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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的书写程式

2014-09-26安尊华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2期

安尊华

摘要: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书写程式,主要包括序言、正文、落款。自清代以降,其书写程式有一个逐渐固定化、模式化、法律化和简明化的趋向,凸显了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特色,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分关文书程式的完整和其承载的财产信息等,体现了苗侗人民的智慧,至今仍有重要的法律文书价值和文献史料价值。

关键词: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书写程式;法律文书价值;文献史料价值

中图分类号:G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2-0024-06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就运用家庭三角结构来描述中国家庭结构的特点及其演变情况。他认为,从一个核心家庭来看,一对配偶结婚后,三角形的夫妇两点已经具备,孩子出生即形成了三角形的第三点,从而完成了社会结构中的三角,“这个完成了的三角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术语里称作家庭”[1]70。子女的增加、经济的增长孕育新家庭的产生,意味着暂时的“三角形”破裂,其破裂是其功能的完成。随着家庭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或几个儿子结婚成家的情形,这时需要对家庭财产作平均分配,即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是财产流动的方式。诸子平分家产所订立的文书,如遇到产业纠纷、赋税交割、产权转移等,须将分家文书交官府查验。作为契约,分家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传统社会民间重要的文书之一。

清水江流域的村民重视家庭财产的流动,诸子分家时针对财产分配以及对于祖业曾拆分所剩余部分的再分配皆订立文书,一般称分关书,另有分关合约字、分关约字、析产书、分家析产书、分关书字、分阄字、派单字、联关字、分字、合同分关字、分关合同字、合同分据、分家分约字、分关、分关遗嘱字、分关分法管理等多种称法。所见文书中,最普遍的名称为分关合约字。从这些称法可知,分关文书和单一的分田、地的“阄书”属于合同,界定参与财产分配人的约定、产权内容、见证人、中人、书定人等事项。“关”是古代的一种公文,“分关”确切地反映了分家行为中存在“分”与“受”双方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2]260。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书写程式,主要包括序言、正文、落款等,本文不用分家文书而用分关文书并对其作探讨[3] 33-34。

一、分关文书序言

分关文书的序言用“立分关某某”“立分关字人某某”“立分关合约字人某某”“立合同再派字人某某等”等开头,接着描述家庭创业史、所分财产来源、分家缘由、分家方法原则以及分家后的祝福语等等。往往文风典雅,有赋、骈文的色彩。一般有几人参与分家析产,就书写几份。这一式数份文书的序言相同。

(一)概述分家的缘由

在写法上,一般用“情因”“今因”“因”等词语叙述原因。清代的分关文书措辞典雅,民国的分关文书一般直书分家理由,措辞简明。比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五月十日蒋宗凤四兄弟分关书说:“今因四人兄弟,窃慕往哲遗风,岂宜一旦分拆兄弟?人心不古,勉强同居。蒋通道所生四子,人多甚冗,难以炊爨,恐生嫌隙。”(编号:GT-WHX-087/GT-011-194)① ①括号中编号为贵州大学整理天柱县清水江文书的档案编号,下同。民国四年(1915年)六月十二日阳志乾等分关合同说:“情因家务纷纭,人口甚众,妯娌不睦,难以同居。”(GT-BDS-063/GT-015-084)民国也有用古语“然夷齐之高风已邈,斯伯仲之笃谊难伸”描述理由的情形。(GT-GMS-070/GT-030-007)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十二月四日刘良葵派单字的原因叙述:“今因树发千枝,江河万脉,家事繁多,人口甚众,难以九世同居。”(GT-WKZ-041(1)/GT-009-024(1))

分家的理由:一是所有儿子已结婚成家,人多,难管理,居世创有产业理宜分管;二是原有财产未分配,分家已久,难复合爨,未分的产业难管理;三是父母一方或双方老年体弱、亡故;四是国难当头,抽丁在急;五是家务先分而房屋、地基等未分;六是父子兄弟争论、妯娌不和、人各有志。还有某人迁居,房屋小不便居住等等,总之,所有儿子都娶妻成家,人口增多,家庭事务难管理,家产需分配以提高经营效率是分家的主要原因。

(二)说明财产的来源

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对财产的来源叙述较简略。一般用祖父遗下、祖遗产业、祖人遗下、父或母遗下或创造、祖遗业并自置之产业、祖人遗下并兄弟几人续置的一切家业等语加以说明。嘉庆十二年(1807年)三月十五日蒋荣燕等分关书分的财产为“祖父及己续置田、地土、园圃、家伙器皿等项”(GT-WHX-094/GT-011-144),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月二十六日吴秀模等分关合同的财产为“祖遗业并自置之田、山、屋宇、基地、杉木、荒园、土付物、器皿、牲畜等件”(GT-GDB-019/GT-029-025),1950年龙德刚等分关合同的财产为“先人遗业、所有田宅、什物等”。

