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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的类型、特点和学术价值

2014-09-26姜明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2期

姜明

摘要:契约文书作为重要的民间文献,近些年来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贵州岑巩契约文书具有数量较大、类型丰富、归户性和区域性保持良好等特点,因而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通过对岑巩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主要类型及其内容的初步介绍,归纳岑巩契约文书的特点和学术价值,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岑巩;契约文书;学术价值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2-0035-09

契约文书作为重要的民间文献,近些年来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由于契约文书是“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原始文字资料,具有原始性、惟一性及文物性质”[1],因而不像地方史志等传世文献那样,添加了人为的“再创造”,故能够真实地保持社会生活的原貌,所以在区域社会史研究中,具备极高的史料价值。目前国内外学术界使用清水江文书进行区域社会研究的学者较多,其研究成果亦斐然大观,但是对于同属黔东南地区,而在贵州省来说属于王朝国家经营开发得较早的岑巩地区,则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较少,研究者寥寥。因而利用新近发现的岑巩契约文书进行这一区域社会的研究,显然具备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岑巩县古称思州,位于贵州省东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北角,扼楚、黔、滇的交通要道。春秋时属楚,秦属黔中郡,汉隶武陵郡,南北朝为“五溪蛮”地[2]1,唐代始有其名,但是其设置始终未能固定,并在“唐季没于蛮”[3]410,宋大观元年(1107年)田仁恭内附,政和八年(1118年)始建思州羁縻州,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思州治所从务川移至都坪,即今县治。永乐十一年(1413年)思州宣慰使田琛与思南宣慰使田宗鼎相攻伐,明朝趁势改宣慰司为思州府,隶属贵州布政司,此即贵州建省之始,因而有“先有思州,后有贵州”之说。民国三年(1914年)改府厅州一律为县,思州因此而改为思县,民国十九年(1930年)又改名为岑巩县[3]411。岑巩“是贵州省政治、经济、文化最先发祥地之一”[2]1,汉族移民很早就到达此处,并对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岑巩契约文书的特点、类型,都跟这样的历史地理环境相关。

一、岑巩契约文书的发现、搜集和整理

岑巩契约文书的发现,缘起于锦屏文书的发现带来的影响。2006年贵州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地档案部门因此开展了对契约文书等民间文献的调查和发掘工作,岑巩契约文书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于2011年被岑巩县文史档案工作人员发现的。由于工作起步较晚,经费紧张,虽然档案部门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收集和整理,除了岑巩县档案馆已经搜集到的契约文书2 000余份之外,仍然还有大量的契约文书保存在民间农户家中,由于保存条件有限,民众的保护意识和保存手段的欠缺,因而有相当数量的契约文书面临着损毁、丢失的危险,其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目前笔者所在的凯里学院正在与岑巩县人民政府进行校地合作,开展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对契约文书原件进行拍照、扫描,建立契约文书数据库,存入电脑进行保存。但是这样的抢救性搜集和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手,目前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目前已经搜集到的岑巩契约文书中,从清代早期直至现今,在此时间序列上都有分布,而以乾隆、嘉庆、道光、同治、光绪、宣统和民国年间的居多,其中最早的契约文书是在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地步坎组发现的“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十月二十五日杨芝茂立议约合同”,距今316年。从空间分布上来说,岑巩契约文书在全县11个乡镇均有分布,而以大有镇、羊桥乡、龙田镇和水尾镇分布较为密集。

二、岑巩契约文书的分类及其内容

我们在2013年7月的中木召田野工作以及在岑巩县档案馆的考察中搜集了数百份契约文书,揆诸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一)经济契约文书

这部分是目前搜集到的契约文书中数量最多的,主要有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加契、清白字和验契注册证、纳税凭单和收据、土地执照等。

买卖契约是买卖生产生活资料的契约类型,岑巩契约文书中买卖的标的物涉及田土、竹木、山场、菜园、房屋、地基、阴地等。

文书1:

民国二十九年黄金培立卖田山场土屋基竹木水石字

立卖田土山场屋基竹木水石字人黄金培,得受祖遗之业,坐落地名鲁溪屯水井湾之田土屋基山场一股,上抵坡顶,下抵人行大路,左抵坉岭游下小岭直下抵杨姓游路,游出抵路,右抵金盆挡依岭下干沟,与卖主连界直下大路为界,四至踩明,其有未卖之业,一并在内,请中出卖与黄贵州、黄贵恩侄清吉三人名下承买为业,三面言定卖价钞洋三百元正。其洋入手领清,无欠分文,领不另立,载毛粮到黄金培柱下完纳充当,自卖之后,任从买主耕种管理,卖主不得异言,口说无凭,立卖字一纸为据。

