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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新型代表工作机制 强化代表履职责任意识

2014-10-21覃剑

人大研究 2014年10期

□覃剑

人大工作探讨

创建新型代表工作机制 强化代表履职责任意识

□覃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重要论述,为新形势下扎实做好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创建新型新代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秩序,强化代表履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主体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的努力。

厘清关系 明确职权

个别同志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不知道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是把它当作一种政治荣誉称号,等同于劳动模范、英模人物、先进工作者,甚至认为人大代表无职无权,就是平时“开开会、划划圈,举举手、按按钮,视察视察、发发议论”而已。要认清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厘清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是什么?一是弄清大会期间与闭会期间的职权关系。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享有哪些权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个别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时,分不清大会期间与闭会期间享有职权的界线,分不出大会与闭会期间之间的权力关系,致使在依法履职中出现了职权“越位”“错位”的现象。宪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享有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审议权、提议案权、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表决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等10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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