(三)分家的方法

清水江流域苗侗族村民分家,一般采用在神龛前把所平均搭配的财产分别写在纸上,在神龛前拈阄确定,仪式庄重。此法自清代一直沿用至1950年。在笔者所分析的66份分关文书中(清14,民国52),直接提到“拈阄”计50份,占758%,其余间接地用了拈阄的方法分派财产。文书中一般写作“拈阄为定/据”“对神拈阄” “阄定订关” “仍用拈阄” “当凭祖宗族戚各自拈阄”和“先书字号,后自拈阄,以徴定数,以杜猜嫌”等。对于平分财产,文书常写作“均分” “均摊” “高低均派” “品派均匀” “捌挞均分” “按股均分” “均派为三股” “依照/品搭×股均分”“照×大股瘦肥摊派”“×股品搭均匀”“贰股均分,肥瘠互搭,好丑相兼”等,体现所分财产的平均性。“一般概然分”“概为三股均分”等写法说明分家析产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平均,求大体上平均即可。

少数分关文书提及埋岩。清水江流域常将所分的地基、山场、林地采用埋岩作标识。如雍正八年(1730年)一月二十六日蒋通道、蒋通书分关书针对地基“请凭中正族长蒋金、蒋天祥在内,埋岩分定”。(GT-WHX-086/GT-011-190)“埋岩”是苗侗族村民分家时防止反悔的特有做法,属于村寨内部的立法。民国时期,这一习惯仍然存在。如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一月二十九日蒋景耀等兄弟4人孝义分关合同对所分的地基“当时凭族戚田外边埋岩,以直进至内坎埋岩”。(GT-WCB-041/GT-008-157)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二月二十一日蒋景孝、蒋泰顺叔侄分财产合同对山场“埋岩管理”。(GT-WHX-050/GT-011-039)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十一月九日蒋泰顺等兄弟四人分关字“四家以埋岩为界,自此均分”。(GT-WHX-070/GT-011-004(1))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七月九日龙全、龙模两兄弟立分屋地基山场杜后字写作“栽岩”。(GT-GYD-079/GT-021-204)分关文书中的“埋岩”是清水江流域的特有习俗。

(四)寄托语、勉励语

分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家庭,使其兴旺发达,因此,分关文书常有勉励语,言简意赅,点明家长和亲人、族人对当事人的衷心嘱托。一是希望财发人兴,咸守家规,兄友弟恭,妯娌和睦,永敦和好;二是鼓励勤俭持家,明白创业艰难,务必守分管业,丕振家声;三是要求自立门户,自担生活,互相扶助,报效父母,教育子孙,大展鸿图,振兴宗族。 如光绪十八年(1892年)十一月八日刘光焕等分关合约:“有乖同气之光,致伤手足之雅,庶婣睦之古风再现,壎篪之清音自协矣。”(GT-GMS-085/GT-030-014(1))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闰三月十日刘国梁等兄弟分关执照:“各自支持,当思创业惟勤,守成不易,克勤克俭,庶几家道□昌,无怠无荒,然后祖风丕振,内和妯娌,外睦乡邻,特此载明。”(GT-GMS-088/GT-030-025)其用意在于催人奋进。

(五)分关文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勉励语之后,书明兄弟或叔侄分关人之间的约定。此条作为习惯法依据,要求分关人各执一纸作为永远的凭据,只是句子多少不一。“今欲有凭,立有分约/关××张/纸,各执一张/纸永远存照”在分关文书比较常见,是一种基本的格式。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三月十五日蒋荣燕兄弟三人分关合同:“异居之后,不得分争彼多,祸起萧墙。如有此情,将此合同分关质证。今欲有凭,立写合同分关三分,永为子孙耕管存照。”(GT-WHX-093/GT-011-144)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十一月初九日蒋泰顺等分田产字约定:“此我四兄弟田粮,并公款、派款,共四家负责。此是愿意,恐口无凭,特立发达分关为据。”

并非所有序言都包含上列几方面。有的分关书因涉及4人或5人,所分财产太多,序言简单明了,如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五月三日杨承风父子四人分关合约:“父子商议,爰请亲戚将祖遗地基、园坪、牛圈地四股均分,拈阄为定,已及公平。”(GT-SBD-061/GT-002-028)