内忝二字。

凭中:杨先正、石昌伦、李同科、姚西和

民国庚辰年五月廿日黄金培(押)亲立① ①《民国二十九年黄金培立卖田山场土屋基竹木水石字》,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黄俊群家藏。本文所列契约文书的标题为笔者所加,下同。

这即是比较典型的买卖田土的契约。契约的开始写着“立卖××契”或“立卖××字”格式。上面所列契一说的是黄金培将从祖上继承下来的产业,位于鲁溪屯水井湾的田土屋基山场当中的一股,卖给黄贵州、黄贵恩和黄清吉3人名下,由买主、买主和凭中三面商议,确定价格为钞洋300元。契约往往还要写清楚地界四至、地权是否清晰、中人姓名和立契时间等,这样才算完整。

上述契约中黄金培出卖的是田土、山场、地基、竹木和水石等,在我们搜集到的契约文书中,甚至连房屋,也在出卖之列。以《民国十年刘玉合立出卖瓦房子字》为例:

文书2:

民国十年刘玉合立出卖瓦房子字

立出卖瓦房子字人刘玉合,今因拘押在卡,无有除办,请凭中证登门,特将自己之瓦房一向,座落地名上木召岩湾嘴刘玉合本名之房屋,出卖与田时霖名下承主住坐。凭中三家面议,价殖(值)青红铜钱二十千文整,其钱卖日笔下现交刘姓领定,并无下欠分文。自卖之后,任从田姓子孙修补住坐,上下寸木未留,或变卖。刘姓亲疏人等不得上前阻卡言说,,一卖一了,父卖子休,此係二比心甘意願,并非中证压逼,刘姓出卖以后并无后悔、加补等情,空口无凭,刘姓特立卖房屋一向付与田姓子孙,永远执掌为据。

外批:子孙发达,万代富贵。

凭中人:刘太合、瞿炳孝(押)

代笔人: □谅臣

民国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立出卖瓦屋房子寸角文契人刘玉合(押)请立② ②《民国十年刘玉合立出卖瓦房子字》,岑巩县大有镇刘德福家藏,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福-107。

这张文契说的是刘玉合因为遭遇官司“拘押在卡,无有除办”,因而请凭中证将自己的瓦房卖给田时霖,得到“青红铜钱二十千文整”,从契中“刘姓出卖以后并无后悔、加补等情”的文字可以得知这应是绝卖契约 [4]95-96。

出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物品,甚至连人也在出卖之列,以下为夫妻俩出卖自己女儿的文契:

文书3:

嘉庆二十四年吴通明同妻王氏立卖字

立卖字人吴通明同妻王氏,因无日食养亲,将己巳年十二月初五日辰时所生长女卖与刘庆光名下为仆,取明□□三面议定青钱三千六百文正,其钱当日领清无欠,自卖之后,任从刘处使用,我夫妻永无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字为据。

代笔:瞿洪学

凭中:吴得章

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吴通明(押)立① ①《嘉庆二十四年吴通明同妻王氏立卖字》,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兴家藏。

这纸文契所写,是吴通明同妻王氏“因无日食养亲”,因而将嘉庆己巳年(1809年)所生11周岁的女儿卖给刘庆光为仆,议定的价格也不过是“青钱三千六百文正”。而在同为刘伦兴家藏契约中我们还发现了另外一份光绪八年(1882年)孙廷标将儿子卖给刘连三作“义子”的契约,其出卖原因亦是因为“年受凶荒,日食难度”,这说明在饥荒年月买卖人口并非是偶然现象,在当时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岑巩契约文书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典契”② ②关于“典”的性质,可以参见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载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8页。和“当契”。“典”与“卖”是有很大差别的,大体上来说,“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易其财,曰卖。典可赎,而卖不可赎取也”。③ ③参见《明律集解·户律》中的“典卖田宅”条,转引自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12页。以《民国十年刘玉橘立典田契》为例:

文书4:

