伟作刘彦玲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0期
关键词:公诉人出庭庭审

文◎李伟作刘彦玲

未成年人案件出庭公诉的特别要求

文◎李伟作*刘彦玲**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的某日下午,未成年人张某、吴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约定各自找人在某酒店门口打群架。次日,由张某、吴某纠集,未成年人王某、白某等人积极参与的聚众斗殴案发生,其间造成3人轻微伤,并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交通一度中断。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于2014年1月的某日下午,由某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张某、吴某、王某、白某等聚众斗殴一案。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某区人民检察院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公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示证质证和发表公诉意见等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公诉人在庭审中首先通过严肃、激昂的形象和语调宣读了起诉书,不但切合了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和职责,而且使被告人在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下接受了一次精神洗礼。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公诉人改变宣读起诉书时的威严神情,将落在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的目光变得慈爱,话语也是变得较为温和,并适时进行精神安慰和心理疏导。在公诉人创造的比较宽松的氛围下,各未成年被告人十分配合庭审工作,而且都比较充分的表达了自己的辩解观点。在接下来的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结合此前所作的针对各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在庭审中掌握的新情况开展了简短而全面的法庭宣教工作,从犯罪行为到法律规定,从对被告人本人到对被告人的监护人,都进行了入法入情入理的法庭教育。最终,各被告人及到场的法定代表人都深刻地认识了自身错误,表示认罪服法,并从此改过自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一直是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重中之重,也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基于未成年被告人涉世未深,心理脆弱的特点,公诉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必须慎重选择和运用合适的出庭风格,运用柔和的语言,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笔者认为,公诉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选择正确的职责定位和适当的出庭风格

出庭风格是公诉人为实现公诉目的,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体现出来的,以肢体语言形式、言语表达方式及心理情感变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公诉人内心价值判断在特定目标指引下的外在阐发。毫无疑问,由于性格、性别等差别,每个公诉人都会有自己特色的出庭风格,但笔者认为出庭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公诉人自身职责定位的影响。一直以来,不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都存在争议,总的来说有“严厉打击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两种角色定位观点,前者认为公诉人是犯罪的打击者、是与违法犯罪势不两立的正义的维护者,与之相对应的是慷慨激昂式的出庭风格,慷慨激昂式的公诉风格主要通过严肃的神态、凛冽的肢体语言和高亢激昂的语言表达,以一种压倒性的姿态给被告人以心理压制和威慑,这种风格主要受传统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体现的是“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价值取向;后者则主张公诉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参与司法程序,通过对话机制完成法律监督任务,与之相对应的是理性平和的出庭风格。理性平和式出庭风格则以镇定、平和的面部神态及语言表达为主要特征,这种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风格体现公诉人审慎、中立、谦抑、持衡的特质,这种出庭风格建立在公诉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价值追求基础之上,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发展阶段。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担负着监督侦查机关(部门)和审判机关的重任,亦即是法律正确实施的守护者、督导者。近些年,随着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角色定位观点渐渐成为主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一样都是一方诉讼主体,双方在诉讼中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从人性的角度看,检察官个人与被告人是平等的,被告人也应当享有普通人所共有的尊严、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出庭工作中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公诉人系出于工作职责代表国家开展工作的,而不应带有私人情绪。特别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涉世不深,心理较为脆弱,很容易受到惊吓和伤害的特点,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更应当采取理性平和的风格。理性平和的出庭风格要求公诉人以平和舒缓的语气阐述事实,以循循善诱的方式加以讯问和教育。在本文案例中,公诉人正是采用了理性平和,甚至是慈爱温柔的态度去面对未成年被告人,才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在未成年案件出庭公诉工作中坚理性持平和的风格,一方面可以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叛逆、抵触及紧张的情绪,可以促进客观、全面的查清案情,保证庭审的顺利,高效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庄严肃穆的法庭审判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冲击和情感上的损害,从而为日后接受帮教,重新走上生活和学习的轨道打好基础。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工作中,理性平和的出庭风格主要运用在讯问、举证和法庭教育环节。

当然,在出庭公诉工作中,慷慨激昂的形式也不是必然不可运用,但对这一方式的运用应把握两项原则,一是不要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公诉人在“针对我,欺负我”的误解;二是不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伤害性冲击。慷慨激昂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展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决心,主要运用于法律文书的宣读及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无理狡辩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二、运用合适的语言表达

笔者认为,公诉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期间必须运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语言及相应的表达方式、方法,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