二、分关文书正文

清水江分关文书的正文书明每个人分得的财产,注明某人分得的父母养老田,以及每个人承担的粮额以及其他事项。纳入分家的财产可能是全部家产,也可能是田产、地基、山场、房屋和园地中的某一项。

(一)用“计开”格式详列各成员所分得的财产

“计开”占一行,财产退一行书写。某某“分落” “分派” “分得”等字样,列出财产;或“将某某分下田丘开列于左”; 用“派落”“计开”“开列如下”“开列如左”等字样列出所分的财产;用“并”“又并”“又派”字样罗列各类财产。对于田产,还详记其产量。财产一般包括田、屋、地基、油树、荒山、园地、鱼塘、仓楼、猪牛圈、家畜家禽、树木、家什等。关于山场和园地、屋地,田产,一般说明四至,有时还会附上地图或略图,以备存执。如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八月二十二日龙广训等兄弟四人分家析产书作“计开‘贵字管业”(GT-GSH-071(1)/GT-024-153(1))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潘得瀛分关文书作“某处某田等分定某人名下”。(GT-ZMH-004/GT-014-010)

(二)财产的标识法和排列顺序

一次分家的各份文书的财产序号,常用特定的字标明,如忠孝、富贵、天地、人财、兄弟、乾坤、孝义、壹号和贰号、天字型和地字型、天地人、荣华富贵、仁义礼智、人才两登、元亨利贞、天地人和、仁义礼智信、天地日月星等作为二人/三人/四人/五人财产编号,这些字寄寓了村民特殊的意义,比如“元”“亨”“利”“贞”分別代表“开头好”“亨通”“大吉大利”“永远发达”之意。

罗列财产时,用几个“—”将分得的各类财产或各地财产分别列出;或另起一段将财产列出;或列出的财产直接写在序言之后,共成一段。还有注明分关的几人,某某分落、某某分落等各成一段列出财产。1950年出现“一”“二” “三”分列财产,这说明分关文书吸收了新时期的汉语表达方式。当然,有的分关文书只笼统列出财产。

(三)常用内添、内改、内涂标明文书正文的变动,并且详记所添删改的字数

因文书写手在书写过程中,难免有误或有的内容未完整,正文写好后,在文书中有添字或涂字的情况。这是当面修改,经所有在场人认可,但必须注明内添或内涂的字数。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三月十五日蒋荣燕等分关合同写作“内添十二字”。 (GT-WHX-094/GT-011-172)从文书原件可知,内添的字相对小些,在行里或旁边;内涂的字一般用圈涂的方式加以删除。这表明清水江流域的文书写作十分严谨、慎重,否则将引起产权争议。如民国廿六年(1937年)五月八日蒋景智、蒋景亮2人与侄立分关分发管理山场字写作“内改三字”。(GT-WHX-083/GT-008-076)

(四)采用批、补、补批、又批、外批、外加、此批、特批和说明等方式,将文书正文中不便说明的部分作进一步交待

因涉及的财产与前面所分的财产有不同的性质或特殊的用途,如某田属于养老田等。或将某部分财产除外,不列入分配范围。如民国十四年(1925年)二月初六日龙氏兄弟记分山园处数:“外批:屋基图形画载则名之子分关册上。”(GT-GLD-017(7)/GT-021-231(7))

(五)注明除父或母养老田及其他物资的数量和单位

如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十一月初九日蒋泰顺等兄弟4人分关字。(GT-WHX-070/GT-011-004(1))注明所分7坵田后是其母亲的养老田,由4兄弟共同耕种,“每年各量谷子三挑,共拾貳挑”,作为其母亲的口粮。又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月五日蒋景耀等分家养老合同:“立合同分家业养老账项开于后共二本,为各项就四股均派。养老谷子三十四年四股均派,景耀五运,景金、景伦二十岁以上,六股养老。”(GT-WCB-003/GT-008-145)

三、分关文书落款

清水江流域的文书落款很讲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半书“立分关合约”等字

采用半书格式书写分关文书,同时分家的数份文书皆有半书的字。半书的作用是强化分关书的合同效力,避免伪造。有时因有3人或多人分家,不便半书,于是在正文下端另起行书写“立分关合约”,字体稍大。还有“合同发达”“立分关合同”“立分关”“立合同永远芬芳”。还有在半书的地方,再次使用“合同”二字,“立此合同三纸,各执一纸为据”。这说明清水江流域的合同概念的使用较早。如民国十年(1921年)九月七日潘万福、潘万炎兄弟分关合约半书“分关合约永遵”。(GT-GFB-025/GT-042-028)