民国十年刘玉橘立典田契

立典田契人刘玉橘,今将先年得典刘玉禄木召杉木林大路边四方田一坵,今因刘玉橘无钱用度,请凭中证上门转到雷宗□父子名下,三面言定青红价钱七十四千零六百文正,其钱亲手领明,无欠分文,自转之后,任从雷姓下田耕種管理,转主不得异言,其有差钱照老粮八十文,今恐无凭,立转典契一纸为据。

凭中:陈和尚、刘玉启、刘玉牒、刘玉魁

民国十年冬月廿八日玉橘亲笔立④ ④《民国十年刘玉橘立典田契》,岑巩县李泽江家藏,岑巩县档案局编号:jpws-cg,李泽江-21。

这是一份转典契约,刘玉橘原来从刘玉禄手中典到一坵四方田,应是获得了这坵田的“田面权”,即田土的耕种及这方面的收益权力,现在将其转典给雷姓耕种,即是将耕作权及其收益进行转让。明清时期的契约中出现了“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现象,⑤ ⑤关于“一田二主”和“田底”、“田面”权的研究,可以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 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三联书店2007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以及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载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302页。主要原因就是田土的所有权分离成“田面权”和“田底权”所致。

借贷契约是凭借信用或使用一定的抵押物进行借贷的经济行为的文契。以《民国七年刘世芝立借钱字》为例加以说明:

文书5:

民国七年刘世芝立借钱字

立借钱字人刘世芝,今因无钱度用,亲自上门借到刘玉林名下,承借青红钱三十千文正,其钱借日领清,自借之后,每千每年债利谷一斗,限自秋收晒乾箱净□足不得短少,若有短少,自□□□□木召对□□□□秧田一坵作抵,冬时本利无□□刘玉林明岁下田耕种,世芝不得异言,今口无凭,立纸借约为据。

凭中:刘星奎、刘世勋

民国七年正月十八日世芝亲笔立⑥ ⑥《民国七年刘世芝立借钱字》,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兴家藏。

这份契约是刘世芝“因无钱度用”而从刘玉林那儿借到30千文,确定“每千每年债利谷一斗”,规定限在秋收时还清,并以自己的一坵秧田为抵押,如若不能按时还清,则秧田就由刘玉林耕种收获。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农民耕种土地,需要交纳税粮。岑巩契约文书中发现了数量相当多的税契。税契是政府在纳税人完纳税粮之后给予的凭证。从时间上来看,岑巩发现的税契多为民国年间,从税契的格式上来看,则多为政府刻印的票据。以我们搜集到的一份民国时期的官契税票为例(倾斜字体部分为手写):

文书6:

买契

业户注意:本契成立后,如逾六个月定限,未经缴纳契税,附粘契尾者,照章须处罚金。

财政部贵州省田赋管理处发行官契纸 字第壹零叁号

买主姓名:黄贵州、黄贵恩 面积:如契

不动产类型:田土屋场等费价:三百元

坐落:鲁溪屯应纳税额:壹拾贰元正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立卖契人黄金培,今因己面之业,坐落地名鲁溪屯水井湾之田土屋基山场一股,四至均载原契,出卖与黄贵州、黄贵恩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卖价洋三百元正,其洋卖日领清。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照原契管业,立卖契为据。

中人:杨先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五月廿日卖主黄金培

注意:

一、本官契纸每张征纸价法币伍角,如经手人格外多,取准人民呈请究办。

二、凡典买不动产,成立契约,均应购领本官契纸。

三、购领本官契纸成契后,应照章报税,由征收官署填给纳税凭证,附粘契尾。

四、购领本官契纸后如有遗失,或误写作废及其他事故时,准由购领人据实呈明备价另购。① ①该税契为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黄俊群家藏。

这张税契经分析,应是文书1的税契。从内容上看,两契约的卖主都是黄金培,立契时间也完全一致,所卖不动产的坐落同是鲁溪屯水井湾的田土屋基山场,从常识上来说,黄金培不大可能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地点不同的两份资产卖给差不多同样的买主而订立不同的2份契约。由于土地交易的关键是“推收过割”,而这一手续都是在投税印契之时完成的[5],民众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亦往往愿意到政府去完纳税额,从而盖上官衿,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② ②这一点,岑巩契约文书与同为清水江文书中的锦屏地区契约文书的特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笔者所收集到的岑巩契约文书中除诉讼文书和课单等不宜进行红白契分类之外的契约文书共711份,其中白契404份,占总数的56.8%,红契、官契和各种官方证明、收据、凭单等307份,占总数的43.2%。而据刘亚男统计,已出版的清代清水江文书中,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1—3辑)在总数6378份契约中,白契占93%;唐立等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总数820份契约中,白契占97%;陈金全等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总数510份契约中,白契占97%。刘亚男、吴才茂认为,当地民众是依靠伦理道德的信用体系,使得白契能够充分保障其各自不同利益,因此白契才能大量存在并占有重要的位置。参见刘亚男、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经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2期,第38页,第39页图示。因而,在民间订立白契之后,往往还要到政府交税书立税契,成为一契两式完整的契约。文书1与文书6便共同形成这样一份具备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整契约 [6]123-135。

