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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省清单工程量计算冲突的处理方式

2014-10-21袁燕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年35期
关键词:处理

袁燕

【摘要】所谓工程量就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对于我国广东省的土石方清单计算规则来讲,清单计算规则要计算工作面放坡,全国的清单计算规则则不计算工作面放坡,那么如何有效的处理跨省的清单工程量的计算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关键词】清单工程量;计算冲突;处理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改变了过去以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而仅限于价格的竞争。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广州省同我国总体的清单计算规则不符,并产生大量的变更单、签证单,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结算纠纷。

1、跨省清单工程量计算的冲突

1.1造价专业知识掌握不好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对造价专业知识的熟悉掌握,经常将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工作程序进行签证,因为它们不清楚项目清单报价中已经将关于这部分的工作内容包括在内,这样就致使结算的时候施工方因为这一点提出结算要求。

1.2按实结算制度观念较差

自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需招标方进行编制好然后公开工程量清单,然后风险投标人就是所谓的承担工程量风险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方提供的清单来实施报价,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在结算的时候,清单报价基本上不做任何调整,总工程量也是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调整计算,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实结算制度

1.3现场签证管理不严格

不善加管理签证现场,有的时候会出现同一个项目不同签证单中出现多个现场代表的签字,或者是同一个项目的事项重复进行签证,这样造价工程师在进行结算的时候无法进行签证单的认定工作,而且为了避免发生争吵或是冲突,造价师会全部予以计价。

2、解决冲突的处理办法

2.1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

招投标双方应在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特别是约定现场签字人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结算时由于工程签证单上的各种不同签证引起的扯皮和推诿现象。对现场签证单连续编号并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某些关键的签证单被有意剔除造成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2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造价人员应认识到,现场签证作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为工程结算提供了真实具体的第一手资料。但现场签证只能证明该项目实际发生了,监理认可了,在结算时是否计价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判断。

有些签证是监理对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某项施工措施或方案的认可。如基础土方开挖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决定采用任何可行的开挖方案及开挖方法,无论投标人中标后实际采用了什么样的开挖方案和开挖方法,都不能变更项目单价。监理对开挖方案或开挖方法的签证,应是监理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的认可,而不是对变更该项目定价方法的签证。有些签证是在某些定额子目或取费中包含的,就不能计算。如挖土施工期间的排地表水费用,已包含在挖基础土方项目单价内,与此有关的签证不应再重复计算。

2.3合理套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尽量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是较为公平合理的,且已为双方接受。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①直接套用:当工程量清单项目无变更或仅仅是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增减变更,且变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项目特征不变时,可直接套用原综合单价乘以增减后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②间接套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例如工艺不变,提高混凝土、砂浆标号;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若合同无约定处理方法,可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换算后的单价计算。

③部分套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例如基础工程清单报价含垫层,设计变更可能只改变垫层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或减少,而出现无法利用投标报价或使用单价不合理等,结算时按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清单报价的组成部分单价进行分项计算。

④补充套用: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项目特征都发生了变更,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办理签证,补充与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相符的变更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2.4正确理解按实结算制度

①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应按规定计算:《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按《计价规范》3.2.6条规定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尤其在土石方工程的变更项目上应引起重视。

②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应具有合法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履行该款,当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時,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

上述两项规定对可进行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中,只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工程量,才能作为予以结算的工程量进行计价。其中,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其他变更的签证,需经建设方现场代表、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变更,一律不予认可。

总结:

工程量清单结算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工程清单结算会关系到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这对双方无疑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把施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抓牢,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就要多加运用科学技术,将理论真正发展到实践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侯春梅.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导致结算纠纷的预控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12.

[2]陈舸,杜欢.2013清单计价规范变化及作用分析[J].四川建材,2014,(01):230-23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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