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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及其对基层民主建设的启示

2014-10-21伍海生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交往民主

摘  要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是当今哲学界关注度较高的一种哲学理论,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时代性。哈贝马斯在批判马克思·韦伯的工具理性的基础上,把研究方向转向人们的交往行动,用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而目前我国正进入到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不仅需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也可以从交往行动理论中吸取养分,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的基层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 交往 商谈 民主

作者简介:伍海生,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外国哲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西方哲学。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56-02

从笛卡尔打开理性主义的大门以后,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理性主义获得了充足的养分,科学和技术是最合理化的模式,是具有范例性质的,同时在韦伯看来,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很多方面已经脱离了伦理价值的发展。但是,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和现实生活世界的实践之间不是直接联系的,理性与实践之间还是需要通过媒介来联系,而这个媒介就是语言或者符号。相对于实践理性,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不是社会实践的指导方法,也不作为一种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只是引导人们形成意见和决策,告诉人们如何交流,如何在交流相互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交往行动具有如下几个含义:(1)一种以符号或语言作为媒介的行为;(2)交往主体是具有社会关系的人,主体间存在着社会关系;(3)交往主体使用符号或语言进行交往行动时,须遵守语用学规范和合理的社会规范;(4)一種以理解为目的的行为。交往行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是有效的,哈贝马斯为交往行动提出了三个有效性向度: 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只有具备这三个有效性向度的交往行为才是有效的。

一、商谈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权利商谈

在商谈论中,政治权利是借助于交往权利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已经形成的权利的具体运用,而是取决于“这种权利的交往性形成和更新”。政治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达到集体目标的手段。对于整个政治共同体来说,政治实践并不局限于政治自主的行动,更多的是一个共同意志的商谈性形成;根据哈贝马斯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所有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个原则中包含了人民机会平等地参与政治的主观权利,同时也包含公民通过合理的自我理解创造客观法的可能性,这个原则就是权利体系和民主法治国上层建筑连接的枢纽。正是人民主权原则保证了一切行政权利都来自于公民的交往权利,通过法律把交往权利转化为行政权利,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政治权利。这样行政权利就不能进行自我繁殖和再生产,行政权利的产生和更新只能从交往权利中转化而来。而在交往权利向行政权利转化的过程中,法律起到了媒介的作用,“无论是商谈原则,还是主体间关系的法律形式,单就其本身而言还都不足以为任何权力提供基础。商谈原则要能够通过法律媒介而获得民主原则的形式,只有当商谈原则和法律媒介彼此交叠,并形成为一个使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建立起互为前提关系的权力体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整合力量——法律,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商谈

马克思·韦伯认为,法律是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法律也变的专业化了,法律的制定和实行越来越变成一种目的行为而脱离了神圣的内容,技术手段充斥着法律。 对于韦伯的法律观点,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的合法性途径虽然得到了认可,借助于法律实证主义吸取社会科学功能主义制定的法律,虽然有着规范性的要求,但是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却没有明显的价值。因此哈贝马斯把法律“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法律从依赖宗教的自我授权确立传统社会的等级秩序,到今天法律的有效性诸向度不断分化,从而使法律的有效性与事实性结合的不是不间断的混合体,而是彼此交叉在一起,从理性的土壤中找回归宿。“法律的有效性涉及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根据其平均被遵守情况衡量的社会有效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要求它得到规范性接受的那种主张的合法性。”这样规范的法律就需要同时具有这两个向度,具体来说,就是一种法律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一方面是法律要具有合法律性,这样法律才具有强制的权威,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制裁惩罚等来强制实施,另一方面,法律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具有法律的有效性,而合法之法的产生就是与交往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法律绝对不是暴力的媒介,而是人们交往权利的体现。