当然也存在不用套印票据的情况,下面所列的完粮凭契就应该是政府督办粮科的人员给予完税人的便条:

文书7:

民国五年刘晓岚完粮凭契

凭挥拨到茅字上保刘晓岚柱内,据出粮一亩零八厘一毛,又据垦五厘归入,另立刘致美立柱内充当,此据。

兵粮两房据清此据。

民国五年阴历三月十五日粮科张朝佐给③ ③该契为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兴家藏。

岑巩的经济契约文书主要涉及的是土地流转和赋役方面的内容,从这一点上来看,岑巩契约文书与内地的契约文书有更多的共同之处,而与清水江文书中天柱、锦屏等地区以林业契约为突出之特点则大异其趣。这当然跟这两个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上的差别息息相关。

(二)法律契约文书

在岑巩也发现了不少的法律契约文书。法律契约文书指的是涉及官府和民间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契约文书,主要包括合同、诉讼两大文书类型。

合同文书是民间订立合同的契约凭证,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契约文书。包括议约、掉约、退约、孝义合同等等。先举一例“议字”契约文书进行说明:

文书8:

嘉庆十九年罗应祥杨芳龙沈文会立议字

立议字人罗应祥、杨芳龙、沈文会等,今因我等在刘昂地内地名洞湾开硝厂,经官蒙府主赏示封闭,我等遵示出洞归家,日后刘恩荣、刘昂、刘智三家己面之地内,我等不得再行开挖,是以凭约、邻书立议字,倘有不遵所议,任刘姓执赴公,自干其罪,恐口无凭,立□为据。

凭约:伍绍海(押)吴文贵(押)

凭邻:李德一(押)瞿迹之(押)

嘉庆十九年二月卅日立议字人杨芳龙、罗应祥、沈文会亲笔仝立① ①《嘉庆十九年罗应祥杨芳龙沈文会立议字》,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兴家藏。

这份契约文书说的是罗应祥等人在洞湾属于刘昂的地内开挖炼硝,结果被政府取缔,为防止日后再次发生开挖炼硝的事情,于是罗应祥等人在其乡约和邻居的凭证下订立议约合同,规定“倘有不遵所议,任刘姓执赴公”。

文书9:

光绪十三年刘翼元同侄玉律玉堂玉相等立孝义合约字

立孝义合约字人刘翼元同侄玉律玉堂玉相等,今因我四房人等永敦孝义。因我晚房无嗣,二房三房均各一子,不肯永祧,仅大房生有二子。我胞伯父见其谭氏婶母孀居无人,兼以孝烟为重,照应继分,亦体婶母爱继,原已择立玉堂以承双祧,但玉堂承顶多载,至今未有斋荐,我叔侄商议,将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玉堂不得指业,自孝义之后,我叔侄永敦和睦,亦不得再行籍继兹事,将大压小,以强□弱,又恐外人入中生非兹事,用费叔侄均派,仍校先人同心协力,不得籍故闪卸,恐口无凭,书立孝义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凭族亲:致交、致显、致宾、洪元(押)、安元、仲元、长春、洪相臣(押)、舒作宾(押)

代笔:舒干臣

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刘翼元(押)玉律(押)玉堂(押)玉相(押)仝立② ②《光绪十三年刘翼元同侄玉律玉堂玉相等立孝义合约字》,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昌家藏。

这是一份合同契约,刘翼元与侄儿刘玉律、刘玉堂和刘玉相共同订立。缘因家族中的晚房没有后代,其他三房中仅大房有2个儿子,因而选择儿子刘玉堂承祧,结果过继之后,一直没有解决斋荐的费用,所以四房集中订立孝义合约,将“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从以上2份契约可以大致看出,合同是比较典型的合意文书,往往是2个或2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和矛盾而订立,或者是已经解决了的纠纷和矛盾,为防止再启争端而订立。

