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代表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
2014-10-21何悦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39期
何悦
摘 要:本文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被诉对象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不管被诉行为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之前还是实施之后,凡符合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公司机关成员以公司名义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形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作者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以合同形式所设定为公司设立负担的行为,即使经过公司代表人、代理人的同意,也构成越权。
关键词:股东诉讼;受理;被诉对象
一、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受理问题
对新公司法颁行后发生的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自不必说,但对于新公司法颁行前发生的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作者认为,虽然公司法强调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公司权益如何保护,在程序上如何得到落实,原公司法没有进行明确,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填补。应当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152条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对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律化程序化,如果公司权益受损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而寻求保护的请求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股东完全可以援用新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被诉行为的评判应当依据被诉行为形成时的法律,但如何评判,经过什么程序评判、请求谁来评判则应当依据评判时的法律程序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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