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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新近入职干警的培养

2014-10-21陈蕊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业务能力队伍建设

摘 要 青年干警的培养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重点工作之一。从招录人员入职初期便即刻培养与加强青年干警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已成为检察机关政治部门的共识。本文从新近入职人员培训和培養的空白点、薄弱点着手,提出了亟需解决并面对的五个方面,以期能够更全面的促进检察机关青年干警的成长。

关键词 入职培训 青年干警 业务能力 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陈蕊,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93-02

青年干警是未来检察事业的发展动力。加强青年干警的培养教育工作,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的年轻检察队伍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政治部门必须面对并亟需抓好的重点课题之一。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如林在高检院机关首期“青年创新论坛”上所强调的“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检察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关注、关心、关爱青年同志的成长”。青年干警培养策略得当与否,将事关法律监督业务的成效,事关检察事业的成败。

近年以来,从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来看,对新近入职干警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地越来越正规。从培训的具体科目设置来看,既包括主要业务部门,如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监所、民行部门负责人、办案骨干或业务专家的业务培训,又包括政治、监察等部门的思想与廉政教育。业务与思想两手抓,以期干警在分配科室后能够即刻开始工作。这样的培训方案在设计上尽管足够科学,但受制于各种原因,在以下五个方面还略显不足:

一、宏观视野教育有所欠缺

检察权与审判权同为司法权,但在权力内涵上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审判权具有被动性,非经案件当事人发起或检察机关提起不能启动。而检察权则主动性与被动性兼具,例如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批捕权为一种典型的被动型权力,而与批捕权相关联的追捕权则为一种主动性权力,又如职务犯罪侦查权在严格意义上讲应为一种主动性权力。其次,审判权具有相对固定的涵义,以原(或公诉机关)被告相互对峙,法官居中裁判为基本模式。而检察权的内涵则无法用明确的涵义界定。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无法用一句或一段简单明了的话具体表述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究竟是什么,那么就不得不承认其多元性与多样性。强调在新入职干警中增加宏观视野教育,就是要建立在对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有大致理解的基础上,以一种更高的角度、一种更宽阔的视野审视与分析检察权究竟是什么、应当以何种方式运行。只有具有了这样的问题意识,才能在正式入职后更好地做好业务工作,才能在遭遇司法瓶颈与难题时,更好地从法理与法治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对检察权宏观视野的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部门,第一,要引导与加强青年干警对检察史与检察基本理论的分析,如全面学习自民国修律以来的近代检察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从苏维埃政府以来的检察制度演变史;另外还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检察机关内部权威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解读,如原高检院朱孝清副检察长的《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第二,要看一看检察机关外的一些专家学者如何解读检察权,如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专家论检察丛书”,著名学者陈光中、龙宗智、韩大元均对检察权进行了富有见地的解读。

二、微观基础能力教育略显不足

对任何一个机关或单位,最理想的用人模式无非是“拿来主义”。在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认为,法科毕业生在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就需要解决法条检索、法律文书制作、罪名论证等基础能力。但无论就当前的大学教育或是公务员招录现状来看,对基本技能的培养与考察基本为零。新入职人员一旦进入科室,极有可能立即处于一种“放羊”状况,部门负责人直接分配案件,然后按照其他承办人的样子“照猫画虎”。这是一种极为可怕的现象,因为一些新入职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看到并学到的东西究竟是对的还是错的。一种良好习惯的养成和一种能力的飞跃提升,既需要在岁月中的不断锤炼,更需要在培养时便打下好的基础。尽管在当前的培训中,对业务方面已经说得足够多,但究竟如何查法条、如何汇报案件、如何精确填写法律文书、如何制作结案报告却并没有为太多的单位重视,这直接为办案部门中一些瑕疵案件的产生制造了隐患。

三、不恰当的岗位分配与调整亟需警惕

新入职人员经过政治部门的培训后,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院领导与政治部门负责人根据每一位新干警的性格特点与能力状况,具体分配到相关部门,经过一段工作后,根据适应情况再决定是否调岗。第二种是根据各业务部门的需求情况,先将新干警粗略的分配到具体部门,经过一段时间锻炼后,再调整到其他岗位锻炼,以适应不同岗位与不同角色的转变,从而培养业务复合型检察干部。上述两种情况,都有各自的科学与实用之处,但无论采纳何种方式,都必须注意以下三种情况:首先,青年干警在入院后第一个岗位必须要工作满一定的时间。从普遍意义上讲,第一个岗位是锻炼心智、考验耐性的最佳环境,它既能充分展现一个人的优点,又能暴露一个人的短板。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是检验干警适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必要前提,也是发现优点调整恰当岗位的必要准备。如入职后频繁换岗,则会使干警始终处于身心调试阶段,无法安心工作。其次,正式分配前切勿短期下业务部门锻炼。一个人对新岗位的适应期大约为四至六个月,正式分配前短期到科室锻炼,不会使新入职人员了解到一个部门业务的精髓所在,加之法学理论与法律事务之间的距离较远,短期内业务扭转在校时形成的理论观点。更有甚者,会使新人认为某个部门是在违法办案或歪曲适用法规。此外,一些心理素质较差,性格内向的干警也很难对实习科室形成归属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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