另一大类型的法律契约文书是诉讼文书,它指的是涉及民间纠纷的契约文书类型,其中主要是诉讼状、官府判词、合息、戒约、错字等。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文书10:

龚洪元具告刘友山父子

具告民龚洪元,年四十八岁。

为籍粮飞搕强牵估卖叩恳提追免服春耕事情。民父手于咸丰年间,用价得买刘廷升地名茶油塝荒山一股,□契载粮四分,税照管理,有据确凭。因民家无柱,勒民傍柱纳完,年清年款无异。不料同治年来廷升故绝无人,其粮每年民亲向粮书破纳,有挥可電。突于今岁前月,殊遭恶衿刘友山父子,欺民忠厚良懦,藉此生波,平白冤言民粮未清。胆纵伊子刘连三□带刘老金、元等多人□擁民家,将民耕牛护去,苦民孤弱不敢阻止,只得伸投地方邹大兴、刘会元等理论,则伊父子情虚无词,声言要民立柱拨充,方退民牛,民出无奈,只得赴房立柱拨纳。讵伊父子藐法,奸计又生,至今估将民牛售卖,籍以廷升出典与民数千之业,移粮抵塞,恶言赌控,民闻□然,切以业係载差项,其资足年,伊手亲收,何得藉此估卖?若不叩恳提追,掭民遭此枉害,不惟含冤莫伸,而且失牛,全烟何靠?为此情切,只得□叩大人台前,赏准提追,以极春耕,白冤施行。

批候提讯□追

新纸候讯① ①《龚洪元具告刘友山父子》,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兴家藏,原契未注明年代。

龚洪元的父亲曾在咸丰年间从刘廷升手中买得“茶油塝荒山一股”,但是龚洪元家“无柱”,因而只有榜依别人纳粮完税,这就留下了隐患。“恶衿刘友山父子”冤枉龚洪元未交清税粮,带人冲进家中,拉走了龚洪元家的耕牛,在龚洪元“赴房立柱拨纳”之后,仍然将耕牛估卖,龚洪元为此写下状纸经官具控对方。

(三)宗族契约文书

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社会组织,岑巩契约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数量的宗族文书,其中主要是属于分家析产文书中的分关文书和“立品单字”。下列即为一纸立品单的文书:

文书11:

民国五年刘玉沛同侄刘世昌立品单字

外批:归发字号

立品单字人刘玉沛仝侄刘世昌。今因人口众大,难以仝居,叔侄商议二股均匀品撘,凭阄拈定,不得翻悔,如有翻悔,不昌。自品之后,田名开列于后:

朱楼坡湾坵一坵、湾头上四方田一坵、凹上屋场田一坵、垱垱田一坵、屋门口垅田一坵、黄坪垱大田一坵、马到子垱垱田一坵、屋门口秧田各一截。

各处地名开清,永远发达。

凭中:刘玉锡(押)、刘锦元(押)、刘会元(押)、刘玉川(押)

代笔:瞿平川(押)

品单合同二纸各执一纸为据(骑缝)

民国五年十月初八日叔侄刘玉沛(押)刘世昌(押)仝立② ②《民国五年刘玉沛同侄刘世昌立品单字》,岑巩县大有镇成佛岭刘德涛家藏,岑巩县档案馆藏编号:jpws-cg1,刘德涛-19。

这纸文书是刘玉沛与侄儿刘世昌进行分家时所立的品单字。契约上提到分家的原因乃是“人口众大,难以仝居”,因而叔侄商议,将家产均分为两股,采用拈阄的办法进行分配。这一份品单文书应是刘玉沛拈到的发字号品单,③ ③因为在刘德涛家藏契约文书中我们还发现了刘玉沛的葬期课单,因而可以确定这一纸“发字号”的品单文书就是刘玉沛所拈到的。后面还开列有析分的田产清单。

(四)民间信仰文书

岑巩契约文书的民间信仰文书类型中数量最多的是课单,即是亲人去世之后,请“先生”开具的关于葬期、禁忌和选定墓穴等内容的民间信仰文书。

文书12:

