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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域下看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2014-10-21王常静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隐私权

摘 要 信息时代,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快速传播性对传统隐私权保护形成巨大的冲击,对隐私权的保护应从多维角度进行观察。通过对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新生事物进行调查,归纳出隐私权的发展新势态,进而从不同角度分析论证了隐私权的具体保护路径。

关键词 多维化 隐私权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王常静,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1-02

隐私权作为近百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已成为现代公民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身的隐私进行自由支配,排除他人非法侵扰、干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具体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显得更为迫切。如何在公共生活更加趋于公开化和透明化,公共生活在公民个人生活中所占比例越大,公民个人身处公共空间的私权保护问题就越突出的情况下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益,日渐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

一、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新发展

(一)权利客体更加广泛

信息时代的来临极大扩展了人类的生活领域,在现实与虚拟的双重空间中,作为隐私权保护客体的隐私,其外延也变得更加广泛。其中最大的扩展就体现在个人信息上。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所保护的个人数据已不能满足当前的个体需求,一些原本不视为个人隐私的信息由于网络的需求和利益的驱动而也处于急需保护的状态。比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其次,随着公共交往范围的扩大,个人的生活空间也在无限扩大,一些特殊的公共空间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也应视为私人生活空间来维护。比如商场更衣室、美容院等一些公共娱乐场所,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个体在其中的活动及行为也应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此外,虚拟空间在私人生活空间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人类在虚拟空间中同样需要安宁和自由,同样需要保护。最后,社会文明的进步催生了个体私权意识的觉醒,自由意识的增强。隐私权从本质上讲也属于一种自由权,代表了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想做什么或不想做什么而不被他人打扰或干涉。因此,不仅个人的生活信息、生活空间的外延有所扩展,就连个人的生活自由也都归属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

(二)权利内容更加丰富

传统意义上,隐私权的权利内容从表现形式上来讲一般分为支配权和排他权,即对自己的个人隐私有持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以及排斥他人干扰的权利。但《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明确规定使权利主体又新增了一项隐私维护权,即权利人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维持自己的私密状态,并对自身的各种隐私有进行维护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的权利。此外,伴随网络生活的日常化,隐私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日渐突出,那就是隐私利用权。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当然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也即权利不得滥用。同时这也体现了隐私权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内容。

(三)侵权行为更加多样

根据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种种: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六是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七是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是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四)权利维护更加紧迫

1993年,美国《纽约时报》曾刊登过一副卡通漫画,上面的一句“在互联网上没有知道你是一条狗”至今还被网民津津乐道。可现在不要说谁都可以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连你是什么颜色、什么品种、犬龄、住址等情况都会一清二楚。网络开放性、交互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正在对传统隐私权形成冲击。强大的互联网已经无限缩小了你我之间的距离,也为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提供了迅速的操作平台,网络已然成为了个人隐私的终结者。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公民、还是政府和社会,都感觉不胜其扰下惴惴不安。信息时代,个人生活的安宁和有序被没有底线地挑战,公序良俗和道德法制也遭到了极大地破坏,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成为公众日渐高涨的强大呼声。

二、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路径分析

(一)立法司法一体化

1.隐私权独立入宪。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在宪法中对隐私权单独予以规定,无疑是对隐私权最高法律效力的肯定和保护,也为隐私权在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明确地加以规定奠定了基础。建议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予以直接规定。因此,我们建议我国宪法中可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非法刺探、宣扬、披露、公开公民的隐私。”如果有了根本大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势必引起广大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覺地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身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2.实体法内容系统化。从隐私权的保护角度看,民法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为此,首先我们建议要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确认公民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用列举法的方式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定。其次,要健全并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隐私权立法,加强对网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最后,建议我国刑法可以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加大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力度。

