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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点思考

2014-10-21朱彦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

作者简介:朱彦,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9-03

一、关于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两个范畴上的概念,这点在展开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之前有必要提出,对于单位犯罪,在97刑法之前单位能否作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是颇有争议的,主要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单位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因为刑罚适用上对主刑的违反了不适用性违反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理,并且认为单位(或者说单位)本身不具备意识、意志,从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单位在刑法上不满足主体适格性的条件,不能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与之相反,肯定说认为单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是社会组织的拟人化,其通过单位的机关表达其意志、做出相应的行为,针对单位不能成为刑罚的主体这一观点,肯定说学者辩称单位虽因其组织的特殊性不能接受主刑刑罚处罚,但对单位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也能达到改造犯罪分子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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