(二)见证人

文书中见证人的格式,写作“凭房族”“凭戚族”等字样,书写时靠下端;在“凭”与“房族”之间空二格。见证人包括亲房、亲族、族人,还有亲戚、姻亲作为证人两种情况,有时亲房族和亲戚皆作为证人。康熙时用“凭分关”,雍正时变成“凭中”,乾隆时仍用“凭中”,嘉庆时变成“凭族”“凭亲族”。在证人方面,有扩大的趋向。

(三)书写人

书写文书的人落名在证人后面,某某“笔”;有时见证人亦是书写人,直接在其名字后注明“书”“笔”等字样。

(四)日期

分家讲究日期,书写时亦如此。一般把朝代和干支纪年的符号列出,如“天运丁巳年二月二十九”,按其格式,后退二格写“立”字。清代早期的与民国时期有所不同。落款处有“皇上”二字加在帝号之前;书写人放在最后一行,写作“写分关,某某”。如康熙十二年(1673年)二月十五日蒋永化子蒋世大等四人分关书:

立分关人蒋永化。情因取(娶)妻杨氏所生四子:长子蒋世大、二子蒋世耀、三子蒋世万、四子蒋世昌,俱已完娶。居世创有田产,理宜分管。请凭房族、亲识将有田地肥瘠相品搭均分,对神拈阄。上凭青天,下凭人伦,分耕已定。在后毋得异论,立此分关为照。

蒋世大分落……并养老田。

蒋世大名下税肆亩捌分五厘一毛(毫)二糸(丝)五忽,内收七甲麼(亩)。

……

亲房蒋俊贤俊乔蒋永芳□蒋永福朝

皇上康熙癸丑十二年岁二月十五日立分关凭分关蒋永朝 (GT-WHX-083(1)/GT-011-186(1))

从格式上看,正文部分全部平齐,第一段落叙述分家缘由、分家人、原则、方式,第二段详列各房分得田产土地和数量;第三部分,采用后齐式,列出各房税粮数量。落款包括亲房、凭中。在正文后面的空白处,半书“合同”二字。分关时间,比正文高一格,书写“皇上……立分关”字样。大体上雍正以后的分关书,未出现“皇上”二字,直书帝号和干支纪年日期。时间的落款也不再抬高一格写,其后的“立分关”改为“立”,此后一直保持此格式。如雍正八年(1730年)一月二十六日蒋通道、蒋通书分关书:

立分关人蒋通道、蒋通书。今有地基一间,当日为分,在於庚戌年正月二家理论,请凭中正族长蒋金、蒋天祥在内,埋岩分定。内边一半分落蒋通道子孙耕管,不得异言,外边一半分落蒋通书子孙耕管。在后二家不得异言。若有异言,不依众人公出。今人不古,恐后无凭,立写分关二纸,各收一纸为照。

凭中蒋天祥世葵

通章笔

雍正八年正月二十六日立(GT-WHX-086/GT-011-190)

又如乾隆二十七(1762年)五月十日蒋宗凤等兄弟四人分关书:

立分关兄弟人蒋宗凤……今因四人兄弟,窃慕牲(先)哲遗风,岂宜一旦分拆,兄弟人心不古,勉强同居。蒋通道所生四子,人多甚冗,难以炊爨,恐生嫌隙。是以兄弟和同商议,邀请房族人等,将先祖父母所创山场、园圃、财物器用等件,品搭均分,拈阄为定,至公无私。各宜安分管业,在后子孙不得争论。恐后无凭,计开四至,分落土名:蒋宗未分落赏洞凹路坎上山场一分。……

凭中言定,在后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分关存照。

[下略](GT-WHX-087/GT-011-194)

民国时期只写明民国或中华民国某年某月某日,时间皆用朝代年号加农历日期,有时加上干支纪年,一个“立”字。正文的财产多数用一段来标明。如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十一月九日蒋泰顺等分田产文书:

立分关字人蒋泰顺……。四兄弟已同居创业多载,现今家兴发繁众广,所有管理不周,并其兄弟各有意志,兴创不同。故自四兄弟愿意思维,经求相同,因请凭族戚在场,将我祖遗并新创田地照四股均分。……

我四子蒋泰荣分落……四家以埋岩为界,自此均分。已(以)后不得论多论短,永远依照分落之田各管各业,发达无涯。……

以上共柒丘,是我四兄弟之母亲养老田,其田应由我四兄弟耕种,每年各量谷子三挑,共拾贰挑。此我四兄弟田粮,并公款、派款,共四家负责。此是愿意,恐口无凭,特立发达分关为据。 [下略] (GT-WHX-070/GT-011-004(1))