3.程序法操作规范化。在程序法中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人员在办案中负有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益的职责,尽快建立隐私案件审判制度。其一是完善举证制度。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向法庭举证,但这种披露为有限披露,不是广泛的对社会公开,而仅限于反對侵犯隐私权的目的;而且法院只能收集与本案有关的隐私资料或证据,当事人或证人对涉及自己隐私而与本案无关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司法人员必须利用合法手段收集隐私资料和证据,且不得将合法收集的解决本案的隐私资料用于解决本案之外的目的。其二是严格执行不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对于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时,一般也应不作出公开审理的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特别请求且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和案件隐私或取得其他当事人和涉及隐私的案外人的一致同意时,方可作出公开审理的决定。

(二)行业自律制度化

1.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教育。作为专业工作人员不仅应对自己的业务内容了如指掌,还应该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操守。针对信息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应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作为行业的领导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在强化自身职业素养的同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警示等多种方式来强化员工的自律意识,让员工从内心里认同个人隐私的不可侵犯性,通过个人内在意识的变化达到行为上的自律。

2.完善行业内部的工作防范措施。科学的程序才会有公正的结果。要想完全防范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的违规侵权行为,就必须有一套完整严密的工作体制。特别是在如今信息数据泛滥的年代,对于金融、通信等特殊行业更应该建立一个成熟的软件操作系统,来从各个环节加以完善,最大程度地杜绝个人隐私外泄的可能性,为防范隐私侵权提供根源上的保证。

3.加强行业立法。信息时代的到来,无论是金融、通信、医疗还是电子商务,还是其他相关行业,新生现象层出不穷,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权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单一依靠行业的自制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固然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侵权的可能性,但是毕竟相对于利益的诱惑还缺乏惩罚的代价,不能完全解决隐私侵权这一“潜在的规则”。因此,必须还要有强硬的法律至此来保驾护航,才能达到彻底杜绝行业隐私侵权行为的效果。

(三)识权维权风尚化

1.加强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教育。由于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没有西方发达,当前我国还有很多公民完全没有隐私意识,更谈不上对隐私权的详细了解,不知道隐私对于个人而言已成为一种态度、一种必须。比如上海奉贤区就曾发生过千余位老人为了获得10元钱以及优惠喝茶的待遇便不问用途地自愿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的事件。此外,购物、医疗、交友以及开通电子银行、电子邮箱等种种日常行为已经使个人信息大量的被服务商所无偿获得、随意使用,而我们中的很多人根本没有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所以,要通过社区、传媒、学校等各种宣传途径向公众介绍隐私权之于个人的重要性以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为隐私维权奠定基础。

2.增强公众对隐私维权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如前所述,有的民众是不知道隐私权,而也有的民众是知道但不信任隐私权。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民众认为个人的隐私面对政府或者面对社会时是不可能受到保护的,又或是即使名义上保护了,实际上也是没有什么实质利益的,从而渐渐失去了维护自己隐私权利的意识和行动。这种主题的自动放弃无疑使隐私权的保护难上加难。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改进司法、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广大群众看到隐私维权的实施和结果,才能激发起大家的维权积极性,才能促使他们主动地学习各种避免个人隐私受侵害的方法,才能有效的保护好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益。

3.确保隐私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隐私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任重而道远。要想公民的隐私意识持久存在、维权热情持续高涨,就得在全社会兴起一种风尚、营造一种氛围,让人人时常都能很自认的意识到隐私的存在和隐私的必要,认识到个人对于它的需求,它对于个人的重要,从而有意识地做或不做一些行为,以达到对自己或他人的隐私保护。

(四)道德提升全民化

1.强化公德意识教育。要求公民能够严格区分公共生活空间与私人生活空间,注重公共道德和个人道德的培养,能够自觉地在公共生活空间里恪守公德规范,不随意做出一些不适当的个人私密性为或滥用自己的个人隐私而给社会公众造成伤害;同时也能够坚守个人道德,不随意地去侵犯、干涉他人的隐私和自由,确保社会公共生活的有序化,也保证了公民在公共生活空间的安全感。

2.加强全民道德教育。道德一向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常用方法,而且还是影响最深效果最好的一种方法,一旦道德伦理观深入人心,其反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要持续在全民范围内进行道德教育,坚持不懈地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要持续地开展社会文明建设,努力营造有序的社会公共空间,为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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