(三)民主商谈

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中,民主与法律的紧密相连的,因为法律规范是通过的民主的商谈制定出来的,而民主的商谈程序则需要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原则应当确定,合法的立法过程是什么。也就是说,这个原则规定,具有合法的有效性的只是这样一些法律规则,它们在各自的以法律形式构成的商谈性立法过程中是能够得到所有法律同伴的同意的。”在哈贝马斯那里,法律规范和民主原则是同源的建构起来的,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和民主原则是同时建立起来的,人们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同时运用了民主原则。商谈性的民主概念是在哈贝马斯放弃了传统的政治社会概念,分析规范性民主模式和经验性民主模式的利弊后提出的;哈贝马斯认为传统的民主概念只关注组织化的民主,忽略了非组织化的民主,所以从商谈论引入了程序民主的概念,行政部门决策的合理化取决于民主意见或意志的形成程序和合理交往预设。同时,哈贝马斯还强调,行政部门应该是随时与这种程序民主的过程保持联系的,这样,程序民主就能形成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和指导行政部门的行为。这种程序民主是政治和法律民主商谈模式扩展到全社会领域的结果。

二、商谈论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启示意义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

在哈贝马斯商谈论中,公共领域协商讨论形成的公共意见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而且参与商谈讨论的社会成员是平等的,是排除公共权力干扰的。这与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当家做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通的。基层民主制度在本质和形式上都與哈贝马斯协商民主观念具有相似的地方,因此,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对我国基层民主的制度建设是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

(一)全面保障基层民主政治主体的合法权力

商谈论的规范性要求商谈的参与者是自由、平等的,而且必须具备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然后进入正式商谈机制,通过参与者高质量的交往行为,达成一致的公共意见和意志,影响甚至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这就需要商谈参与者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能够在正式商谈中明确交往行为的规范性要求以及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对于我国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要加大教育成本的投入,提高地区基层民主政治主体的商谈水平和质量。对于全国来说,需要推行更高层次的义务教育,提升我国基层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商谈的价值和作用。商谈论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民自由、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要把这个原则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目前由于我国城乡结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实际上还存在差别,按规定农村每四十万选民选举一个人大代表,而城市则大大低于这个数字,这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不相符的,只有合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样才能全面唤醒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激发基层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将基层民主政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根植于基层群众的思想当中。

(二)真诚、真实、正当是实行基层民主制度的语用学前提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的三个有效性向度应该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中交往行为的隐形标准,只有符合这三个有效性向度的交往行为,才能真正达到理解的目的,“对于交往行动理论来说,只有那种根据语言表达的结构,而不是按发言者意图设置的分析意义理论,才是有教益的”,这样才会出现一种“合理动员的意见一致”,形成的公共意见对于所有参与的成员都是有效的。人民群众在使用民主权力参与民主参议或讨论时,不能带有不正当的利益诉求或者因为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失去应有的判断,而且这种民主参议和讨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在理解基础上形成公共意见或意志,这才是哈贝马斯意义上具有社会整合力量的交往行动,“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话语的论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人人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把人民群众的基层民主建立在真诚、真实、正当的交往行为基础上,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会得到真正的维护。

(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基层民主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

民主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现代法的合法性途径需要民主的方式来获得,一部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法律是不会得到社会成员认可的,另一方面,民主的制度和程序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任何践踏民主制度和程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这就更加需要国家制定有益于发展完善基层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层民主制度的成熟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国家也应更加注意基层的声音,听取基层的意见,让更多的基层群众参与民主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样法律的合法性才会得到更多人民群众的认可。自治民主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社会的基础,其民主程序的健全和完善直接影响我国的政体,也直接关系人民切身的直接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也必须以它为基础,形成一个多元结构的民主形式。

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应该不仅仅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更应成为我们行政系统的一双眼睛(通过基层民主系统了解基层群众的生活、思想和经济状况,解决基层群众的各种困难)、一个了解民意和基层群众向上建言献策的平台,作为基层的社会成员,有时比当局者具有更加敏感的感受力。基层与决策层不只是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交往和互动,在交往互动中形成公共意见和决策,这样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结合才会爆发出最大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著. 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新知三联书店.2011.

[2]哈贝马斯. 洪佩郁,蔺青译.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重庆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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