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国家赔偿案中的几点思考
2014-10-21范雅琴李理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范雅琴 李理宇
摘 要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然而,立法上的明确并不能避免实践中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赵某某刑事赔偿案的评析,一个因鉴定结论有误而被羁押,起诉后又被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案例进行了探究,并从鉴定意见证据制度、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及刑事赔偿免责情形等三个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 故意伤害 鉴定意见 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免责
作者简介:范雅琴、李理宇,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4-02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赵某某是某省某县一村民。2003年9月16日,因与其邻居李某某打架被某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该案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县检察院于2003年9月23日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但起诉后,因该案关键证据——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被县法院重新鉴定为轻微伤,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县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某县公安局最后以“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做出撤案决定。赵某某以检察院对其错误批准逮捕为由,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某县检察院经审查也认为该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遂决定不予刑事赔偿。
当事人因鉴定意见有误而被羁押,其后或被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被检察机关作不诉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当事人据此提出刑事赔偿要求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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