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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2P网络借贷行业潜在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4-10-21赵静杜孔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

赵静 杜孔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关键词 P2P 线上交易 风险控制

作者简介:赵静,上海师范大学青年学院,法学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杜孔,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秩序的刑事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64-03

200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登陆上海以来,影响范围迅速遍及全国,类似网贷平台快速涌现,目前全国P2P网贷企业已超过千家。然而快速兴起的同时,因法律规范模糊、市场准入混乱、行政监管缺位,P2P行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应运而生,同时诱发了非法吸存、洗钱、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本文结合P2P网贷行业在国内的发展状况,揭示该行业发展中的潜在风险,同时针对风险提出防控建议。

一、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所谓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贷款方在P2P网贷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投资人则通过网站将资金借给贷款方,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P2P网络借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等其他国家,国际知名的P2P网贷公司有:英国的Zopa(全球首家P2P平台)、美国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

(一)国内P2P行业迅速发展

自2007年国内首家P2P網贷平台拍拍贷落户上海,P2P网贷行业开始进入中国并一直处于萌芽状态,直到2010年被国内创业者看中并开始大胆试水,2011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2012年该行业又经历了井喷式发展,截止目前,不完全统计国内P2P网贷平台已近2000家上海P2P网贷行业与全国同步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自第一家拍拍贷成立至今,目前在上海注册成立的网贷平台达到近40家,其中不乏在国内有影响力的标杆性平台,如拍拍贷、平安旗下的陆金所、美国Lending Club的中国版——点融网等。

(二)国内P2P行业发展特点

国内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内个人消费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为其发展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二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传统金融服务领域,平台运营成本优势明显;三是畸高利率、风险分散、保本付息等模式对投资者诱惑巨大;四是行业游离于监管边缘,入行门槛低吸引大量投资者尝试。

总体来说,目前P2P网贷行业发展呈现出“三有三无三聚集”的特征。“三有”即有需求、有供给、有巨大发展潜力;“三无”指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同时形成“三积聚”表现为大量社会资金往平台聚集,市场潜力巨大引来大量互联网金融人才的聚集,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带来了各种风险的聚集。

二、国内P2P网贷平台发展模式分析

当下行业研究人士对国内P2P平台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根据平台运营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分为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纯线下模式;二是根据平台是否介入信贷资金运作及提供担保等情况分为纯信息撮合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本文主旨在于提示P2P行业潜在经济犯罪风险,故笔者选择针对第二种模式分类展开分析,更能直观地揭示当前大量P2P平台介入资金运作可能催发的各种风险。

(一)纯信息撮合平台模式

纯信息撮合平台模式也被称为“拍拍贷模式”,该模式下,平台不参与信用担保,不介入资金运作,纯粹进行信息撮合,帮助资金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其本质是直接融资,是金融脱媒的表现形式。它改变了资金通过银行等媒介机构汇集后再给予资金需求方的模式,是一种符合互联网金融定义的金融创新模式。目前,国内坚持纯粹信息撮合模式的P2P平台仅有拍拍贷一家,但是由于国内征信不完善、催收难度大等原因,拍拍贷的坏账率一直居高不下,面对大量信用担保模式P2P平台的竞争,拍拍贷会否异化为提供信用担保的P2P平台尚未可知。

(二)债权转让平台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为当前P2P的主流模式,此类平台多数承诺担保本金,且承诺较高收益,平台将借贷人债权在期限和金额上进行拆分后不断进行错配和转让,来满足投资人需求,平台运营中往往涉及到搭建资金池、居间交易、平台担保等经营方式。此类P2P平台已经脱离了纯粹信息中介的属性,本质上是提供间接融资服务,实是在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责,显然这种P2P模式已经偏离了利用互联网技术让金融脱媒的核心意义,其本质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但其并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制度性保障的优势,如金融机构运营中最典型的利用金额、期限错配方式对抗坏账率方面,P2P因为先天性不足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为对抗此类风险,多数P2P平台通过搭建资金池的行为解决业务运行中的流动性问题,从而造成大量P2P平台在宣称没有坏账的同时,资金池的规模不断上行,利用后期吸纳的资金掩饰前期运营的风险,而并非业务的实际增长和风险的真实可控。银监会主席肖钢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债权转让和资金错配行为,其存在的背后就是风险的不断堆积,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平台模式

上海的陆金所和北京的有利网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本质就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进行销售,且期限比传统渠道销售更灵活。之所以将这种模式定义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因为此类型平台的业务发展其实是取决于其背后的传统金融机构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其坏账率也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能力,而投资者青睐此类平台也是因为其背后金融机构的超强担保实力。该模式的优势不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质在于突破监管,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利用P2P平台的监管空白,合理避开监管部门规定的理财产品销售中程序繁琐、金额期限限制等门槛,向公众销售更小金额、期限更灵活的产品。因此,该模式的核心优势不是利用互联网提供了信息和风险控制支持,仅仅在于通过P2P平台变相销售理财产品销售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     2013年,央行、银监等部门针对P2P网贷行业进行了密集调研,对陆金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给予了肯定,认为其在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同时,较好控制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无论是平台提供本息担保模式还是陆金所模式,均偏离了利用互联网技术让金融脱媒的核心意义,本质上均很难将其定义为真正的P2P创新模式,但鉴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纯粹的信息撮合平台模式成长艰难,而债权转让模式如不改进将极可能陷入“庞氏骗局”的危局,陆金所等平台借助其背后传统金融机构的担保实力开展业务的模式,或许是目前令监管层最为放心的发展模式。