刘婆谭氏课单

谨遵

古圣之经书推查,今亡之神煞如斯具也,观者详焉。

恭维

皇清上寿西逝祖妣刘婆谭老太君之魂。原命生于嘉庆丙子年七月初九日子时,受生当年六十三岁,大限殁于光绪五年己卯四月初四日未时。内窃:

一课掩棺闭殓,初六日亥时大吉。

一课雌雄神煞,高一丈七尺,扣至本月十七日依时回避。

一课建破魁罡,忌寅申己亥四命生人临事暂避。

一课重丧重复,忌丙壬己亥。

一课返山安厝,另卜吉期可也。

即日课④ ④《刘婆谭氏课单》,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昌家藏。

课单上面一般都会书写死者的姓名、生卒年月时辰、命犯冲格、墓穴方位、葬期等方面的内容。

(五)民间日用类书

民间日用类书是记载民间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知识的民间汇编性质的文书。① ①关于民间日用类书的研究,可以参见胡道静《中国古代的类书》,中华书局1982年版;吴蕙芳《〈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及其史料价值》,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0期,2000年,第109-117页;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录》,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另外王振忠利用徽州地区丰富的民间日用类书进行研究,发表了多篇研究文章,参见氏著《徽州社会文化史探微——新发现的16-20世纪民间档案文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民间日用类书的内涵异常丰富,对其进行分类亦殊为不易。笔者在岑巩进行的田野调查亦收录了一定数量的民间日用类书,按照王振忠的看法,多属于村落日用类书 [7]52,现作一简单介绍。

文书13:

请媒书帖式

夤取吉日辰惠临某府恭

冰言作和秦晋恕启

禊姻愚弟某偕荆氏某顿首正容拜② ②《请媒书帖式》,岑巩县大有镇成佛岭刘德涛家藏,岑巩县档案局编号:Jpws-cg,刘德涛-45。

此文书乃是请媒人所下的帖子,刘德涛家藏的文书中,有婚姻整个过程的帖式,而按照传统中国“六礼”的婚姻程序,请媒人就是这一过程的开始。

文书14:

喜报平安

本月○日○刻令媛羆熊十兆吉卜弄璋提

潭府贤家公(婆)老大人(老孺人)尊前双福恕启

姻愚弟○○偕荆○○氏拜③ ③《请酒帖式》,岑巩县大有镇成佛岭刘德涛家藏,岑巩县档案局编号:Jpws-cg,刘德涛-45。

文书14的帖式乃是主家媳妇生儿子之后,以家主的名义写给亲家的报喜帖子。旁边还标注“如生女写吉卜弄瓦”字样,表明生男或生女在帖式的遣词用句上稍有区别。

文书15:

祭岳父文

至戚贤良数泰山,平素府中少问安,岳父恩情未曾报,自觉心中亦欠然。令媛过门真贤淑,确实不愧女中贤,岳父精心来教管,愚婿铭感在心间。只说百年长受教,那知一病转西天。愚婿肝肠都哭断,无奈半子太贫寒,略备时食并酒菜,原我岳父转仙山。 哀哉

尚飨④ ④选自罗彦荣《新编分类祭文:祭文通》,民间刊本,2001年,第13页。岑巩县大有镇木召村刘伦昌家藏。

文书15是我们在中木召村刘伦昌家搜集到的一本民间刊本《祭文通》中节选的一篇,这本祭文共计收集了各类祭文33篇,能够基本满足民间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岑巩契约文书的特点与学术价值

(一)数量大,类型丰富,保存情况良好

岑巩契约文书,对照目前已经发现的契约文书,具有数量较大,类型比较丰富,保存情况比较良好,有较高的收藏价值等特点。

从数量上来看,据当地档案部门的保守估计,岑巩契约文书的数量应在5万份以上,⑤ ⑤参见http://www.qdnzmw.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2&id=531。这样规模的契约文书数量,近些年来鲜有发现。由于契约文书的特点,没有一定的数量规模,其收藏价值和史料价值当然会因此而大打折扣。作为新发现的数量较大的契约文书,岑巩契约文书与徽州文书一样,弥补了我国明清档案中地方档案残缺、量少的状况,充实完善了我国历史档案的结构体系,丰富了我国的历史档案馆藏[8]23。从个案的情况来看,由于岑巩目前保存下来的传世典籍文献较少,⑥ ⑥目前岑巩县的传世典籍文献仅有康熙六十一年蒋深纂:《思州府志》,(黄加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5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民国八年杨焜修,涂芳藩纂:《思县志稿》,(黄加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民国三十五年蔡仁辉纂修:《岑巩县志》(黄加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1966年贵州省图书馆据岑巩县图书馆稿本油印,该书缺第七、十至十五卷,共七卷)等三部留存。因而这一批契约文书对于进行岑巩区域社会的研究更显弥足珍贵。

