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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款购物所得积分的行为定性

2014-09-22孙同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关键词:活动

文◎朱 辉 孙同印

[案情]山东省某服装公司为招揽顾客,开展会员购服装积分活动,顾客购买服装在200元以上的可以免费办理一张VIP会员卡,每购100元服装可以积10分,积分1分可以折抵现金1元钱,但不可兑现。2012年中秋节前,为给某事业单位职工购买工作服,单位负责人李某与会计魏某到该服装公司购买服装,并办理了一张VIP会员卡。后李某将该张会员卡从会计魏某处取走,到2013年春节前,李某先后三次到该服装公司为单位购买服装,并将返还的价值19562元的积分存入自己个人会员卡中,在服装公司年底开展折抵现金活动时予以消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贪污罪。主要理由是某服装公司规定根据客户购买服装的金额换算积分存入会员卡,该会员积分卡款项的所有权应归某所在单位,李某占为已有,应当认定为贪污。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首先,某服装公司开展的购物积分活动,李某代表单位购物所获积分不是“违法”的“回扣”。一般而言,回扣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本案中,某服装公司开展购物积分活动,针对的是所有会员,而且“积分”并不能当场返还现金即不是一定比例的“买方支付商品款”,而是要在该公司开展兑现积分活动时才能折抵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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