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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2014-10-21刘运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利益消费者

摘 要 随着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布,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再次引起了公众关注。消费是公司财富之源,公司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承担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求偿权等权利上。而如今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再加上公司一味的追求盈利,公司缺失社会责任的现象到处都是。消费者信心受损,损害的不仅是公司利益,从长远看更是妨碍了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从公司、政府、社会、消费者自身来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迫在眉睫。

关键词 公司 消费者 社会责任 利益

作者简介:刘运佳,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89-02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重大意义,作为与消费者相对的主体公司的要求也更为严格。目前公司为了短期利益,利用非法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长此以往不仅会損害公司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我们需要对此作出反思并提出合理性意见。

一、问题的时代背景

近几年,从“三鹿毒奶粉”到有毒鸡蛋、“瘦肉精”、“地沟油”,公司对消费者应负的社会责任一次次被拷问。这些都是公司为追逐利益罔顾消费者人身安全,忽视了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丧失道德底线的丑闻。病真的从“口”入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突然对一切从口而入的产品产生怀疑,至于假冒伪劣产品更是让人们心有余悸,公司正面临着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作为对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我们应重新审视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应有的角色定位。

二、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著名学者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方面:

(一)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

从选择材料到制造、使用再到回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产品安全存在隐患,那么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不定时炸弹,公众对于公司信誉评价会变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社会心理会转变为“一物不安全,它物皆如此”的诚信株连思维,如果这种“有罪推定”、“全盘否定”思维植根于广大消费者的内心世界,继而口口相传,以某人为中心扩散到邻居、亲戚,再加上各方面的推波助澜作用,即使公司有再强的公关能力也换不回信任。所以,与其到最后付出更大成本消除负面影响来挽回自己的形象,倒不如从开头就把好关,提供最为安全可靠的产品。

(二)尊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1.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消法》对网购等新兴方式也做出了规定,根据第28条,采用网购等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公司在产品宣传中的资讯必须客观、真实、符合实际,不隐瞒缺陷,公司用于推销产品的宣传及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科学事实,不能引人误解,不能夸大。而现在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产品信息不准确及时,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诱导。

2.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公司运营过程中应充分的尊重消费者隐私,未经允许不得以消费者信息营利,不得对外公开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29条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3.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选择权是在消费者明确知道产品性能的前提下通过比较、选择、自由进行购买自己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但有的商家却强行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例如手机业务的捆绑式消费,一些酒店禁止来店用餐的消费者自带酒水,很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尊重消费者的求偿权。公司要做到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公司应当满足消费者需求,谨慎对待,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对消费者求偿时给予协助并给予合理的赔付等。此外公司还应倡导科学理性消费和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等等。

三、公司缺失社会责任的原因

(一)公司文化的缺失

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背后理应有其经营沉淀的文化底蕴,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是公司文化。 公司文化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可以让公司更加强大。公司文化的缺失会导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片面追求利润,公司管理者缺乏长远目光,而公司员工则缺失职业道德,上行下效,只管个人利益,缺乏大局意识。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因其特有的强制性而对公司运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以身试法对于这些精明的商人来说是在计算风险与利润之后的抉择,以最大限度谋取利益为出发点,别的均为此让路,游走在法律边缘,公司之所以在某些领域如此肆无忌惮,是他们利用了法律的漏洞。

(三)信息披露机制欠缺

在上文我们多次提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能否知悉产品的真实信息需要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新消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是落实到公司信息披露机制非常欠缺,大部分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都属于自愿性披露,形式和内容都不规范,仅仅流于形式。这就导致公司在未履行社会责任,损害了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就会掩盖所出现的问题,导致利益相关者不能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

