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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人大开门立法的民主之道
——基于广东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实践的思考

2014-10-21戴激涛陈中博

人大研究 2014年10期

□ 戴激涛 陈中博

立法执法司法

公众参与:人大开门立法的民主之道
——基于广东人大立法公众参与实践的思考

□ 戴激涛 陈中博

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人大立法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7月24日分别与省法学会、省青联、省律协、省工商联签订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协议书,组建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继2013年在全国首次针对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咨询专家和立法评估工作出台五项规定后,为进一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又一重要举措[1]。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的成立,不仅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致力于推动开门立法的积极探索,而且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有益尝试。

一、公众参与人大立法的价值:协商民主的视角

尽管民主“没有一个被所有人在所有时代都认同的、客观的、科学的定义”[2],但大多数人都认同“所有人最大限度的参与是民主的核心”[3]。众所周知,现代民主理论正经历着从选举到协商的转变,平等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参与不仅仅是一国民主制度体系中保护性机制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培养理性公民、激发公民潜能的重要途径。“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4]我国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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