首先,法庭用语要体现温情与关怀。要求在法庭调查和举证阶段,公诉人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言语不可激烈,态度不可过于生硬,尽量使用让未成年被告人能够理解的用语,在必须使用法律专业用语的情况下务必要询问被告人是否理解,必要时要加以解释和说明。如:“你是怎么到案的?”可改为“你是被抓的,还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这样的说法;再如,问“你有没有使用凶器?”,尔后应该对凶器的概念加以解释。此外,对于诸如“同案”、“赃款”、“自首”、“立功”等专业术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解释说明。笔者认为,开展这些工作可能延长庭审时间,但这些工作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未成年被告人不理解而导致的庭审程序的停滞和尴尬,保证庭审的顺畅,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公诉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关怀,温暖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灵,从而促进未成年被告人从心理上接受公诉人的意见和理由,接受庭审程序,有助于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其次,在庭审中切忌厉声斥责,坚持以理服人。在庭审中难免出现未成年被告人狡辩和无理取闹的情况,由于未成人涉世不深,法律知识匮乏等原因,导致他们有些时候认识比较偏激,甚至出现情绪失控、语言失范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切忌针锋相对,采用激烈甚至侮辱人格的词句,以免刺激未成年被告人的逆反心里,导致庭审的混乱和尴尬。公诉人一定要借此机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讲法律、讲人情,耐心引导。如在本文案例中,未成年被告人张某一度辩解称是吴某挑起的事端,是吴某要找人打他,他自己找人是为了防止自己被打,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受到处罚,而且言语之间还流露出公诉人“不明是非”的意思。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不急不躁,并没有表现出不耐烦和愤怒,而是从法律和事实入手,首先向其解释正当防卫的构成,然后结合案情问他“为什么要让自己找到人都带上棍棒?”、“为什么到达案发现场后看见吴某等人没来还要打电话催促?”,在发现张某无言以对之后又趁热打铁的对其进行“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宣讲,最终使得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公共秩序,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羞愧的低下了头。

三、坚持开展法庭教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环节,而法庭审理过程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程序,基于庭审威严、权威的氛围,在此环节开展法庭教育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扭转过错心理、悔过自新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是对前期帮教工作的巩固,也为后期的帮教工作奠定了基础。教育对象不但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主要围绕犯罪发生的诱因及今后如何改正两方面进行。然后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一步提出量刑建议。这一举措不但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而且对于那些认罪态度不好的未成年被告人起到了很大的触动作用,促进他们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从而为进一步的轻缓量刑工作提供了条件。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主导法庭教育。在庭审中,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当庭教育的有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然,辩护人也可以进行适当的教育工作。不过笔者认为,公诉人应当在这个环节中占据主导地位:一方面因为法庭审判是由检察机关启动的,检察机关在整个庭审程序中都应当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基于先前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事实及个人情况比较了解,对未成人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也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故由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开展法庭教育更具有效性。

其次,公诉人应当做好法庭教育工作。一方面,法庭教育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法庭教育过程中可综合运用案件所涉法律宣讲、类似案例简短解说、与未成年被告人简短对话交流、意见指导和犯罪原因分析等多种手段,但无论如何,公诉人在教育过程中切忌有高高在上的姿态,未成年被告人多处于青春期,其叛逆的性格使其很难真心接受生硬语气表达出来的观点,为此,公诉人必须有一种开放的胸怀和平等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触及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灵深处,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要有针对性。未成人犯罪形式多样,相应的未成年人具有千差万别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际及特殊心理情况。为此,公诉人在开展法庭教育中必须认清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诱因及犯罪特点,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如对因交友不慎诱发犯罪的,公诉人应着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际交往情况进行分析,在对其此前教育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建设性指导。如因心理问题所引发犯罪的,则需要公诉人在庭前做好相关心理学知识准备,必要时联合有经验的人士的一同出庭开展教育。在法庭教育中,要注重实效,切忌千篇一律,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本文案例中,公诉人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和吴某是因为与一女生谈恋爱产生的矛盾,进而相约殴斗,而王某、白某等被纠集的人又很崇拜“哥们义气”,导致被张某、吴某被拖入犯罪行为。公诉人针对不同的犯罪诱因,开展不同的法庭教育内容,从早恋的危害到自我情绪控制,再到如何正确应对朋友的不当要求,公诉人入情入理,让整个庭审现场人员都为之动容,取得了比较成功的教育效果。

最后,公诉人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教育。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或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或过分溺爱,总之对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就显得极为必要。一方面,可以促进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重新审视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抚育方式,从而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从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方面堵塞漏洞,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几率。另一方面,对监护人的教育也可以极大触动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促进他们在以后可以更好的服从监护人的管教,修正自身心理和行为。

综上,公诉人在选择正确职责定位的基础上,以平和为主,并辅之以关怀、慈爱的姿态开展出庭公诉工作,将会缓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减少未成年人对司法机关的敌视。同时积极开展法庭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110000]

**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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