三、P2P网贷平台潜在经济犯罪风险分析

2011年至今,国内P2P网贷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平台数量由数十家发展至上千家,总借贷规模也突破千亿,大有冲击传统金融行业格局的势头。但囿于P2P平台性质不明、监管缺失等先天不足,加之风险控制不佳、市场经验不足等因素,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逾70家平台宣布倒闭,特别是10月份以来,超过40 余家平台集中出现体现困难和倒闭、负责人跑路等现象,居间交易、拆标错配、高息套利、黑标假标、携款跑路等乱象浮出水面,投资者上亿资金损失无法追回,P2P行业逐步成为风险聚集的高危行业,极可能成为滋生各类经济犯罪的温床。

(一)平台主体性质不明,可能沦为非法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P2P网贷行业做出具体规定,造成该行业主体性质不明、行业门槛空白、业务范围模糊、行业监管缺失等诸多问题。现有的P2P平台多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即上线运作,运营中也仅有互联网信息监管部门针对其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并无监管部门对其金融业务进行专门监管。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管的缺失,造成目前多数P2P平台借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实则开展商业银行吸储放贷的业务,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刑法》第174条之规定,多数P2P平台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界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介入信贷资金运作,引发涉众型金融犯罪

据前述P2P发展模式相关分析,当前国内P2P行业发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脱媒”属性,多数P2P平台在提供信息撮合的同时,介入了信贷资金运作,本金担保、搭建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现象大量出现,P2P提供的金融服务实际上突破了投资人直接对接借款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方式、对象、时间、收益全由平台控制,实际上形成投资人把资金交付给平台完全支配并获取利益的局面,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研发现,部分倒闭的P2P平台均存在承诺利息畸高、自融自用、分标拆标、期限错配的现象,因为多数P2P平台并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风险控制和投资收益能力,其开展信贷业务必然采用以旧还新模式,一旦出现运营风险,难以避免倒闭的宿命,投资者将血本无归,最终走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騙的深渊。

(三)资金流转缺乏监管,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

网络借贷的资金流转游离于国家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首先,P2P平台只对出借人身份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更不会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虚假注册后自贷自借或分散出借后收回本金等方式,实现非法财产合法化;其次,网络借贷的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往往通过平台运营商账户进行中转,而平台运营商账户往往滞留大量资金,从而破坏了洗钱资金流向的对应关系,增加了洗钱犯罪侦查的难度;最后,P2P平台没有信息披露和交易记录上报的机制,也不会主动承担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极易造成犯罪证据的灭失。

(四)信用风险防范乏力,滋生恶意借款诈骗行为

信用风险是信贷行业的传统风险,其源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交易违约的可能性提高,增加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近期国内P2P行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部分恶意借款人利用交易过程虚拟化的特点,利用P2P平台实施诈骗,甚至出现了纯诈骗性质的P2P平台,如“福翔创投”上线仅三天,“老板”即捐款潜逃。分析上述乱象原因:一是P2P平台普遍风控能力不强、信审能力有限,仅凭借款人提供材料判断其资信能力;二是部分恶意借款人伪造资信材料,误导网贷平台做出不真实的信用评级,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三是目前国内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借款人恶意违约的成本几乎为零,借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凸显。

(五)从业人员管理失位,诱发职务类犯罪

如前节所述,P2P平台外部人员利用平台风险控制漏洞实施犯罪,然而P2P从业人员也存在利用线下审核借贷人资信情况等职务便利,帮助不合格借贷人违规获取授信借款,从中收取回扣或好处费的职务犯罪行为。

(六)技术风险控制偏弱,诱发诸多犯罪风险

P2P网贷平台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运营,必然面临着系统漏洞、数据安全等技术风险控制的问题,但是,当前国内多数P2P平台并没有互联网营运的背景和经验,也没有寻求互联网技术企业提供专业支持,技术风险控制能力偏弱,潜在的大量技术风险极可能引发诸多犯罪。一是利用P2P平台资金流转程序设计的漏洞实施犯罪。二是利用P2P平台数据泄露实施其他犯罪,P2P平台在信贷审核过程中,留存的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和资信证明材料,将会形成非常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而P2P平台数据安全控制能力的缺失,极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泄露极可能滋生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等诸多类型犯罪。

四、P2P网贷行业潜在犯罪风险的防控对策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型金融借贷模式,同时面临着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空白,监管缺失,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了目前P2P行业品质不一、良莠不齐的局面,随着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暴露出的各种风险将会愈加突出,对其规范监管的问题也将更加迫切,要防控P2P网贷行业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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