(五)签名、画押、按手印等程式

从文书看,一般由书写人将到场人的名字按一定顺序排列,画押时,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写“押”字在名字后,并在最后一画绕“押”字画圆圈,二是画上“十”号,三是将大拇指在红色石印上按红后,在其名字后面按一个手印。这是一种凭证,表示对文书內容的认可。此文书中所画押为“十”字符号。

一般地说,清水江流域的分关文书,兄弟数人(或叔侄)分关文书的序言、约定、半书、落款等项相同,因每个人分得的财产不同,开列在文书中也就不同。亦有一式数份文书内容全部相同的情形,此时的分关文书写明所有参与分家析产人的各自财产,产权流动清晰,不会产生争端。按兄弟排行大小或按财产类别和顺序罗列所分的内容,多而不乱,杂而有序。如民国三十年(1941年)五月三日杨承风等父子4人分关合约所分的财产有地基、园坪、牛圈地三类,每一财产,说明左抵、右抵,屋基则说明间数、尺寸,还注明“下坎屋基共议留路通过”“外边每四大股安屎壹座”,等等,十分详细。(GT-SBD-061/GT-002-028)因为村民从事农活,粪便是肥料,是庄稼的保障。

针对某一财产进行分关,则将序言和正文合为一段,这种程式比较常见。如民国六年(1917年)八月二十日蒋景新、蒋景孝兄弟分关合同:

立分关兄弟人蒋景新/孝兄弟名下。蒋景新拈落……景孝拈落……众存有屋各田一大涧。又……此三项存众。其有山场乙概未分,其有不论人田砍(坎)上杉木蓄禁。

各自照关管业,不得争论。家道自见兴隆。恐口无凭,立分关贰纸,各执乙纸,子孙存照。 [下略](GT-WHX-022/GT-011-057)

为此,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的基本格式可归纳为:

立分关(合约)字人××××××,情因××××××,爰请房族父老等将××等项,品搭均分,拈阄为定。自分之后,××××××。恐口无凭,立有分关××纸/份/张,各执一纸/份/张存照/为据。

×××拈得×字号开列如左:

一××××××

一××××××

一××××××

外批/内添/又批:×××××× 除×××××

立合同分据 [半书]

凭亲房××× (押)

凭族人××× (押)

笔人 ××× (押)

某朝×年岁次××某月某日 立

具体写作文书时,可用一段式、二段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这正是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长期传承而基本程式比较固定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得出几点认识:

(一)分关文书的书写程式,自清代以降,有一个逐渐固定化、模式化、法律化和简明化的趋向

比如康熙时期的分关文书落款日期有“皇上”字样,并顶格,乾隆时的分关文书则去掉了;乾隆时期有“凭中”,以后演化为凭亲族、凭房族或房族、亲族等,“凭中”作为证人的写法极少出现。清代的分关书常引用几句古语描述分家前的大团结景象和分家后要振兴家业等,民国时期的分关文书相对用得少,叙述分家原因更简明。文书序言、正文和落款基本相同,见证人的层面有所扩大。这些说明清水江分关文书在长期的流传与使用中保持基本程式,只对不影响文书法律效力的地方作因革损益,增加的证人旨在提高其法律效力,足见分关文书书写程式的规范性、长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分关文书的书写程式凸显了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特色

一般认为,促成家庭再生产、产权的流动和家族的进一步壮大是分家文书的文化意义。比如在请房族、亲族、亲戚等人作证,焚香秉烛,在祖宗神龛前抓阄为定;将屋地基、山场等财产埋岩为定;将父母的养老田或作为家庭特殊支用保障的田地、树木除外,再分派其余的同产,说明苗侗村民重视赡养老人,并作为习惯法的程序写入分关文书。

(三)分关文书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公平是立法的基石,没有公平,社会无法进步。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把公平作为书写程式的重要环节,得到广泛村民的认同和自觉维护,正是至公无私的特性,财产流动、产权变更得到巩固,分家析产后的当事人方能安分管业,勤俭持家,按照分关文书的合同约定而努力奋斗,从而推动该流域的社会进步。

(四)分关文书的书写程式符合法律文书习惯

苗侗村民的分家析产通过分关文书的书写被完整地记录下来,内容准确,成为习惯法。分关文书具有法定的合同效力,维系了民族地区的分家析产的继承权,凭借一纸分关文书,苗侗族村民过着和谐安定的生活,分家析产的争讼极少,足见分关文书在保护苗侗村民财产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分关文书作为民间习惯法,较大地节省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总之,分关文书程式的完整和其承载的产权信息等,体现了苗侗人民的智慧,至今仍有重要的法律文书价值和文献史料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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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研.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60.

[3] 邢铁.家产继承史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33-34.

[责任编辑:龙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