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式的探索
2014-10-21李金龙
人大研究 2014年10期
李金龙
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监督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我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纳税人意识的加强和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对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公开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创新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摸清财政家底,替人民看好“钱袋子”,人大义不容辞。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审查监督的规范化
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力过于原则和程序,加之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又相对缺失,往往导致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重程序而轻实质,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发挥实效。健全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使之更加规范化、具体化、科学化,更具实质性和可操作性,从制度源头强化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才是根本和关键。
一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口径预算意味着所有预算外、制度外的收支都要纳入预算内管理,政府部门所有收的钱、支的钱都要受到审查监督和控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内容不完整、方法不科学,大量财政收支还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之中,特别是县级,由于国有资本经营规模还很小,基本都没纳入全口径预算编制内,还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信息是片面的,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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