(四)监管体系不完善

一些地方政府把GDP的增长和税收的增加做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领导人政绩的重要标准,从而以放宽政策为吸引资本的诱饵,放弃了严格的检查标准,甚至把其作为免检产品投入市场。这样的确给很多公司带来便利,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也给腐败和事端埋下了隐患。而政府却充当了这些不法公司的保护伞,很少问责相关公司,但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五)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消费知识,消费时过多关注商品价格数量而忽视了商品本身,此外对商品的鉴别能力很弱。对于胡天海吹的宣传广告,有侥幸心理而且缺乏识别能力。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更是觉得没必要理论,忍气吞声,想少惹事上身,从而更加纵容了公司的不法行为,让他们更加嚣张。

四、完善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

如今,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情况愈演愈烈,长此下去,损公司,损公众,甚至会动摇经济根基。所以,加强公司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势在必行。

(一)从公司角度出发,公司与消费者开展交易活动时,应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公司应当推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安全,自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没有制度,不成方圆。其次,公司应该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应该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宣传。换言之就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懂、易得,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还要保护好消费者的隐私。再次,公司的售后服务应便民化,人性化,有顺畅的售后服务的渠道。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消费者维权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新《消法》对此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售后简而言之就是做好咨询,修理,退货。最后,公司应有自己的公司文化,作为最后一点,笔者愿意把它看成是以上几点的精炼所在,这种价值观必须渗透到公司的各个运营环节,没有断层,没有敷衍,就这样沉淀在一个公司历经的各种磨练中,只有这样,行事决策时会因为有这样的文化引导而做出正确,符合社会利益的决策。

(二)从政府角度出发来看如果对于公司的措施是从内解决,而从政府角度就是通過宏观调控把握整个社会的风向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公司法》中突出表现出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应做出相关细节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操作怎么落实,责任怎么分配问题还需要详细的解释。同时应加大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不能纵容包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激励与制裁并重。鼓励和宣扬对社会责任履行好的公司,及时披露履行不好甚至有不法行为的公司,以提醒公众注意,同时,用舆论的压力来迫使公司尽快回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强政府监督作用。政府应该是社会利益主体的代表,政府具有号召力和凝聚力。把各方面的力量诸如工会、消费者协会、慈善机构、大众传媒等凝聚起来组建一个专门的公司社会责任领导机构,定期调研检查,鼓励优秀公司,惩治不法公司,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的缘由及处理办法。

(三)从社会监督来看,消协要不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完善商品服务评价体系,改善消费环境

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消费争议调解,做好投诉工作的整理;推进网络建设,建立投诉案件的资料库,便于及时准确的定位;拓宽对于消费者的纠纷解决渠道,完善救助体系,畅通和解渠道。此外还要加强理性教育,减少愚昧消费、畸形消费。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从新闻媒体的监督方面来看,如今传媒的力量非常强大。微博,媒体,报纸,网络等媒体渗入到我们的方方面面,民之口防不住,那么具有如此强大的传媒力量更是不容小觑,阳光公司固然光明磊落,但是不法公司却能在这种力量下无所遁形。舆论监督以其发表的公开性、传播的快速性、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和优势,可以迅速把社会大众的注意力凝聚起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舆论的监督和宣传作用可以引导公司重视社会责往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笔者认为这体现了消费者群体对于利益受损时的反应,这是对这些以身试法的公司的回馈,可能每件产品,每项服务摊在个人身上是无关紧要的损失,那么当公司对此项缺陷也应公众的漠然态度而放纵时,它动摇的将是整个诚信市场的根基。消费者理应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使社会形成一个维护正当利益的氛围。此外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伦理观,让不法分子无空可钻,消费者对黄色暴利的消费,非再生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公司对社会不负责任的生产和经营,相反,消费者消费素质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会迫使公司重视诚信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如今公司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公司应再度反思和审慎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起对消费者的责任。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构建一个由政府管制、法律约束、经济调控、企业自律和社会主动的多层次、多渠道的主体化的责任体系,共同完善我国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注释: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郭金林.论契约视角的消费者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的重构.消费经济.2007(5).

刘俊海.3.1 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专家论坛.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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