从契约文书的类型上来看,目前已经收集整理的契约文书,主要有经济类契约文书、法律类契约文书、宗族类契约文书、民间信仰类文书,以及民间日用类书等类型,涉及到土地、赋税、法律等制度以及宗族组织、宗教信仰、社会管理、民族关系、日常生活等等诸多领域,其系统比较完整、丰富,能够为进一步研究岑巩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的诸多领域提供必要的史料。表1即为将岑巩契约文书的类型按照其归户性所做的整理。

徽州文书是20世纪50年代文书档案方面的重大发现,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商品化”的过度浸润,从而破坏了契约文书的原始性状,使得其地域性、归户性等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甚至造成大量流失海外的情况。① ①参见刘伯山:《徽州文书的抢救》,载《徽学丛刊》,第1辑,安徽省徽学学会第二届理事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59页。相比而言,岑巩契约文书为学术界发现的时间相对较晚,并且在一开始就由档案部门有序进行搜集和整理,因而契约文书本身的地域性、归户性等文献资料的原始特征并没有遭受到较大的破坏,还保持着比较良好的状态。从文书档案的角度上来说,具备了极高的收藏价值,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上来说,因为史料的原始性状完整性比较高,因而亦具备了很高的史料价值。同时其文献保存的完整性也使得利用这一批史料进行家庭史、村寨史乃至于地域社会的整体研究成为可能,故而极富学术价值。

(二)土地契约文书数量较多,红契比例较高,官方土地权属文书和赋役文书的数量不少

明清以来王朝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施情况,在传世的典籍文献中的记载比较粗略,因为传世的典籍文献,一般概括性、宏观性记载居多,缺乏个案资料为其通病[1]。因而利用契约文书中丰富的土地买卖、典当、借贷契约,以及税契凭证、土地执照、拨册凭单、验契注册证等文书研究土地流转情况,利用纳税凭单、征收田赋收据等研究户籍与赋役制度,并通过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补充其不足,使得对岑巩地区社会经济制度研究的深入成为了可能。

同时,目前利用契约文书进行社会经济制度研究的多在徽州、浙江、福建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内地地区,而明清以来国家社会经济制度在贵州这样的西南边疆地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传世的典籍文献的相关记载很少,岑巩契约文书中大量的土地契约文书有效地填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并且由于岑巩契约文书中红契、税契、土地凭单和土地执照的比例相对较高,因而更能够勾勒出王朝国家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经营和开发的深入程度。

(三)作为产生于“腹地”与“生苗”交界之地的民间文献,对岑巩契约文书的研究能够综合形成对明清以来国家与地方社会互动方面统一认识的可能性

岑巩属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同时又受到内地汉族文化较深刻的影响,其土地文书在格式、性质、类型和内容上都与内地发现的土地文书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这是因为岑巩虽地处西南边疆地区东部,但是明清以来,属于西南边疆开发比较早的地区之一,国家力量和汉族移民较早进入该地区,使得当地在文化上“内地化”的程度相对较深。因而岑巩契约文书的特点比较接近内地土地文书也就不难理解。如果说清水江下游地区是内地与“生苗”的分界线,在历史与文化上体现出汉民族与“蛮族”犬牙交错的状况的话,那么利用岑巩契约文书对作为“内地化”程度较深,可谓国家对边疆进行开发和经营“前哨”的岑巩地区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将其和“生苗”“边界”联系起来,形成对国家经营边疆地区的历史进程的总体认识,另一方面在深入研究国家力量怎样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治理的同时,亦可以厘清地方社会在特定的“场域”中如何调整自身来适应这一“内地化”进程,并从而构建起区域地方社会的秩序系统,其学术价值当不容低估。

参考文献:

[1] 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J].史学月刊,2005(12):8.

[2] 贵州省岑巩县志编纂委员会.岑巩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3] 蔡仁辉.民国岑巩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

[4]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9.

[6] 卞利. 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7] 王振忠.明清以来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8] 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的特点和价值[J].档案学研究,2001(1).

[责任编辑:龙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