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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性法律文书之起诉书公开问题研究

2014-10-21李郭栋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

摘 要 起诉书对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了描述,阐释了定性的理由,同时展示了审查案件的全过程,记录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及延長审查起诉期限的时间和次数,不仅在实体内容上辨法析理,还在形式上公示了审查起诉的程序。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文书 起诉书公开

作者简介:李郭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3-02

2014年3月1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中提到:“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终结性法律文书正式提上检察改革的日程,成为我国检察改革大框架下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是我国检务公开工作的延伸和发展,是自2006年6月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规定以来,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又一细化和明确,更是2013年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部分“落地”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指控犯罪”是通过起诉书这一载体来实现的,起诉书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个案中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终结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事实和定性做出的终结性意见。起诉书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终结性意见,属于检察环节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因此起诉书公开是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应有之义。

一、起诉书公开的必要性

起诉书公开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给权力设置界限,在检察工作中,这个界限就是检务公开。作为终结性法律文书之一,起诉书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首要任务,是法治社会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

起诉书公开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道:“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王利明在《司法改革研究》中说:“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 绝大部分的人民群众不能亲身参与到检察工作中,看不到检察工作的直接运行,“看不到”让人们容易产生怀疑:看不到的地方是不是存在着私心私利?有没有假公济私?有没有不负责任和故意刁难?起诉书的公开有力得回答了这些疑问,一份标准的起诉书包含了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还包含了审查起诉的过程和付出的辛勤工作,起诉书公开让公众了解了审查起诉的过程和结果,使人民群众成为了检察工作的监督员。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堵塞了徇私枉法和贪污腐败的通道,有效避免了司法专横。起诉书的公开,既是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也是检务的公开,它保障了检察工作在人民监督下公正公开地进行,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终极价值追求的必经之路。

起诉书公开是确保起诉书高质量、提升公诉人专业素养的必修之课。“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纠正这种非正义。” “公众的压力”往往通过“监督”来实现:起诉书公开将起诉书公之于众,将审查起诉的整个程序、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起诉书是否符合文书要求的规范格式、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依托、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是否得当,人民群众都能通过阅读起诉书内容来知晓其要,这就使得起诉书任何一处瑕疵都无处可藏。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该意见规定:“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起诉书是公诉人对其审查的案件的辛勤结晶,展示了公诉人的专业素养。案件终身负责制使得起诉书任何一处瑕疵都成为了公诉人终身的瑕疵,所以起诉书的公开无疑可以鞭策公诉人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以百倍的责任感精心制作每一份起诉书。因此,置于公众监督下的起诉书,确保了起诉书的高质量,也间接提高了公诉人的专业素养。

起诉书公开是弘扬法治、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必备工具。学者刘爱英在《新编司法文书范本》中提到:“司法文书不是从正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而是通过使触犯刑律的人、违法侵权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分清是非责任的一个个具体实例来教育的,因而这种宣传教育更具说服力。” 起诉书叙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给人以形象、直观的感受。人们通过阅读起诉书的内容,能迅速、直接的了解指控的事实。同时,检察机关的思辨过程在起诉书中得到了体现,通过起诉书的记载,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释:为什么认定被告人犯罪,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为什么认定被告人犯有此罪而非彼罪,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这种阐释直接的目的是向法庭提起诉讼、说明指控的理由,间接得帮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伸张,从而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公开的起诉书增强了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帮助检察机关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培养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完善。

二、起诉书公开的构想

(一)起诉书公开需要立法支持

起诉书公开是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在逐步推行,但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关于起诉书公开的制度文件多数是各级检察院的内部文件,只对本单位或下辖单位起到规范作用,缺乏统一的法律效力。由于无法可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彻底的保障,一旦起诉书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救济。所以,通过立法对起诉书公开制度加以明确具有其必要性。具体来说,可以将起诉书公开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办案规范中加以规定,使得起诉书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划定起诉书公开的范围

起诉书没有区别的一律公开可能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利益,有时甚至是国家利益。有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这样的案子起诉书一旦公开不但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反而可能会损害法律保护的法益。所以在确定起诉书公开范围时,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例外”作出必要的规制:(1)不得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起诉书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相应的,起诉书也应当不公开。(2)技术处理后才能公开。有的案件当事人出于对名誉、社会影响、耻于诉讼的传统观念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意社会公众知道其与某份起诉书有关,这种情况,应当对起诉书体现的当事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如案件事实部分涉及到被害人住址的予以隐去。

(三)明确起诉书公开的内容

首先,公开的起诉书应当是原封不动的起诉书全文,不能够选择性公开,杜绝摘录、修改后公开。起诉书是记录案件审查起诉过程、反应审查起诉结论的客观材料,修改或者摘录后不能准确、完整地体现审查起诉工作,难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公开起诉书应当附上适用的法律。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往往只列出了适用的法律是第几条,但没有记载该法条的具体内容。起诉书公开后,起诉书面对的受众是全社会,阅读起诉书的人民群众并不都是法律工作者,其法律水平有着高低之别,该起诉书也与其自身无直接关系,往往不会专门查找相应法律再费力研究,这样就使得其对起诉书的法律适用理解不到位,甚至产生错误的理解,不利于樹立司法权威,无法实现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目的。因此,在公开起诉书的同时,为社会大众附上适用的法条内容有一定的必要性。

(四)确立起诉书公开的渠道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愈加丰富,起诉书的公开应当本着给受众的阅读带来便捷的原则选择公开方式。互联网是现阶段最为普及、信息更新最为迅速的工具,网络可存储的信息量巨大,互动方便,查询快捷,并且各级检察机关大多都有自己的网站,作为公开起诉书的载体,各级检察院自己的网络页面无疑是不二之选。这就对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起诉书的链接应当位置醒目,检索应当人性化,界面简洁友好,起诉书更新及时。对于网上发布起诉书条件不具备的检察机关,可以由省级检察院、甚至最高检察院负责发布起诉书。条件成熟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起诉书平台,设立全国范围的起诉书数据库,届时人民群众只需到这一个平台就可以阅看全国各地的起诉书。

(五)逐步公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

公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是对起诉书公开提出的更高要求。起诉书公开要达到更好的效果,未来的工作必然是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不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是通过形成证据锁链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锁链的形成展示了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在公开的起诉书中可以附加证据材料的论述,以此证明案件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案件事实确定之后,应当对该案适用的法律进行阐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论证,使人民群众清楚地知道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起诉书对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了描述,阐释了定性的理由,同时展示了审查案件的全过程,记录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时间和次数,不仅在实体内容上辨法析理,还在形式上公示了审查起诉的程序。对人民群众来说,公开的起诉书像是一本生动形象的教科书,更像是一件监督司法的有力工具。随着检务公开不断深化,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逐步制度化,起诉书公开注定将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8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现实.法学研究.1999(3).

刘爱英.新编司法文书范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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